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速限可佔用內車道,何必切回去 - 開車
By Rachel
at 2023-03-26T21:10
at 2023-03-26T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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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討論
現實很難遇到的真實速度達到最高速限
看看被開罰單的真龜仔用什麼奇葩理由
以下原告 == 龜仔
以下為判決字號
詳細內容可以自己去找來看
新竹地院 111,交,175
1. 依照舉發機關提出照片顯示,原告自被拍攝時間亦即111年3月19日上午9時54分55 秒至
同年月日時54分56秒為止,實際行經白虛線3組,依照前述設置標線推算原告行車距離約為3
1公尺,換算每小時平均速度為111公里,符合該路段最低速限。
2. 原告所駕駛系爭車輛搭配有定速器,原告行駛髙速道路,進入主線道後,均會設定最低
行車速限,以維行車安全,實屬符合國人常有一般合理駕駛行為,尚難謂原告恐有違反該路
段最低速限之可能
台南地院 111,交,288
1. 原告係因要超越中線車道車輛而進入內側車道,超車過程中因該路段為緩升坡路段,且
受不明強閃光影響,致未能及時加速達時速110公里,以一氣呵成完成超車動作
彰化地院 111,交,26
1. 台76線隧道口明確標示系爭路段最低速限每小時60公里,最高速限每小時80公里,全國
統一速限寬限值為時速10公里,所以時速91公里是超速,時速49公里是低速,原告以時速63
公里行駛於系爭路段,不知為何會被開罰
2. 原告上網查詢,台76線沒有明確規定內、外車道速限,故應以隧道口之標示為主,不知
為何沒有明確的規定卻一直咬著我未依最高速限行駛?我們開車上路本應依標誌行駛,而不
是每分每秒都在想有沒有違反哪一條法律,這樣豈不是更危險?又隧道內不可變換車道,台
76線是2線車道,並非3線車道,何謂有快慢車道之分?
桃園地院 111年度交字第355號
1. 按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得」而非「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
內側之車道,且實務上行駛於內側車道之車輛並無持續保持以最高速限行駛之可能,仍應視
當時周遭之交通狀況,以適當行駛始為安全,若本件違規成立,則凡未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
側車道者,豈不皆違規?
2. 又原告當時係因超車而行駛於內側車道,後感到精神體力無法持續超車,為避免阻擋後
方車輛前行,已準備向右變換車道,惟見右側車道之車輛行駛速度較慢,為安全起見,才減
緩行車速度,並等待安全機會再變換車道,係必要之安全措施。
新北地院 111年度交字第761號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略以,僅規範超
過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得以勸導。該案應考量原告為守法不超速而保持在低於90公里/
小時時速,另依據國道警交字第ZIB000000號違規通知書上陳述之違規事實寫上系爭車輛之
行速為80公里,對於時速寬限值因有正負10公里容許誤差,該案路段速限90公里表示寬限值
應在100至80公里之間。
苗栗地院 111,交,71
1. 係因超車及與前車保持適當安全車距而稍減速至時速103至105公里/小時之際,為本件舉
發單位取締,本件取締影像未能正確提供當時路況,佐以國道超速10公里/小時內不會開罰
之情事,系爭車輛應遵循時速範圍例如100至110公里/小時,而非110公里/小時
2. 電詢舉發單位之值班人員回覆稱一般時速95公里/小時不開單,然本件舉發員警就時速低
於110公里/小時均會開單,執法公正性因人而異
3. 車輛取締當時之車速錶顯示車速103至105公里/小時國家車測中心允許各車廠最大誤差值
10%,然本件取締實測為時速95公里/小時,致人民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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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很難遇到的真實速度達到最高速限
看看被開罰單的真龜仔用什麼奇葩理由
以下原告 == 龜仔
以下為判決字號
詳細內容可以自己去找來看
新竹地院 111,交,175
1. 依照舉發機關提出照片顯示,原告自被拍攝時間亦即111年3月19日上午9時54分55 秒至
同年月日時54分56秒為止,實際行經白虛線3組,依照前述設置標線推算原告行車距離約為3
1公尺,換算每小時平均速度為111公里,符合該路段最低速限。
2. 原告所駕駛系爭車輛搭配有定速器,原告行駛髙速道路,進入主線道後,均會設定最低
行車速限,以維行車安全,實屬符合國人常有一般合理駕駛行為,尚難謂原告恐有違反該路
段最低速限之可能
台南地院 111,交,288
1. 原告係因要超越中線車道車輛而進入內側車道,超車過程中因該路段為緩升坡路段,且
受不明強閃光影響,致未能及時加速達時速110公里,以一氣呵成完成超車動作
彰化地院 111,交,26
1. 台76線隧道口明確標示系爭路段最低速限每小時60公里,最高速限每小時80公里,全國
統一速限寬限值為時速10公里,所以時速91公里是超速,時速49公里是低速,原告以時速63
公里行駛於系爭路段,不知為何會被開罰
2. 原告上網查詢,台76線沒有明確規定內、外車道速限,故應以隧道口之標示為主,不知
為何沒有明確的規定卻一直咬著我未依最高速限行駛?我們開車上路本應依標誌行駛,而不
是每分每秒都在想有沒有違反哪一條法律,這樣豈不是更危險?又隧道內不可變換車道,台
76線是2線車道,並非3線車道,何謂有快慢車道之分?
桃園地院 111年度交字第355號
1. 按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得」而非「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
內側之車道,且實務上行駛於內側車道之車輛並無持續保持以最高速限行駛之可能,仍應視
當時周遭之交通狀況,以適當行駛始為安全,若本件違規成立,則凡未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
側車道者,豈不皆違規?
2. 又原告當時係因超車而行駛於內側車道,後感到精神體力無法持續超車,為避免阻擋後
方車輛前行,已準備向右變換車道,惟見右側車道之車輛行駛速度較慢,為安全起見,才減
緩行車速度,並等待安全機會再變換車道,係必要之安全措施。
新北地院 111年度交字第761號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略以,僅規範超
過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得以勸導。該案應考量原告為守法不超速而保持在低於90公里/
小時時速,另依據國道警交字第ZIB000000號違規通知書上陳述之違規事實寫上系爭車輛之
行速為80公里,對於時速寬限值因有正負10公里容許誤差,該案路段速限90公里表示寬限值
應在100至80公里之間。
苗栗地院 111,交,71
1. 係因超車及與前車保持適當安全車距而稍減速至時速103至105公里/小時之際,為本件舉
發單位取締,本件取締影像未能正確提供當時路況,佐以國道超速10公里/小時內不會開罰
之情事,系爭車輛應遵循時速範圍例如100至110公里/小時,而非110公里/小時
2. 電詢舉發單位之值班人員回覆稱一般時速95公里/小時不開單,然本件舉發員警就時速低
於110公里/小時均會開單,執法公正性因人而異
3. 車輛取締當時之車速錶顯示車速103至105公里/小時國家車測中心允許各車廠最大誤差值
10%,然本件取締實測為時速95公里/小時,致人民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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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23-03-29T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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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23-03-31T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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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at 2023-03-29T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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