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支付命令確定書,但還是拿不到錢?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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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at 2010-10-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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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在98年間有來我們修車廠修車,維修費用二萬多塊,幾經通知都不前來牽車付費,這期間也寄了存證信函,並至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的確定書也下來了,去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及不動產,名下並沒有任何財產,只有這台破車,而且這台車有很多的罰款及稅金未繳。請問:一.查不到任何財產,所以我沒有去換發債權憑證(不想浪費憑證的規費),請問債權憑證一定要換發嗎,換了有意義嗎?二.上回去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付了1,000元,請問我若第二次再去查,一樣還是要收費嗎?三.法律真的是在保障那些皮條的人,因為他們不付錢,我們拿他一點也沒辦法,還得擔這麼多責任,唉~~~都沒有其他辦法能要回這筆維修費嗎?四.如果我自認倒楣(認賠),這筆維修費我不要了,我可以把對方的車放在路邊嗎?我不想負保管責任,但又怕N年後,對方來跟我要車,我會有法律上的責任,請問我要怎麼做才能保護自身的權益呢?3Q...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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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10-10-31T21:01
Dear版主繼上樓大大回覆後,在下補充幾點說明,盼能幫助版主更了解其意思。下訴內文中「動產」係指您提問的「這台破車」依民法928條始,留置權之產生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又同法929條「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與其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有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且,這段停放在您店裡面,如有造成任何費用,依同法934條謂「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其物之所有人「車主」,請求償還。」依您內文中提到的問題…。判斷目前對方是尚未與您聯繫,同時您亦已發了存證信函。So.,存證信函之部分,在法律上的依據,可以放在您「證明」有與車主聯繫過!而未受到回應。同法936條您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車主未予清償,且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簡單的數學98年至今,少有9月以上」,通知車主,並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這段的意思是說,倘若這台車之所有人,有其他之債權人,因一併通知)。車主或其餘車輛之債權人不於期限內為清償者,您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車輛變賣得之價金優先補償,或取得其所有權。您提的第四項問題,同我上面說明的部分,也已包含!因為您已經寄出「存證信函」其內容也說明了「倘若車主在限定的期間內未來牽車,本廠就將汽車行使留置權取權。」So…倘如您所說的,因為罰金與稅金一堆未繳「收回來不划算」,建議您直接將車輛賣掉(同我上述民法936條明定之)。法律上之責任取決於,因為您已經有合法的證明(存證信函),又依民法936條謂「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所以,只要您不要亂把車輛丟在路邊…。這段期間造成的任何費用,都可以向該車主要求給予賠償之!2010-10-2809:47:27補充:o.O我才發現,我怎麼留言上,有一大段的空白勒?版主既然目前對方始為「債務人」,又您已經查了這麼多關於對方的資料了。---以下為提出意見前,擬用的法則---則建議您依民法309(清償)、315&316(清償期)條後…。民法893條「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而依民債施第28條「民法債編所定之拍賣,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得照市價變賣。」---倘法條您以了解,可以直接跳過---2010-10-2809:47:46補充:倘…完全,真的不行…車子也歸您之所有!乾脆您把車子提出報廢,然後拿去回收吧!但,如您確實提出報廢或是回收,建議您防火牆也是先做,「這台車的市價」,找個有公信力車行提出報價(回收價)。