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被提告過失傷害自小客撞腳踏車急~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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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a
at 2009-02-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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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住土城市德興街,於97年11月中發生車禍,當時晚上10點40左右,我準備去上班,開著自小客從廣興街沿著板橋市四川路二段245巷直行,一直到245巷巷口與四川路二段路口右轉(往板橋方向)發生車禍,當時我開車時速約20,因為轉彎速度不快,四川路有3車道,我在轉彎時看了左邊無來車,正起步踩油門右轉切入中線時(一右轉就正準備切中線),就「碰撞」到前方一個阿伯騎腳踏車,撞擊點是我前方大牌,而他騎在中線車道,我是一轉彎就碰撞到他了,連車都還沒完全回正,結果他倒地,當時左肩鎖骨斷了,他直說好痛,可是所以陪他到亞東醫院急診,他意識很清醒,對我說話口氣也很差,開口第一句話就問我有沒有保險,當時因為比較關心他傷勢,忘了我有保強制險(但車是我女友名字),所以就回他說我車沒保險,結果他就開口說,那我倒楣了,誰叫他是小車,而且是我撞他,後來還是陪他去醫院等到他家屬來,他家屬也沒講話,警察就叫我到派出所做筆錄,於是我梨開醫院到派出所,後來到了警局,警察又說,要等受傷的人出院再叫我來做筆錄,但因為我當時租約到期了!(車禍後發生3天),搬了家,手機也被停話,所以無法聯絡到我(但我有給我女友的手機),因為我其實也很同情他的遭遇,但是他的態度真的就是一副吃人夠夠的樣子,所以從事發至今,我從沒主動打電話給他也沒去醫院看他,其實我是想知道我會有那些刑責?
但我真的很不甘心,因為我的車一轉彎,還沒回正,都還沒反應過來就碰撞到他了,我車子前保桿小擦傷,他的腳踏車也不嚴重,他鎖骨會斷應該是他年紀大,我碰到他的車,他重心不穩跌到地上摔斷的
Update:
to joe: 請問你說的責任鑑定要去那申請?
Update 2:
TO啊旭大大: 那我不就真的很倒楣,因為我是一轉彎就看到他(就碰到了),怎麼保持安全距離? 而且對方是騎腳踏車,怎麼申請同額同項理賠?
Update 3:
阿旭大大:真不好意思!那麼晚了還讓你回答我的問題,其實你的說法我能接受..只是對方若要求不合理那我只能被關
只是過失是難免,不過對方完全沒責任嗎?因為他是自行車騎在中線車道才被撞…而可能我轉彎時因為路口沒號誌,加上轉彎得確有死角,加上轉彎後就碰到了,今天換做任意第3人,我想都會和我一樣
Update 4:
你的意思是,即使他是腳踏車,一定沒強制險,但是我的汽車有強制險,他可以不用由我向我所屬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就可以自已辦理?
Update 5:
啊旭大大: 原來法律的訂定標準是如此,那我有初步的了解了,
不過像受害者是老人家,一般來說像他受傷的程度,若民事和解有沒有大約的合解價碼?因為家裡也沒什麼錢,對我們來講十萬八萬就像天文數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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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09-02-28T04:51
我在轉彎時看了左邊無來車,正起步踩油門右轉切入中線時(一右轉就正準備切中線),就「碰撞」到前方一個阿伯騎腳踏車,撞擊點是我前方大牌,
本案屬追撞事故"
肇事原因:
[未注意車前狀況與未保持安全跟車距離],你應負起完全責任。
而他騎在中線車道,我是一轉彎就碰撞到他了,連車都還沒完全回正,結果他倒地,當時左肩鎖骨斷了,他直說好痛,可是所以陪他到亞東醫院急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你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你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他意識很清醒,對我說話口氣也很差,開口第一句話就問我有沒有保險,當時因為比較關心他傷勢,忘了我有保強制險(但車是我女友名字),所以就回他說我車沒保險,結果他就開口說,那我倒楣了,
沒錯!
