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警攔檢 逆向、跨線超車挨罰 法官撤銷: - 汽車
By Vanessa
at 2019-07-12T18:53
at 2019-07-12T18:53
Table of Contents
先上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A,107%2c%e4%ba%a4%2c446%2c20190528%2c1
縮網址:
https://tinyurl.com/yxqt7y4m
一、什麼是構成要件
因為犯罪的態樣有千千種 什麼罪應該要怎樣的條件才算構成
這個就叫做構成要件
如果構成要件不該當 就代表沒有犯這個罪
打個比方 有小偷到你家行竊 犯了刑法320條竊盜罪
但是如果檢察官用325條強盜罪來起訴
那法官當然會判無罪 這個無罪是不是代表小偷沒犯罪呢?
當然不是 是起訴or告發的法條錯了 構成要件不該當 當然就不成罪
當然檢察官也是經過司法考試來的 幾乎不可能犯這種錯誤
但是警察....雖然也要經過警察特考 但是就法律素養而言 警特就沒那麼考究了
這個案子講白了 就是交通警察用錯法條告發的結果
二、判決白話
判決都寫得像文言文 現在來試著一段一段看 然後白話換句話說
"原告於107 年4 月30日下午5 時3 分,駕駛訴外
人江偉麒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
爭車輛),在新北市新店區新店後街及北宜路、文中路口,
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員警於同日以新北
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下稱系爭舉發單),逕行舉發「於北宜、文中路口紅燈後,
逆向左轉進國校路,後於新店後街內高速行駛,再逆向左轉
進新店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
第4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並載明原告應於同年6 月14日前
到案..."
好 出現了第一個法條 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一款
來查一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但是這個行為人並沒有蛇行駕駛 那是不是算"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呢?
首先要說明的是 如果道交條例或者其他法規沒有對"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做明確定義
那這就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
原則上來說 法條規範要件必須明確 不可以有這種不確定的概念在
可是生活中違反的樣態太多了 有時候真的沒辦法窮盡列舉
這時候就會需要解釋 有些行政機關會作成解釋 不過基於司法獨立
法院可以參考 但是並不受行政機關解釋的拘束
或者可以透過立法解釋,就是去看立法院當初立法的理由或者時空背景
或者透過體系解釋,就是看這個法條在整個法篇章 或者法體系中的位置去解釋他的意旨
方法不一
到底以道交條例來看 什麼是危險方式駕駛 可不可以行政機關說了算呢?
這個案子法官參考了學說見解、大法官解釋,認定不行
" 「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固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惟此僅係判斷
駕駛人有無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該判斷非由委員會作成決定,
事務類型亦不具高度專業性、屬人性、預測性、評估性或政策性
,非屬前開判斷餘地之適用範圍,揆諸上開說明,行政法院就駕
駛人之行為是否該當「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自得為完全之審
查。被告辯稱其就該不確定法律概念享有判斷餘地云云,洵屬無據。"
白話:
何謂「危險方式駕車」的判定,跟國家考試評分、考績評定,
或獨立職權委員會做成的決定性質不同,行政機關沒有判斷空間,
要由法院就具體情況判斷,所以被告(交通事件裁決所)說是不是危險方式我自己說了算
這是沒根據的。
其實這個也完全可以理解
危險方式駕車不明確 罰得重 又幾乎可以無限上綱
三貼算不算危險駕駛?
沒扣安全帽扣算不算危險?
壓車壓很低算不算?
全程開遠燈算不算?
如果一個交通警察就可以說都算 每個都開6000~24000的罰單
那受罰者也會吃不消
所以法官去看立法院的立法理由:
「觀諸李昆澤立法委員等23人就道交條例第43條第1 項之提案
理由,載明:「二、探究本條之立法沿革,原為遏阻飆車族
之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徑所設,是以該條構成要件列舉在道路
上蛇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及拆除消音器
等均為飆車典型行為,又為涵蓋實際上可能發生的飆車態樣
,另明定『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等語。三、實務上,執法
人員將本條第1 項第1 款後段作為『危險駕駛』的處罰依據
,由於實務上對於『危險駕駛』的定義不明確,以至於惡意
用危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等情況鮮少用本條處罰,反而發生
有民眾礙於經濟拮据圖方便機車三貼載孩童上學卻遭危險駕
駛法辦,不符合民眾與社會的法情感。」
白話解釋:
這條法條立法就是為了規範蛇行、拆消音器,等飆車行為的概括規定
三貼那種不算啦 為了避免違背法情感 特別寫清楚 逼車也算
依此解釋
道交條例第43條第一項第1 、2 、5 款是處罰「典型飆車之危險駕駛行為」
第3 、4 款則是處罰「惡意逼車之危險駕駛行為」
那這個行為人到底是犯了什麼罪呢?
