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電動機車撞 - 開車
By Olive
at 2009-05-23T00:00
at 2009-05-2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一下
我開車被電動機車撞
當時他行駛我的車道
而且4貼沒戴安全帽
但是當時是小路 警察說沒有逆向的問題
可是我很靠我的車道走 所以根本無法閃避
好險大家車速都很慢 不過他要求我賠償醫藥費及電動機車修理費
調解委員會說 因為他有受傷 所以我會被告過失傷害
而且對方因為腳腫起來有開刀放瘀血 還沒復原
所以可能要賠更多 例如精神賠償之類的
那到底我要跟他和解 還是提出告訴讓法院來判決
希望各位能幫我解決疑惑!!
謝謝大家
Update:
基本上行車正常因該都是往自己的右方吧!
但是他是靠往左方 也就是說他行駛在路中間 也就是
我也說過路很小條 但還是可以讓雙方會車 (車子)
但是因為他騎電動機車 我根本沒空間閃他
才會造成對撞
它的電動機車有領牌!
還有一個疑問
如果受傷不論對錯都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
那我是不是可以騎機車去撞車子然後再來告他
我覺得很不合理!! 雖然最後由法官來判決
但是只要提出告訴是不是就會有紀錄(不是案底)
下次如果不幸出車禍不就變成累犯
那出過車禍的人不就不能再出門了
以免無辜被撞還變成累犯加重刑責?
我開車被電動機車撞
當時他行駛我的車道
而且4貼沒戴安全帽
但是當時是小路 警察說沒有逆向的問題
可是我很靠我的車道走 所以根本無法閃避
好險大家車速都很慢 不過他要求我賠償醫藥費及電動機車修理費
調解委員會說 因為他有受傷 所以我會被告過失傷害
而且對方因為腳腫起來有開刀放瘀血 還沒復原
所以可能要賠更多 例如精神賠償之類的
那到底我要跟他和解 還是提出告訴讓法院來判決
希望各位能幫我解決疑惑!!
謝謝大家
Update:
基本上行車正常因該都是往自己的右方吧!
但是他是靠往左方 也就是說他行駛在路中間 也就是
我也說過路很小條 但還是可以讓雙方會車 (車子)
但是因為他騎電動機車 我根本沒空間閃他
才會造成對撞
它的電動機車有領牌!
還有一個疑問
如果受傷不論對錯都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
那我是不是可以騎機車去撞車子然後再來告他
我覺得很不合理!! 雖然最後由法官來判決
但是只要提出告訴是不是就會有紀錄(不是案底)
下次如果不幸出車禍不就變成累犯
那出過車禍的人不就不能再出門了
以免無辜被撞還變成累犯加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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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
All Comments
By Caroline
at 2009-05-27T19:54
at 2009-05-27T19:54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所以不用擔心。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
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現在就怕對方先對你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告訴乃論案件,還是勸你盡量趕快取得和解,和解後撤回告訴就沒事結案。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假設本案對方真的有受傷,真的提出告訴,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你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3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談判是需要技巧的,更要事先衡量[訴訟成本],最好盡量以誠意感動對方,而不是一味的抗拒,此乃談判技巧之最大禁忌,畢竟對方只是要錢而已,假設金額差距不算很高,縱使你會覺得付的有點冤枉,如你將[訴訟成本]列入考量,或許你就不會覺得很嘔很吃虧囉!
By Gilbert
at 2009-05-24T18:01
at 2009-05-24T18:01
一句被電動機車撞~到底是誰撞誰?責任歸屬又是誰?
電動機車不能上公路(除非有領牌的),這部份有沒有釐清?
請你補充好資料再說吧。
2009-05-24 00:39:59 補充:
既然是對撞,那麼即是互有肇事責任,那麼互相賠償是應當的。
他可以要求你給付修車、醫療費用,相對的你也可以要求對方給付你修車費用。
本來即如此,沒啥公不公平的。
但若是你在停止狀態而對方撞你,則你就不需負擔責任了。
所以,怪只怪你沒停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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