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吵架侵占歸還法律證物處理 - 汽車
By Una
at 2010-11-25T00:00
各位好敝姓無,許久以前發生了一謝事情至今仍舊讓我無法停止思考,偶爾還讓我輾轉難眠,這問題讓我徹夜難眠,盼望高人出面指導相助.事情是這樣的,無小在剛入伍期前,和黃先生是好朋友,入伍不久後,時常與就讀大學的黃先生見面,常去黃先生家裡作客喝酒,也藉此認識了她的室友,張先生,時常的見面飲酒,讓我與張先生成為不錯的朋友,交友不深,但當時張先生急需使用機車代步,他也有意向我購買我的機車,但是他的打工錢不多,我也好心的給他方便,車賣他,錢事後再慢慢跟他收,當時並沒有想太多,所以沒有寫借據也無法證明車是賣給他.八個月過去了,我也退伍了,退伍之後半年左右,她不但沒有給我半毛錢,使用期間不但不把我的車看成是屬於我的東西(車款沒付)也沒有用心的再保養,更離譜的是,我退退伍後他出了車禍,就把車直接丟在我常去的車行,一通電話一張便條都沒有留的就走了,過了三個月事後才打通電話跟我說車子壞掉在車行裡面,我去看了之後我下了一跳,可以壞掉的東西都壞得差不多了,我估了估價單一萬一.在這之間我有去找過黃先生,但是她是個懶散的人,並沒有很積極的處理這件事,事後,又因為我與黃先生的前女朋友交往一事,與黃先生鬧翻,從此不連絡,半年後,我想回去找他們要回我留在它們宿舍裡的東西,在我們認識期間我有兩把吉他(一把貝黃先生在樂器行弄丟了),一台PS2,一套電腦音響想要像它們要回,後來有事著要聯絡它們宿舍,另外一位室友不想介入這些問題所以也沒有要幫我們解決的意思,黃與張先生擺明著擺爛,黃先生這邊我要不到吉他(沒弄丟的那把)也要不到ps2,也沒有辦法聯絡到她(但是我知道他們的宿舍地址),張先生那邊沒有辦法要到車前,車已經被環保局拖走了也沒有辦法聯絡上要到音響,(她已經搬離開宿舍,工作的地方也沒做了,事著想要詢問到他學校名稱)請問有類似經驗的人,如果我想要要回我的音響及他跟車錢,有沒有好的方法,已經不要管棚布朋友的事了...如果能要回來要勇甚麼方法比較妥當!或者我有辦法選擇法律途徑嗎?我會不會所謂的證據不足...還是我就破門而入搶她個精光?請高人幫忙解決我的苦思
你天真豪氣,但交友不慎,以後小心~~若要依法律途徑,建議參考民法,刑法,看你怎麼應用和談判:(1)[當時張先生急需使用機車代步,他也有意向我購買我的機車,但是他的打工錢不多,我也好心的給他方便,車賣他,錢事後再慢慢跟他收,]答:A刑法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341條:(你當時可能不滿二十歲吧?)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B民法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當時並沒有想太多,所以沒有寫借據也無法證明車是賣給他.]答:像上面網友說的,錄音和存證信函是你目前最便利的取證方式.(2)[八個月過去了,我也退伍了,退伍之後半年左右,她不但沒有給我半毛錢,使用期間不但不把我的車看成是屬於我的東西(車款沒付)也沒有用心的再保養,更離譜的是,我退退伍後他出了車禍,就把車直接丟在我常去的車行,一通電話一張便條都沒有留的就走了,過了三個月事後才打通電話跟我說車子壞掉在車行裡面,我去看了之後我下了一跳,可以壞掉的東西都壞得差不多了,我估了估價單一萬一.]答:如果他承認買車的事,出面解決那就不關你的事了.如果他不認帳,那還是你的車你要處理:(一)依"不當得利",可主張他欺騙你要買車所以才能使用你的車,以致你這段時間不能用車,他應還給你這段時間使用車子的"租金".(二)依"侵權行為",他對你的車子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注意民法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也就是說,你必須在知道車子壞掉要花錢修好的兩年內對他提告求償那一萬一千元.萬一已經過了兩年的時效,你可能拿不回(二)說的修車錢,但仍可以"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要求他還你(一)不當得利的租車錢.而民法一般請求權的時效是15年,你15年內都能要求他還你租車錢.(3)[半年後,我想回去找他們要回我留在它們宿舍裡的東西,在我們認識期間我有兩把吉他(一把貝黃先生在樂器行弄丟了),一台PS2,一套電腦音響想要像它們要回,後來有事著要聯絡它們宿舍,..........黃與張先生擺明著擺爛,黃先生這邊我要不到吉他(沒弄丟的那把)也要不到ps2,也沒有辦法聯絡到她(但是我知道他們的宿舍地址),]答:寫存證信函,他不還你也不買下那些東西,就是刑法上的"侵占罪",刑法報案時,不知道對方的姓名住所都沒關係,何況你知道他是誰住哪,這樣就夠了.刑法335: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4)[張先生那邊沒有辦法要到車前,車已經被環保局拖走了也沒有辦法聯絡上要到音響,(她已經搬離開宿舍,工作的地方也沒做了,事著想要詢問到他學校名稱)]答:拖吊和保管費用等等,由上述(二)侵權行為,他引起的損害由他賠償.(5)[還是我就破門而入搶她個精光?]答:不行啦!那就變成你犯法.刑法比民法嚴重,你搜證之後可以試和他們談判,讓他們知道事情很嚴重,不是擺爛就沒事.如果合理賠你,就不用鬧上法庭累死雙方了.如果要告,就用刑事告訴附帶提民事賠償....
你好:你如果知道他們地址可去郵局書寫存證信函,寫明原因要求祂們三日內出面解決不然訴之法律途徑。在蒐證(如交談內容錄音,你購買物品發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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