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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劉男去年駕駛白色賓士,在北市一處酒測攔檢點前,突踩煞車
並違停路邊,自囚車內,任憑警方如何呼叫都不理,員警遂開出拒絕酒測罰單,但劉男事
後主張當時疲累秒睡,沒聽到外界聲音,提告抗罰成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6)日指
出,影片顯示劉男並無疑似酒駕的「相當合理之客觀事由」,員警臆測任何不受測者均有
酒駕嫌疑,欠缺客觀合理基礎,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的義務。
北高行發表語重心長聲明,指酒測固然在追求重要公益,但另一面亦同時侵犯到人民的自
由,因此,兩者界限或平衡點何在?在法治國家,是個極需慎重思考的問題。
北高行表示,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與隱私權利,要求警察「不得不
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因此警察臨檢對象,必須為「
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調閱當時影片,劉男當下未發生危害,且無蛇行、車速異常、不穩等「相當合理之客觀事
由」,無異常駕駛可懷疑他酒駕,員警要求他酒測並非合法,劉男拒測也沒違反義務,自
然不能處罰。
北高行認為,一審證據調查與事實認定,未違背證據法則或經驗法則,亦符合司法院解釋
及法律規範,無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不當、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等違背法令之情形,因
此維持原判。
取締劉男的大安分局指出,劉男當日先超速,到臨檢點前突然急踩煞車,驟然減速又變換
車道,最後把車輛違停紅線阻路口,接著在車內講手機,還跑到後座假寐,不理員警拍窗
盤查。
警方根據現場狀況和車行軌跡,認定劉有酒駕嫌疑,以紙本告知單貼在車窗上,告知拒測
罰責,但他相應不理,不得不開出拒測罰單。
大安分局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但日後仍會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取締酒駕,執法決心不受影
響。
心得/說明:
法院的判決等於昭告天下:以後只要遇到酒測或任何攔檢,就馬上把車切到路邊停車,
把自己鎖在車內裝睡就沒事了,警察完全無可奈何。只能說恐龍真的沒有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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