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小客車酒駕吊扣後再酒駕 - 汽車
By Thomas
at 2008-03-27T00:00
3個月前因開車酒駕(0.45),駕照被吊扣一年(但機車駕照沒被吊扣),之後又騎機車酒駕(0.3)被抓,請問會被怎樣處罰呢?是機車駕照吊扣還是汽車駕照吊銷?希望各位能詳加說明(附條款)謝謝...
若說看了條款還是無法判斷,那以下就不copy條款,直接回答了。開車酒駕,汽車駕照被吊扣者,吊扣期間若是再開車酒駕,就會被吊銷汽車駕照三年。但是你這次是騎車酒駕,所以是吊扣你的機車駕照,除非你沒有機車駕照,那才會吊銷你的汽車駕照。機車酒駕:0.3的酒精濃度在到案日之前繳款$15000元(要上道安講習)。...Showmore
有機車駕照吊扣機車駕照,沒有就吊銷汽車駕照,既然你有機車的駕照,就是吊扣機車的駕照,不然你可以花個電話錢向所屬的監理單位詢問一下(監理站-->第四股或監理所-->裁罰課)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第35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2008-03-2916:28:09補充:汽車駕照吊銷,停考三年。機車駕照吊扣一年2008-03-2916:29:00補充: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上網打監理所的電話詢問就可以囉!...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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