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因果關係客觀歸則下的故意或過失行為的論處? - 汽車

Table of Contents

題目:甲參加宴會,原只喝啤酒,但被朋友在啤酒中倒進威士忌,後甲自行開車回家,在酩酊狀態下撞死路人丙。問:甲、乙的行為該如何論處?

All Comments

Oliver avatarOliver2007-07-05
題目不完整,暫且認定乙即題目中甲的朋友。甲的方面=>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以及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人於死罪,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乙的方面=>丙的死亡與乙倒威士忌於甲的啤酒中的行為有條件因果關係,但是乙倒酒給甲喝的行為並非製造不受容許的風險,客觀不可歸責,因此乙的行為並無犯罪。2007-07-1011:54:42補充:恩關於甲的部份如果甲對於犯罪前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是可以援引第19條第3項的反面解釋而阻卻罪責但這也牽涉到舉證的問題(1)甲是否只喝啤酒就能達到酒精濃度0.55mg/L進而陷於精神障礙?(2)亦或因乙的行為讓不知情的甲喝下威士忌後才使甲於開車時陷於精神障礙?如果是前者,甲即符合第19條第3項,仍然違法如果是後者,甲是可以援引第19條第1項阻卻罪責所以重點在於甲對於犯罪結果是否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