本案你是要倒大楣了!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所以若只想以強制險,理賠對方的話,等於沒賠,沒有人會答應跟你和解的。
被害人"原本就可以跳過和解,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同項ˋ同額的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
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誰叫他是小車,而且是我撞他,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
其實我是想知道我會有那些刑責?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但我真的很不甘心,
本案屬典型的追撞事故,你有[絕對的疏忽90%以上肇責]無庸置疑,你應該沒什麼好不甘心的,待交通隊的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
2009-02-25 02:27:33 補充
to joe: 請問你說的責任鑑定要去那申請?
若仍質疑"建議於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板橋案件]至中和市中正路1167號1F 靠近板橋]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本案幾可初步認定,你是輸定的。
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可只有挨打的份!
只要對方懂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就範,以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告訴乃論案件,建議你盡量趕快取得和解,和解後對方撤回告訴就沒事,假設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拒絕和解或無法和解,告訴人[對方]又不撤回告訴,被告[你]被提起公訴ˋ被判刑都是決對可以預期的,同時留下一筆傷害刑事前科紀錄。
如果想息事寧人趕快和解的話,還是建議你們再與對方溝通一下,告知對方:發生事故誰都不願意,雙方多少都有疏失,期盼對方多少負擔部份損失,縱使進入民事訴訟,民事庭也會依據[過失相抵原則]判決,何必將彼此的時間浪費在冗長的訴訟程序,造成二敗俱傷?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媽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59天計算也要花五萬九千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僅此分析說明:
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划算,運用你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2009-02-25 04:41:56 補充:
補充回答
因字數限制
PO於意見欄
2009-02-25 04:43:57 補充: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

不是做生意,不要想太多。


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2009-02-25 04:44:41 補充:
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2009-02-25 04:45:08 補充: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2009-02-25 04:47:35 補充:
所謂 同項 同額 的理賠
指的是 對方得 跳過 跟你和解 就能向強制險 申請的部份
2009-02-25 05:20:02 補充:
沒錯
被害人 得逕行 申請理賠
不足的 項目 與額度
得再向你 求償
三思
儘量採低姿態吧
才能將衝突 對立 傷害 減到最低
總使對方也有部分肇責 存在
本案你絕對 是肇事主因
對方有受傷 你就 鐵定要輸在刑事 部分
拒絕和解 或無法和解 你被判刑 是絕對 可以預期的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09-02-25T19:45
您好:
接下來程序,警局會將卷證資料移往地檢署,而地檢署會自動將本案送到行車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等鑑定結果出來後,地檢署會訂庭期,請雙方到庭。若鑑定結果您有過失,屆時檢察官會先勸籲你與對方先試行調解,若雙方都有意願,則暫時會將案件送往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若調解成立(賠償數額有共識),則您將獲得緩起訴處分,若調解不成立,您將會被起訴,然後進入地院的刑事庭,通常結果是易科罰金,雖不至於有自由刑問題,但畢竟有前科,且遭起訴後後亦會遭到對方附帶民事賠償,故不宜讓事情演變至此。
當然,若您不認同鑑定結果(通常鑑定報告都很粗糙),認為自己並無過失,任何第三人於相同情況均無法注意到對方,則您也可以進行爭執,並作無罪答辯,只是此部分事涉多種訴訟技巧,若您有意願詳談此部分,或是不爭執只是在與對方協商時需要幫助(知道賠償行情),歡迎您再寫信給我繼續討論
[email protected]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09-02-27T21:40
平安就是福!
無論撞人或被撞,誰都不願意發生.
有關事故部份你並沒有肇事逃逸,也有陪傷患到醫院,這是好事!
但是對於對方心態如何這並非重點,建議在道義上還是去醫院探視比較好.
至於程序上,先去交通隊看肇事責任鑑定,若自己責任明確,那還是最好先和對方先行溝通達成和解,若協商有問題或是有相關疑慮,可以至當地調解委員會去詢問或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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