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機車停在停車格內後去買便當,後來便當店老闆目擊並告知我車被公車撞倒,我到現場公車司機就問我車有沒有事,當下我正檢查時司機就跑走了,後來只好報警處理
目前進度是已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公車司機為涉嫌閃避疏失,主因是別台車換車道未讓公車先行,我自己則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請問
1.法律上我該如何進一步進行求償動作?
2.公車司機在警察來之前就先走,且未與我達成和解,這是否算肇事逃逸?
目前進度是已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公車司機為涉嫌閃避疏失,主因是別台車換車道未讓公車先行,我自己則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請問
1.法律上我該如何進一步進行求償動作?
2.公車司機在警察來之前就先走,且未與我達成和解,這是否算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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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發生車禍要報案.若自行駛離現場.而且沒有留下可聯絡資料.就已經構成肇事逃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A:修車自付錢後再向司機與公車公司提出民事訴訟
2.公車司機在警察來之前就先走,且未與我達成和解,這是否算肇事逃逸?
A:這當然是肇事逃逸,但這不影響什麼,就是賠償修車費而已
若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有
刑法 185-4.....沒有
(因為案件中看不出版大有受傷)
1.對該公車司機 提出相關民事求償
(因為該公車司機 應無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