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為何認定~~~?? - 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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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他是謀家家具公司的員工.工作統稱為(組配人員)負責該公司的家具~組裝及隨車協助貨車司機搬運貨物~.(該公司貨車司機或有負責開車之員工都有司機津貼.A先生沒有領司機津貼也不負責開車)去年7月A先生隨他们公司司機北上送貨組裝.回程時該公司貨車司機因頭暈身體不適又想說A先生有駕照.所以委託A先生幫他開車.讓他在回程路途中休息一下.回程中與B先生發生碰撞(有肇事鑑定1.B先生酒後駕車<血中酒精濃度為0.52>又回轉導致與A先生碰撞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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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08-10-14
您好:最高法院46年度第13號判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以行為人之過失,係基於業務上行為而發生者為限。上訴人既係司機助手,並未擔任司機業務,則其偶因司機生病,代為駕駛,以致誤斃人命,自屬普通過失致人於死,不負業務上過失責任。」依據上述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若A先生確實平日並非擔任司機,僅偶一駕駛所致事故發生,則確實並非過失傷害。您可以請A先生提出上述最高法院判例供承辦檢察官或法官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