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車禍已經做好筆錄想請問下一步如何做 - 貨車
By Donna
at 2010-11-05T00:00
at 2010-11-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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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我載我女朋友 在馬路上行駛被小巷子衝出來的貨車司機被撞到
我煞車不急撞到他
然後他把車子移走 我們等警察來拍照 拍完後他要包兩千塊紅包給我
但我不能接受 可能要上法院或是送鑑定 像請問的是 艦訂費用三千塊是我要出嗎?
還有如果做完了鑑定下一步是?? 提告還是要求賠償?? 還有順便問一下我車子如果修理需要兩萬 納我大概要他賠償多少才算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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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只有強制險~ 謝謝你
2 個已更新項目:
林老師您好 想請問你我事該先去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還是要去先做交通鑑定
因為我是學生 能省則省 如果非必要可以不去做鑑定嗎?
我煞車不急撞到他
然後他把車子移走 我們等警察來拍照 拍完後他要包兩千塊紅包給我
但我不能接受 可能要上法院或是送鑑定 像請問的是 艦訂費用三千塊是我要出嗎?
還有如果做完了鑑定下一步是?? 提告還是要求賠償?? 還有順便問一下我車子如果修理需要兩萬 納我大概要他賠償多少才算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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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老師您好 想請問你我事該先去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還是要去先做交通鑑定
因為我是學生 能省則省 如果非必要可以不去做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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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10-11-06T07:04
at 2010-11-06T07:04
我煞車不急撞到他若我方馬路為幹道,對方小巷子為支線道,則對方因支線道未讓幹道先行應為肇事主因。至於我方是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或超速則依當時筆錄或現場跡證而定。
然後他把車子移走 我們等警察來拍照 拍完後他要包兩千塊紅包給我 但我不能接受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3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可能要上法院或是送鑑定如果研判結果與事實不符,才需自費[三千元]或由[法院行文]去[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後的意見書,於法才有其公證性。(鑑定的申請,研判表上有寫,攜帶身分證駕照影本、現場圖或初判表、印章或簽名) 在鑑定時,會有現場圖供雙方敘述事故的經過,只要誠實的表述即可,若有疑惑都可當下提出。 像請問的是 艦訂費用三千塊是我要出嗎?若是我方要申請鑑定,則是我方需付3000元鑑定費用。
還有如果做完了鑑定下一步是?? 提告還是要求賠償?? 較建議先主動安排調解 待責任釐清以及傷勢穩定後,即可致電給承辦員警轉介調解或自行至事故地鄉鎮縣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安排調解,由調委會通知雙方出席,在調解時依損失列舉求償明細,以利委員從中協調。 走向訴訟 如果雙方到最後仍無法達成共識時,傷者可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證明]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原因或違規事項]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事故後六個月內的時效) 此舉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積極的與傷者和解,如果和解,傷者就撤銷告訴。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讓訴訟繼續下去。 加害者在刑事的部份會判刑拘役或易科罰金(繳交給政府)並留下前科,假設判30日那罰金就是三萬起跳,最重可判六個月。 民事損害賠償還是要繼續的,依雙方提出的求償依據以及肇事責任判賠。 還有順便問一下我車子如果修理需要兩萬 納我大概要他賠償多少才算合理呢??只要是因此事故所受損的財物,皆可向對方求償。修車費,請店家開估價單,或是已修理,請開收據,以佐證修車費為兩萬元。肇事比例視雙方協議為主,坊間主次因是以七三論供你參考。 2010-11-06 01:09:17 補充 雙方都只有強制險~ 謝謝你強制險只有負擔對方的醫療費用。祝你後續能夠順利,若遇到問題時,再來研討如何解決,加油~ 林老師的小提醒:車險的重要性(尤其是社會新鮮人) 近期多起事故,皆因無車險,需自行面對理賠而煩惱。 行駛汽、機車,在職場上奔走,難免會有交通事故發生,除了[強制險]之外,都要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傷害險、財損險],方可由專業理賠出面協助處理,避免被龐大的理賠金所困擾,而走向訴訟,傷神費時。
2010-11-08 09:49:39 補充:
2010-11-07 22:58:20 補充
林老師您好 想請問你我事該先去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還是要去先做交通鑑定
因為我是學生 能省則省 如果非必要可以不去做鑑定嗎?
1. 先調閱初步分析研判表
2. 若研判結果與事實不符,才需要申請鑑定。不是一定要申請鑑定的。
3. 若是研判表與事實相符,則直接安排調解。
By Edwina
at 2010-11-09T17:17
at 2010-11-09T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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