「於北宜、文中路口紅燈後,逆向左轉進國校路,後於新
店後街內高速行駛,再逆向左轉進新店路」......另按,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
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
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
1;33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 個月
,道交條例第60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原告確有駕駛系爭車輛違規紅燈右轉,經員警沿途追趕,並
以警報器鳴笛示意,原告仍未停車接受稽查逕行逃逸甚明。
已以107 年4 月30日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單,舉
發原告有「經警方示意鳴笛仍拒停車接受稽查」之違規事實
...堪認原告已因其逃逸行為遭舉發違反道交條例第60條第1
項規定,至為明確。」
白話:
行為人違反的是道交條例第61條第1項 拒絕臨檢稽查逃逸 而且警察已經開單告發囉!
「觀諸被告提供之舉發光碟,並對照被告提供之行車路線圖
,系爭車輛左轉駛入國校路時,固有在對向車道逆向行駛之
情事,惟國校路為雙向單一車道之道路,系爭車輛當時先後
因路人行走在巷口、一輛小貨車近乎佔據同向全部車道及路
人在同向道路行走,為超越路口路人、同向車道小貨車及同
向道路行走之路人,而分別逆向行駛及朝左靠中間雙黃線行
駛,系爭車輛於超越上開人、車後,復旋即返回同向道路繼
續行駛,之後系爭車輛往右駛入新店後街雖未減速停車,然
沿途並無任何行人或車輛在路中央行進,迨系爭車輛駛出新
店後街左轉往新店路行駛時,則為超越前方機車而跨越雙黃
線,之後即未見系爭車輛蹤跡等情,有勘驗筆錄及擷取照片
可稽(見本院卷第135 至165 頁),則依原告駕駛系爭車輛
逃逸之整體過程觀之,可認原告係為閃避人、車及超越前方
車輛而短暫逆向行駛、跨越雙黃線,核屬「逃逸後單純違反
交通規則之駕駛行為」。被告辯稱原告於逃逸過程中,數次
險衝撞行人云云,難認有據。」
「本件原告於逃逸過程中,為閃避人、車及超越前方車輛而短
暫逆向行駛、跨越雙黃線,為「逃逸後單純違反交通規則之
駕駛行為」,非與「在道路上蛇行、行車速度超過最高速限
、拆除消音器」相類之典型飆車危險駕駛行為」
白話:
既然第43條是針對飆車族的立法
那行為人在躲避稽查中短暫的跨越雙黃線當然不是第43條規範的對象
當然他有犯第60條,而且也告發開罰了,但是連帶告他43條就不對了
在我看來,法官判得相當嚴謹
這個行為人不是沒被罰
是已經被依正確的法條罰了 然後又被其他構成要件不該當的一起告發
法官明察秋毫 從立法背景跟立法理由判斷 撤銷行政機關的裁罰
完全正確啊
這個人不是沒犯罪 是犯的不是你們告發的這條 就這麼簡單
順帶一提
我覺得很多車板鄉民都不知道什麼是"不知為不知 是知也"
不懂的就說不懂 不用在那邊硬要亂講
像我對法律略懂一二 在道路交通處罰或者保險理賠 車禍追訴還可以有點意見提出來
但是對引擎、變速箱、油料、機件保養什麼的 就完全一竅不通
不懂就乖乖閉嘴 並不會很羞恥 這世上沒有人什麼都懂
但是有些人硬要在那邊"假會"
比如說"沒定讞沒有判決"或者前陣子某篇文章
"對方車門打開敲到我的車門就告他毀損"(天啊~~毀損不罰過失好嗎!)
這也就罷了 看到記者發一篇帶風向的文章 不查或者查不到判決也就算了
你好歹查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這個估狗就有 不難吧?