再行做後續動作(因為有個依據)。2010-10-2815:29:39補充:恩,其實我剛剛在外面的時候,正好想到您提出問題的「立場」現在卡在,就算要過戶,也因為錢債未清,您也無法將車輛設定為您所有,而合法提出變賣。...倘如果,您也已經放棄了...那,同您之前提的,申請支付命令,見而聲請強制執行「最好對方這輩子都不要有正當收入」而關於車子...如果亂丟,您會有「行政責任」...。您直接把車子開停車格上停放...,由政府來傷腦筋吧。o.O2010-10-2818:53:20補充:那這樣問題就更單純呢,您有無發現「這點不會說不通」1.您在這段期間,因為留置權的關係,您是合法取得其所有權,所以您移動留置物,是合法的!只要您移動到的地方是不會妨礙他人交通的地方!那就不會有「行政責任」。2.他哪天「良心發現」,也找就超過「我們前面討論大辣辣的一篇」,因為車子已經歸您所有「只是差一個程序」,就算他要前來取車,也必須先將所有積欠的債務清償So...記得嗎?他現在除了要付您「修車的費用」,還要付您「保管費用」喔!保管費用,是因為它違反了「民法債篇」,才衍生出來的!(保管費用由您依市場行情價來計,只要合理價格,在法院上都是被採信的)2010-10-2818:53:26補充:又...既然,您都說,車輛的價值非到那般田地,那他是否要花數十萬,換一台不值一萬的車,是他要去思考,而不是您...對吧?2010-10-2818:58:50補充:倘若對方真要車...那您可以去找出那台車輛...(去監理站一定查得到狀況,且,政府要做什麼處置,也一定會通知到車主)看那台車在「政府」花了多少「停車費」,在加上停在您店內的「保管費」最後,「車輛維修費」加上去外,別忘了還有N%的稅金,也一併請對方清償後再取「留置物]並記得回覆,歡迎下次再來店保養車輛,不慎感激。2010-11-0208:27:05補充:字數超過限制,由意見欄補充2010-11-0208:27:18補充:版主那這樣不是更好嗎?倘若有那「0.N%」的機率,對方去政府將車取回。您會聯「留置物」都沒有...。那不就直接可以聲請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嗎?現在的問題部就是卡在「留置物」本身的價值不夠...而對方又「裝死」,所以您趕到很苦惱?倘若對方因為「0.N%」的機率,來取走車子...而且...您不也是說「自認倒楣不想討了,車子又扔不掉,很頭痛,不曉得該怎麼辦?」...所以我們才討論出這個建議的?...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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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10-10-29T11:32
請踴躍參加,爭取納稅人的權業,可惡的國稅局,違法官員,不合理的稅制,全民站出來,賦稅人權百萬連署,11/19啟動http://www.tpccool.url.tw/cosign.php?v=1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10-10-30T15:45
版大你好經由你以上所言,我只可告訴你,你的做法已經錯了的說,你是開立汽車維修廠的,你應申請留置權來保障你的權利,而不是申請支付命令,因留置權大於設定抵押權,所以要留置權先拿到錢才可換抵押權拿錢,而你卻用支付命令是拿不到錢的,有事請教請來信的說.2010-11-0109:08:38補充:大大,留置權本身大於抵押權,所有我是建議你和銀行聯絡看銀行要怎麼處理的意思,而不是和當事人處理,因經由拍賣你本身的權利大於其它權,所以經由拍賣後的債權是你先拿而不是銀行先拿又或者是政府先拿,這樣你懂了嗎.2010-11-0509:22:17補充:大大,因你所言這台傳說中的破車本身有貸款,所以銀行本身會想先拿到錢所以才會有所謂的設定抵押出現,而你本身的留置權又大於抵押權所有銀行方面如果這台車欠我們2萬元,如這台車銀行拖回去假設可賣到8萬,如經由拍賣只可賣到1萬5而已銀行就都會拿不到錢的說,這樣銀行就會和你研討要怎麼處理這台破車,且再經由你留置權的產生所衍生出的保管費等等,總歸就是和銀行談看它們要不要把車拖回去,你本身比較有利,如經由拍賣銀行是確定拿不到錢的說....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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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10-26T00:00
23號那天我早上上班過了紅緑燈路口,被一輛白色的車從後面追撞,當時我人摔車,安全帽因被撞而掉了,我人那時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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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10-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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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10-10-26T00:00
請教大師.汽車行照到期.到北屯監理站.可以換照嗎?費用多少錢?如果去給民間檢驗場代換.費用又多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