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生車禍…有幾個問題想找人問 - 汽車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08-12-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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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我騎著一台重型的機車載著我朋友,直行在一個單線道,時速不超過30,突然被一個從路旁停車剛起步要轉進車道的汽車撞到,我要被撞到前還配合它的車行方向往內側閃,還是躲不過,結果也因為我這個舉動,所以他撞到我時他車頭進車道快一半了,但撞擊點是我車子側身的正中間,他的則是前輪鈑金處,不是在路口所以沒有號誌問題,一發生就叫報警沒移動現場也做了筆錄,對方開車所以沒受傷,我和我朋友因剎車來不及被撞後連車滑到了中間雙黃線才停下來,目前看起來同時受了挫擦傷,還好骨頭沒斷,車子則是牽去機車行修理,那天估價單項目和價錢,老闆有寫出來給他們看還解說是修那個地方,他們也沒提出異議,事後,我想請對方先支付修車的錢和我跟我朋友的初步醫療費(因為發生至今還沒3天後續不知需不需再看醫生),當然收據會給他,但想不到我打電話過去還沒說,他就先說想跟我分攤修車的錢,還說他的車子進車道3分之2了,他自己的車子也修了多少,才剛花錢牽車…有的沒的…他想趕快合解,而我是不想,因為發生車禍才不到3天,雖然我和我朋友目前看起來沒很嚴重的傷害,但基於我家族裡有人發生車禍過當時也是外表看起來一些小擦傷而已,想不到半年後突然腦出血,現在算中度肢障的經驗下,所以我不想那麼快合解(機車行的老闆私下也叫我不要急著和他和解),他就說那等我要合解時他再出全部的修車費和醫療費用就這樣。
我的問題是:
1.我想確認我應該完全沒錯吧?(我有點被他說的進車道3分之2唬到了)但以撞擊點來看,我應該沒錯啊,如果像他說的進3分之2理應是我撞他吧?
2.這種情形我可能會收到什麼紅單嗎?(因為有做筆錄所以有這個問題存在)
3.我和我朋友可要求精神賠償嗎?大概要出多少比較好?(我和我朋友原本也不想太為難對方,但後來因他要我分攤修車費加上我朋友和我現在全身開始痠痛,手腳沒什麼力也舉不太高,要抓個背沒辦法伸,醒著傷口就很痛了,睡著還三不五時被痛醒,就覺做人也不需太善良)還有,我和我朋友現在還在待業,這樣也可以要求嗎?我是打算這部份叫他賠1人5000~1萬就好,但我當然會跟他開高一點讓他殺,這樣會過份嗎?還是太少了?
4.因為還在待業而我可以初步醫療費先跟對方的強制險公司申請理賠嗎?後續如有在就醫再申請,可以這樣嗎?
5.尋求關於這件事的建議
Update:
補充問題:
6.我朋友的求償對象是對方一人還是連我也有份?因為我知道他也可以告我過失傷害,那我朋友的體傷賠償是針對我的強制險索賠還是對方的或2者可同時申請?
7.我向對方體傷求償部份是我自己要主動找對方的保險公司嗎?還是不用只要對車主就好至於他要不要向他的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不關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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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08-12-15T14:16
我的問題是:
1.我想確認我應該完全沒錯吧?(我有點被他說的進車道3分之2唬到了)但以撞擊點來看,我應該沒錯啊,如果像他說的進3分之2理應是我撞他吧?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這種情形我可能會收到什麼紅單嗎?(因為有做筆錄所以有這個問題存在)
告發單僅屬行政罰,無須在意這種小事,爭取合理的權益,才是重點所在。
3.我和我朋友可要求精神賠償嗎?大概要出多少比較好?
但我當然會跟他開高一點讓他殺,這樣會過份嗎?還是太少了?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不是商品交易,不要想太多!
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4.因為還在待業而我可以初步醫療費先跟對方的強制險公司申請理賠嗎?後續如有在就醫再申請,可以這樣嗎?
可以!
5.尋求關於這件事的建議
現在對方就怕被害人真的先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告訴乃論案件,當然是雙方盡量趕快取得和解,和解後撤回告訴就沒事,假設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拒絕和解或無法和解,告訴人[被害人]又不撤回告訴,被告[對方]被提起公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傷害刑事前科紀錄,都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6.我朋友的求償對象是對方一人還是連我也有份?因為我知道他也可以告我過失傷害,那我朋友的體傷賠償是針對我的強制險索賠還是對方的或2者可同時申請?
同一件事故,你朋友強制險給付的部份只能申請一次,不管是你的或對方的。
7.我向對方體傷求償部份是我自己要主動找對方的保險公司嗎?還是不用只要對車主就好至於他要不要向他的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不關我的事?
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你]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你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08-12-12T00:09
你好:
車禍是以路權來判定
你可以 1.急救費用 2.醫療費用 3.護送費用 4.看護費用
5.車禍引起之後遺症 6.受傷後未能工作之工資請求
7.財損求償 8.後續就養 9.殘廢等障害求償 10.精神損失之補償
你也可以去申請(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
可以申請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08-12-14T07:49
以一般產險理賠來說既然對方若真是起駛車,那他是需負大部責任,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車禍最終是要和解,雙方能談妥最重要。你不用急著和解,等你車子修好,你與你朋友體傷部分都ok之後再持修理估價單、收據、傷病診斷書醫藥收據或明細表再談理賠事宜。若已怕你不會談,強烈建議你到發生地的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那邊的委員會幫你們喬,若調解成立羽法院判決形同效率,又免費。
至於警察會不會開罰單,若當場沒開,不代表以後不能補開,一般在鄉下的員警,若雙方回交通隊做完簡單筆錄後沒開的會,補開的紀錄就不高了
希望以上回答對你有幫助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08-12-13T02:10
差撞怎會都沒錯呢?!照您的案件他車頭已進入車道內雖未全部進入,但應只匯差撞到頭部而非側身。大不了先開妨礙交通。
賠償問題的話你的車子算是二手,應該需要折舊在算其價值,在案價值賠償,至於雙方都有責任,他也可以對妳提出相同要求,所以你求償並非要求全賠。
既然是挫傷那應該也申請不到太多錢。
你想跟他開五千到一萬,我是得你去告他比較快,不然你就問警員看他如何處理這一般案件。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08-12-12T16:57
一.依個人看法你行車沒注意前方車動態,對方沒注意後方來車,雙方都有錯,責任各半o
二.紅單怎麼開本人不清楚,罰款應不會太多o
三.輕微擦傷或痠痛,有健保與強制險另要求賠五千至一萬元精神補償並不夠份o
四.再電對方意思,如談不成可申請當地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申請鑑定委員會鑑定(調解免費鑑定要三千元)o
五.記得如果和解不成六個月內要提告o
2008-12-11 07:06:13 補充:
六.對方o
七.由對方去找保險公司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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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 avatar
By Geo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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