但是一堆人連查都不查 反正就先罵恐龍法官 文組誤國再說
恕我直言 能考上法官的 都是法律人中最頂尖的一小小小撮
我不會說它們不可能有失誤 但是要犯下
"連毀損不罰過失都不知道的鄉民都不會犯"的失誤 機率實在太低太低了
以這個案子來看
法官是台北地院吳佳樺法官
https://sunshine.jrf.org.tw/judges/365
以司法陽光網的資料來看
雖然他不是什麼戰功彪赫的老牌法官
也肯定不是初出茅廬的菜鳥法官 台大法研所畢業
處理過2303件案件 刑事914筆 民事1181筆 行政208筆
而且這位還是前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 家學淵源
那些謾罵的鄉民 全部加起來 再加上我 還有一堆"強者我律師朋友"
搞不好也沒人家強
所以拜託 在推文裡面大放厥詞前 先動動手指頭做點功課
再來罵恐龍法官
不然你們跟那些小時不讀書 長大當記者的媒體 其實也沒什麼差別
※ 引述《Aqqqa (Aqqqa)》之銘言:
: 原文連結: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925003?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原文內容:
: 拒警攔檢 逆向、跨線超車挨罰 法官撤銷:非危險駕駛
: 2019-07-12 13:44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即時報導
: 江姓男子去年騎車違規被警方攔停,但他拒絕停車反而加速逃離,途中逆向左轉,又跨越
: 雙黃線超車,被開罰1萬2000元罰鍰,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江只是逃
: 逸後單純違反交通規則,並非如飆車等危險駕駛,因此撤銷原處分,江免罰錢,仍可上訴
: ,
: 江去年4月30日傍晚5時許,騎乘重型機車行經新店區北宜路、文中路口,他因紅燈右轉被
: 警員追逐示意攔停,但他仍加速駛離,而警方開啟警報器尾隨在後,他逃逸期間遇到交叉
: 路口、行人均未減速,也逆向左轉、在彎道處跨越雙黃線超車,被開罰1萬2000元。江提
: 告主張,警方沒有照片舉證,因此他對處分不服。
: 新北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江逃逸期間多次逆向行駛,全程保持高速,中途多次差點衝撞
: 路人,具有高度危險性,與蛇行、飆車等重大危險駕駛型態無意,因此開罰無誤。
: 法官認為,根據相關舉報光碟,江逃逸的路細線中有輛小貨車占據同向道路,也有行人走
: 在路上,他為超越人車才會短暫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超車,只是單純違反交通規則,並非
: 如裁決處所述差點衝撞行人,江的行為和典型飆車危險駕駛仍有差別,因此認為處分有誤
: ,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 單純違反交通規則難道不用罰?
: 所以以後違規被攔停, 拒檢落跑並違規被法官認證可以?
--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A,107%2c%e4%ba%a4%2c446%2c20190528%2c1
縮網址:
https://tinyurl.com/yxqt7y4m
一、什麼是構成要件
因為犯罪的態樣有千千種 什麼罪應該要怎樣的條件才算構成
這個就叫做構成要件
如果構成要件不該當 就代表沒有犯這個罪
打個比方 有小偷到你家行竊 犯了刑法320條竊盜罪
但是如果檢察官用325條強盜罪來起訴
那法官當然會判無罪 這個無罪是不是代表小偷沒犯罪呢?
當然不是 是起訴or告發的法條錯了 構成要件不該當 當然就不成罪
當然檢察官也是經過司法考試來的 幾乎不可能犯這種錯誤
但是警察....雖然也要經過警察特考 但是就法律素養而言 警特就沒那麼考究了
這個案子講白了 就是交通警察用錯法條告發的結果
二、判決白話
判決都寫得像文言文 現在來試著一段一段看 然後白話換句話說
"原告於107 年4 月30日下午5 時3 分,駕駛訴外
人江偉麒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
爭車輛),在新北市新店區新店後街及北宜路、文中路口,
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員警於同日以新北
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下稱系爭舉發單),逕行舉發「於北宜、文中路口紅燈後,
逆向左轉進國校路,後於新店後街內高速行駛,再逆向左轉
進新店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
第4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並載明原告應於同年6 月14日前
到案..."
好 出現了第一個法條 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一款
來查一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但是這個行為人並沒有蛇行駕駛 那是不是算"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呢?
首先要說明的是 如果道交條例或者其他法規沒有對"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做明確定義
那這就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
原則上來說 法條規範要件必須明確 不可以有這種不確定的概念在
可是生活中違反的樣態太多了 有時候真的沒辦法窮盡列舉
這時候就會需要解釋 有些行政機關會作成解釋 不過基於司法獨立
法院可以參考 但是並不受行政機關解釋的拘束
或者可以透過立法解釋,就是去看立法院當初立法的理由或者時空背景
或者透過體系解釋,就是看這個法條在整個法篇章 或者法體系中的位置去解釋他的意旨
方法不一
到底以道交條例來看 什麼是危險方式駕駛 可不可以行政機關說了算呢?
