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吊車一來,我要把車牽走,他不給我遷?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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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學校附近,違規停車,但是他們來拖吊的時候,還沒脫到我的車子,我正要過去牽車的時候,他卻說這些車不能動,我們要進行違規拖吊,我說阿妳不是廣播說要托吊了,叫各位駕駛人把車移開?他說(在說話時我的車已經被拖到拖車上了)已經拖上去了,不能放下來,我說我要來領車我要把車牽走為什麼不行?他說我們像機裡面有存檔,違規的車就不能再放了,我當下很生氣,但是我都好聲好氣跟他說,我有悔意看他能不能不要這麼強硬,結果他的態度就是,轉頭就走,把車門關上開走?這就是警察的態度嗎?不是這樣搶錢的吧?如果我去申報我去檢舉會有用嗎?我覺得這樣真的太扯了,就算缺錢,也不是這樣討錢的吧?????????會不會太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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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a avatarCara2013-03-24
通常的法規是只要他還沒拖走車主到現場他就只能開罰單不能強行拖走台南隆昌當鋪義哥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pop0925957657/奇摩即時通pop0925957657電話06-2656584...
Regina avatarRegina2013-03-26
一經上架就不能放行......
Dora avatarDora2013-03-27
你被唬爛••••高雄這邊只要你岀來移車不管是不是以上吊車都可以開走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3-30
這是台北市的其他的縣市就不支到了要在另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排除妨礙道路交通之違規停放車輛,改善交通秩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57條及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規定,指揮管理事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停管處)所委託民間拖吊公司(以下簡稱拖吊公司)之拖吊車及保管場,從違規停放車輛之移置及保管工作,特訂定本規定。二、執行拖吊勤務規定:(一)執行指揮拖吊之警察(以下簡稱執勤員警),應依本局交通警察大隊規劃核可之區域、路段作為拖吊責任區,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執行違規停放車輛之取締及拖吊(移置)。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因應任務需要,得機動調派拖吊公司之拖吊車執行特定時間、路段之違規停車拖吊(移置)。(二)各單位執勤人員,非經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核派拖吊勤務者,不得調用拖吊公司之拖吊人力及車輛。(三)執勤員警於指揮拖吊作業前,應查驗拖吊車、司機及技工之識別證,並核對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大貨車通行證無誤後,始可執行拖吊工作。(四)拖吊作業應注意事項:1、執行拖吊工作時,拖吊公司作業人員應協助指揮疏導車輛,維護安全,避免妨礙交通。2、對於違規停放車輛非經執勤員警完成照相採證及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程序,不得執行拖吊。3、違規停放之車輛執行拖吊尚未移動前,如駕駛人到達現場,執勤員警應請其出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查核無誤後,即指揮停止拖吊,當場舉發,並責令駛離。被拖吊車輛如已移動,即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停止拖吊;另違規停放之機車,如已被移置至大貨車上,即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停止拖吊。4、違規停放之車輛如車身外觀顯有損壞,拖吊前拖吊公司人員應於現場拍照存證,將損壞情形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5、違規停放之車輛內如有明顯之貴重物品(以目光可及者為限),應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6、違規停放之車輛內如有幼童,執勤員警應將其護送至轄區派出所或婦幼警察隊照護後,再行舉發並執行拖吊;如有寵物,應交付保管場人員照顧。7、填載「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四聯單,一聯留存,其餘三聯應連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交由拖吊車司機隨同被拖吊車輛攜回保管場建檔。8、執勤員警應於違規停放之車輛車門四周及後行李箱黏貼載明日期及其簽名或蓋章之封條,執勤員警黏貼時,拖吊公司人員應將之拍照存證。9、拖吊公司應依停管處規定之質料、規格、形式製作封條,交執勤員警使用,否則不予指揮拖吊。10、執勤員警應指揮拖吊公司人員在原停車地面,以有顏色之臘筆書寫被拖吊車輛之車號、移置保管場及保管場電話號碼,字體應工整清晰可辨,並拍照存證。11、執行拖吊時如使用輔助輪,必須當場架設並拍照存證,執勤員警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註明。但因地形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輔助輪者,不在此限。12、發現拖吊之車輛為贓車時,拖吊公司保管場主任應於車輛進場後,儘速將查獲失竊車輛標籤張貼於該車明顯處,並即時通知本局交通警察大隊直屬第一分隊派員前往將車輛移置公有保管場,辦理後續追查及發還作業。(五)執勤員警指揮拖吊違規停放車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或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指示執行同條例第57條拖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