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當事人(我的家人)被警察追逐,當下警察懷疑當事人機車裝設閃爍器,但當事人有試驗給警察看過,確認無裝設閃爍器,警察還是要求查明身分,但當事人不同意,因為怕被警察發現無駕照騎乘機車(P.S.當下被通緝詐欺,但當事人不知道,被通緝的原因是因為父親有收到法律信函卻無告知當事人,造成當事人不知道要開庭所以被通緝)後來被警察臨檢追逐,當事人心急闖了紅燈,造成一位騎士自行摔車後面另一位騎士自行追撞到摔車的那位騎士,當事人車子並無碰撞到兩位其實,而是兩位騎士碰撞,當下當事人有停車查看,以為沒事後就騎走了,隔天到警察局做筆錄(因為沒有當下做筆錄,便做為肇事逃逸)在今日,1/25與對方到調解委員會和解,一名要求1萬5000多元,該名騎士在先前有先申請汽車強制險4000多圓以及醫療保險1萬元,但醫生在診斷證明上表示該名騎士只要休養7日便可回去工作,原先該名騎士是要求7萬元,包括他自行休假的14天都要算在當事人身上,後來調解才變成1萬5000多圓。另外一名騎士原先要求2萬圓,但她沒有醫院證明以及修車費用證明,調解後已經變成1萬圓的賠償金。不過肇事逃逸乃公訴罪,律師說如果判緩起訴須繳交公益金10萬圓,想清問是否有此事?說是近幾年才有的。還有想煩請各位大大給點建議,因為我們家對於法律真的不熟,只能透過這位律師的協助,不過我是真的很著急,若有其他建議也好,再麻煩大家了
想請問有關肇事逃逸的問題,煩請各位大大,感恩?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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