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接下來會進入到什麼樣的程序呀?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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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yle
at 2006-12-2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應該是被衰神附身了吧~

我的愛車是以我媽的名義買的,但是使用者只有我一人而已
這幾天,我媽收到新店分局的通知單,上面寫著違反社會秩序法
我今天陪我媽去新店到案,做筆錄
警察做筆錄說,有一位xxx小姐九月底報案,說有一男一女多次在新店xx路xx幼稚園附近跟蹤她,後來一男一女有上一台車,她抄下車號,提供給警方,說要控告我們跟蹤她,疑似要綁架她
我媽說,我媽本人不會開車,今年完全沒到過新店,使用者是我女兒
然後,換我跟警察做筆錄
警察說,妳認識xxx小姐嗎?
我說,我不認識她
警察說,xxx小姐說妳多次跟蹤她,妳承不承認?
我說,xxx小姐是誰,長的是圓是扁我都不知道,我不認識她,我幹嘛跟蹤她呀?
警察說,妳有聽過xxx小姐的名字嗎?
我說,完全沒聽過
警察說,妳九月幾號有來新店嗎?
我說,時間太久,我完全不記得了
筆錄結束~~~等法院通知開庭
我問警察,我也可以隨便講一個車號,說他跟踨我嗎?
警察說,妳如果報案要告的話,他們也會受理
~~~~~~~~~~~~~~~~~~~~~~~~~~~~~~~~~~~~~~~~~~~~~~~~~
哇哩咧
我真的是莫名其妙耶~
我男友住新店,我常開車去新店找他
每次他都會陪我在他家附近的巷子繞停車位
他們家那邊車位超難找,有時候要繞巷子繞三四圈,找一個多小時才有車位
就算好不容易在巷子裡找到車位後
我與男友也是要走路回他家呀~
他家就住在那邊,我們走路去外面吃飯、買東西也常會經過巷子呀
我也不知道那個女的長的是圓是扁?
結果,莫名奇妙被人告,莫名奇妙要上法院
我真是被衰神附身,居然遇到一個神經病來抄我車號
我在想,她可能是有被害妄想症吧~
看到黑影就開槍
巷子裡每天來來回回的人這麼多,我一點印象也沒
我男友就住在那,我們走路回他家也有錯啦?
我男友說,他那條巷子走了二十幾年都沒事了~
居然會有這種鳥事
雖然我不住新店,但是我應該也有路權吧?
那條巷子我不能走嗎?馬路是妳家開的嗎?
哎~~~~等開庭囉~~~
請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們~
我已經做完筆錄了
現在即將會進入到什麼的的程序呀?
如果真的出庭的話,我該如何做,才能完善的保護我及我的家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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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06-12-28T05:17
根據妳所述的事實,應該是有人舉報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故跟追他人」,違反該條規定的處罰為「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由於該款規定屬於同法第43條第1項之案件,警察於事實明確後可直接作成處分書(不會移送法院簡易庭),處罰妳三千元以下的罰鍰或申誡。

妳收受該處分書時,若不服警察的處分書,可在收到後5日內聲明異議,其程序是向原處分警察機關敘明理由而提出異議書狀,警察機關若認為妳的異議有理由,則會撤銷或變更該處分,若認為無理由,則會將妳的異議狀移送該管法院簡易庭處理。簡易庭會審視妳的異議是否有理由,而作成撤銷原處分或駁回異議的裁定,若妳異議被駁回而仍不服,該結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規定而不得抗告。如果仍有不服,則必須要聲請大法官釋憲。

至於妳所述的實體問題,妳既然都回答完全沒印象、根本不認識某某某,則應該不至於構成「無故跟追他人」的情形,在下覺得,妳就是「倒楣」,大概遇到有被害妄想症的人,胡亂記下妳的車號。警察也很無奈,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已明定,有人舉報他們就必須要調查(傳妳過去就是調查)。

總之,別想太多,只要注意上面在下提到的「5日內」即可(超過時間而提出異議,就算再有理由,法院也不會受理)。

以上,供參考

參考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 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 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 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 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 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 主文。
三 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 適用之法條。
五 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 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6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06-12-26T17:47
您好:
1.按照目前這問題,警察機關"可能"會將案件移送法院簡易庭裁處!應該是不會開庭!然後按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來處罰xxx元!萬一您確定收到這類法院之通知書時,您可以提出抗告!
2.這事件的確有點誇張!警察辦案也有點問題!警察應該請報案人到警局來確認一下車子顏色或其他應該核對足跡辨別之佐證!萬一是報案人報錯呢?那豈不是冤枉無辜的人?
目前您不要擔心!關於這事件只要有問題,您可以e-mail或傳簡訊(0910721313)給我!我會提供相當多意見供您參考!若無其他特殊情況,應該可以幫您恢復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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