敝人於95年12月30日,車子待左轉(直向燈為綠燈),(車道雙邊各為二線車道)敝人於直向內車道待左轉,有先停住後看對向車道無來車故踩油門左轉(速度約30-40公里),至對向內車道時,驚訝發現一騎士急沖而來,踩剎車停住,騎士直沖撞敝人汽車前保險桿,飛落跌置駕駛座側邊,後立即由副駕朋友打電報警,敝人下車查看對方騎士狀況等待救護人員到場.後經筆錄發現對方騎士為無照騎機車(且未戴安全帽),警方請雙方私下合解,在過程中敝司提出願賠償機車修理費及人員醫療費用,以立合解書.但騎士方還需額外要求其精神賠償費與當月不能工作之工資費用,請問各位大大這樣合理嗎?若我不願意事否在法律層面上我較吃虧呢?煩請法律大大解說一下.補充,對方並無闖紅燈,它是對向直行車,二邊號制燈皆為綠燈,(我是直行車待左轉,它是直行車往前行駛,在當天筆錄時,警方有先開單(無照駕駛)給它了,我則是事後補寄了一張違規左轉(300元的罰單).以上補充說明!
急急~~車禍事故煩請解答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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