這個案子法官參考了學說見解、大法官解釋,認定不行
" 「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固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惟此僅係判斷
駕駛人有無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該判斷非由委員會作成決定,
事務類型亦不具高度專業性、屬人性、預測性、評估性或政策性
,非屬前開判斷餘地之適用範圍,揆諸上開說明,行政法院就駕
駛人之行為是否該當「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自得為完全之審
查。被告辯稱其就該不確定法律概念享有判斷餘地云云,洵屬無據。"
白話:
何謂「危險方式駕車」的判定,跟國家考試評分、考績評定,
或獨立職權委員會做成的決定性質不同,行政機關沒有判斷空間,
要由法院就具體情況判斷,所以被告(交通事件裁決所)說是不是危險方式我自己說了算
這是沒根據的。
其實這個也完全可以理解
危險方式駕車不明確 罰得重 又幾乎可以無限上綱
三貼算不算危險駕駛?
沒扣安全帽扣算不算危險?
壓車壓很低算不算?
全程開遠燈算不算?
如果一個交通警察就可以說都算 每個都開6000~24000的罰單
那受罰者也會吃不消
所以法官去看立法院的立法理由:
「觀諸李昆澤立法委員等23人就道交條例第43條第1 項之提案
理由,載明:「二、探究本條之立法沿革,原為遏阻飆車族
之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徑所設,是以該條構成要件列舉在道路
上蛇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及拆除消音器
等均為飆車典型行為,又為涵蓋實際上可能發生的飆車態樣
,另明定『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等語。三、實務上,執法
人員將本條第1 項第1 款後段作為『危險駕駛』的處罰依據
,由於實務上對於『危險駕駛』的定義不明確,以至於惡意
用危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等情況鮮少用本條處罰,反而發生
有民眾礙於經濟拮据圖方便機車三貼載孩童上學卻遭危險駕
駛法辦,不符合民眾與社會的法情感。」
白話解釋:
這條法條立法就是為了規範蛇行、拆消音器,等飆車行為的概括規定
三貼那種不算啦 為了避免違背法情感 特別寫清楚 逼車也算
依此解釋
道交條例第43條第一項第1 、2 、5 款是處罰「典型飆車之危險駕駛行為」
第3 、4 款則是處罰「惡意逼車之危險駕駛行為」
那這個行為人到底是犯了什麼罪呢?
「於北宜、文中路口紅燈後,逆向左轉進國校路,後於新
店後街內高速行駛,再逆向左轉進新店路」......另按,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
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
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
1;33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 個月
,道交條例第60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原告確有駕駛系爭車輛違規紅燈右轉,經員警沿途追趕,並
以警報器鳴笛示意,原告仍未停車接受稽查逕行逃逸甚明。
已以107 年4 月30日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單,舉
發原告有「經警方示意鳴笛仍拒停車接受稽查」之違規事實
...堪認原告已因其逃逸行為遭舉發違反道交條例第60條第1
項規定,至為明確。」
白話:
行為人違反的是道交條例第61條第1項 拒絕臨檢稽查逃逸 而且警察已經開單告發囉!
「觀諸被告提供之舉發光碟,並對照被告提供之行車路線圖
,系爭車輛左轉駛入國校路時,固有在對向車道逆向行駛之
情事,惟國校路為雙向單一車道之道路,系爭車輛當時先後
因路人行走在巷口、一輛小貨車近乎佔據同向全部車道及路
人在同向道路行走,為超越路口路人、同向車道小貨車及同
向道路行走之路人,而分別逆向行駛及朝左靠中間雙黃線行
駛,系爭車輛於超越上開人、車後,復旋即返回同向道路繼
續行駛,之後系爭車輛往右駛入新店後街雖未減速停車,然
沿途並無任何行人或車輛在路中央行進,迨系爭車輛駛出新
店後街左轉往新店路行駛時,則為超越前方機車而跨越雙黃
線,之後即未見系爭車輛蹤跡等情,有勘驗筆錄及擷取照片
可稽(見本院卷第135 至165 頁),則依原告駕駛系爭車輛
逃逸之整體過程觀之,可認原告係為閃避人、車及超越前方
車輛而短暫逆向行駛、跨越雙黃線,核屬「逃逸後單純違反
交通規則之駕駛行為」。被告辯稱原告於逃逸過程中,數次
險衝撞行人云云,難認有據。」
「本件原告於逃逸過程中,為閃避人、車及超越前方車輛而短
暫逆向行駛、跨越雙黃線,為「逃逸後單純違反交通規則之
駕駛行為」,非與「在道路上蛇行、行車速度超過最高速限
、拆除消音器」相類之典型飆車危險駕駛行為」
白話:
既然第43條是針對飆車族的立法
那行為人在躲避稽查中短暫的跨越雙黃線當然不是第43條規範的對象
當然他有犯第60條,而且也告發開罰了,但是連帶告他43條就不對了
在我看來,法官判得相當嚴謹
這個行為人不是沒被罰
是已經被依正確的法條罰了 然後又被其他構成要件不該當的一起告發
法官明察秋毫 從立法背景跟立法理由判斷 撤銷行政機關的裁罰
完全正確啊
這個人不是沒犯罪 是犯的不是你們告發的這條 就這麼簡單
順帶一提
我覺得很多車板鄉民都不知道什麼是"不知為不知 是知也"
不懂的就說不懂 不用在那邊硬要亂講
