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電動機車撞 - 開車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09-05-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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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我開車被電動機車撞
當時他行駛我的車道
而且4貼沒戴安全帽
但是當時是小路 警察說沒有逆向的問題
可是我很靠我的車道走 所以根本無法閃避
好險大家車速都很慢 不過他要求我賠償醫藥費及電動機車修理費
調解委員會說 因為他有受傷 所以我會被告過失傷害
而且對方因為腳腫起來有開刀放瘀血 還沒復原
所以可能要賠更多 例如精神賠償之類的
那到底我要跟他和解 還是提出告訴讓法院來判決
希望各位能幫我解決疑惑!!
謝謝大家
Update:
基本上行車正常因該都是往自己的右方吧!
但是他是靠往左方 也就是說他行駛在路中間 也就是
我也說過路很小條 但還是可以讓雙方會車 (車子)
但是因為他騎電動機車 我根本沒空間閃他
才會造成對撞
它的電動機車有領牌!
還有一個疑問
如果受傷不論對錯都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
那我是不是可以騎機車去撞車子然後再來告他
我覺得很不合理!! 雖然最後由法官來判決
但是只要提出告訴是不是就會有紀錄(不是案底)
下次如果不幸出車禍不就變成累犯
那出過車禍的人不就不能再出門了
以免無辜被撞還變成累犯加重刑責?
Tags: 開車

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09-05-27T19:54
不管對方[幾貼],縱使對方不是[電動車],而是需要持有駕照的車輛,就算對方[無照駕駛],也僅屬行政罰[告發單],與事故責任無關,也與理賠不起衝突。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所以不用擔心。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
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現在就怕對方先對你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告訴乃論案件,還是勸你盡量趕快取得和解,和解後撤回告訴就沒事結案。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假設本案對方真的有受傷,真的提出告訴,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你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3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談判是需要技巧的,更要事先衡量[訴訟成本],最好盡量以誠意感動對方,而不是一味的抗拒,此乃談判技巧之最大禁忌,畢竟對方只是要錢而已,假設金額差距不算很高,縱使你會覺得付的有點冤枉,如你將[訴訟成本]列入考量,或許你就不會覺得很嘔很吃虧囉!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09-05-24T18:01
你這樣怎麼叫人回答?
一句被電動機車撞~到底是誰撞誰?責任歸屬又是誰?
電動機車不能上公路(除非有領牌的),這部份有沒有釐清?
請你補充好資料再說吧。
2009-05-24 00:39:59 補充:
既然是對撞,那麼即是互有肇事責任,那麼互相賠償是應當的。
他可以要求你給付修車、醫療費用,相對的你也可以要求對方給付你修車費用。
本來即如此,沒啥公不公平的。
但若是你在停止狀態而對方撞你,則你就不需負擔責任了。
所以,怪只怪你沒停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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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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