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在98年間有來我們修車廠修車,維修費用二萬多塊,幾經通知都不前來牽車付費,這期間也寄了存證信函,並至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的確定書也下來了,去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及不動產,名下並沒有任何財產,只有這台破車,而且這台車有很多的罰款及稅金未繳。請問:一.查不到任何財產,所以我沒有去換發債權憑證(不想浪費憑證的規費),請問債權憑證一定要換發嗎,換了有意義嗎?二.上回去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付了1,000元,請問我若第二次再去查,一樣還是要收費嗎?三.法律真的是在保障那些皮條的人,因為他們不付錢,我們拿他一點也沒辦法,還得擔這麼多責任,唉~~~都沒有其他辦法能要回這筆維修費嗎?四.如果我自認倒楣(認賠),這筆維修費我不要了,我可以把對方的車放在路邊嗎?我不想負保管責任,但又怕N年後,對方來跟我要車,我會有法律上的責任,請問我要怎麼做才能保護自身的權益呢?3Q...Showmore
有支付命令確定書,但還是拿不到錢?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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