像我對法律略懂一二 在道路交通處罰或者保險理賠 車禍追訴還可以有點意見提出來
但是對引擎、變速箱、油料、機件保養什麼的 就完全一竅不通
不懂就乖乖閉嘴 並不會很羞恥 這世上沒有人什麼都懂
但是有些人硬要在那邊"假會"
比如說"沒定讞沒有判決"或者前陣子某篇文章
"對方車門打開敲到我的車門就告他毀損"(天啊~~毀損不罰過失好嗎!)
這也就罷了 看到記者發一篇帶風向的文章 不查或者查不到判決也就算了
你好歹查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這個估狗就有 不難吧?
但是一堆人連查都不查 反正就先罵恐龍法官 文組誤國再說
恕我直言 能考上法官的 都是法律人中最頂尖的一小小小撮
我不會說它們不可能有失誤 但是要犯下
"連毀損不罰過失都不知道的鄉民都不會犯"的失誤 機率實在太低太低了
以這個案子來看
法官是台北地院吳佳樺法官
https://sunshine.jrf.org.tw/judges/365
以司法陽光網的資料來看
雖然他不是什麼戰功彪赫的老牌法官
也肯定不是初出茅廬的菜鳥法官 台大法研所畢業
處理過2303件案件 刑事914筆 民事1181筆 行政208筆
而且這位還是前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 家學淵源
那些謾罵的鄉民 全部加起來 再加上我 還有一堆"強者我律師朋友"
搞不好也沒人家強
所以拜託 在推文裡面大放厥詞前 先動動手指頭做點功課
再來罵恐龍法官
不然你們跟那些小時不讀書 長大當記者的媒體 其實也沒什麼差別
※ 引述《Aqqqa (Aqqqa)》之銘言:
: 原文連結: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925003?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原文內容:
: 拒警攔檢 逆向、跨線超車挨罰 法官撤銷:非危險駕駛
: 2019-07-12 13:44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即時報導
: 江姓男子去年騎車違規被警方攔停,但他拒絕停車反而加速逃離,途中逆向左轉,又跨越
: 雙黃線超車,被開罰1萬2000元罰鍰,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江只是逃
: 逸後單純違反交通規則,並非如飆車等危險駕駛,因此撤銷原處分,江免罰錢,仍可上訴
: ,
: 江去年4月30日傍晚5時許,騎乘重型機車行經新店區北宜路、文中路口,他因紅燈右轉被
: 警員追逐示意攔停,但他仍加速駛離,而警方開啟警報器尾隨在後,他逃逸期間遇到交叉
: 路口、行人均未減速,也逆向左轉、在彎道處跨越雙黃線超車,被開罰1萬2000元。江提
: 告主張,警方沒有照片舉證,因此他對處分不服。
: 新北交通事件裁決處抗辯,江逃逸期間多次逆向行駛,全程保持高速,中途多次差點衝撞
: 路人,具有高度危險性,與蛇行、飆車等重大危險駕駛型態無意,因此開罰無誤。
: 法官認為,根據相關舉報光碟,江逃逸的路細線中有輛小貨車占據同向道路,也有行人走
: 在路上,他為超越人車才會短暫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超車,只是單純違反交通規則,並非
: 如裁決處所述差點衝撞行人,江的行為和典型飆車危險駕駛仍有差別,因此認為處分有誤
: ,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 單純違反交通規則難道不用罰?
: 所以以後違規被攔停, 拒檢落跑並違規被法官認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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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d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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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07-17T02:12
By 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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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07-19T08:59
By Ed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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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07-25T08:07
at 2019-07-25T08:07
By Is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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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07-28T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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