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撞到汽車 - 汽車
By Michael
at 2011-08-25T00:00
at 2011-08-2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我騎車到安平的時候
我時速40以上60以下的狀況下
經過紅綠燈『閃黃燈』
一台轎車時速30以上40以下
他那邊是 『閃紅燈』
我經過了斑馬線
沒看到他的車子
看到的時候緊急煞車
結果壘殘 撞到他的車子駕駛座後車門 『後輪胎那』
我直行他從右方出來
交通警察來量完的時候
警察說要怎麼處理 他說他沒有錯 叫我陪他車子的損失
他說因為我撞到的部份是車體的後半部
不是因為他沒有禮讓我
是我撞到他是我不對 叫我陪賞車子鈑金修理部份
Update:
這樣的情形 是我不對嗎?
我要賠賞他車子全部修理費用嗎?
我騎車到安平的時候
我時速40以上60以下的狀況下
經過紅綠燈『閃黃燈』
一台轎車時速30以上40以下
他那邊是 『閃紅燈』
我經過了斑馬線
沒看到他的車子
看到的時候緊急煞車
結果壘殘 撞到他的車子駕駛座後車門 『後輪胎那』
我直行他從右方出來
交通警察來量完的時候
警察說要怎麼處理 他說他沒有錯 叫我陪他車子的損失
他說因為我撞到的部份是車體的後半部
不是因為他沒有禮讓我
是我撞到他是我不對 叫我陪賞車子鈑金修理部份
Update:
這樣的情形 是我不對嗎?
我要賠賞他車子全部修理費用嗎?
All Comments
By Queena
at 2011-08-26T01:36
at 2011-08-26T01:36
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依發問內容來看
大大對於車禍案件相關後續權益不甚了解!!
故筆者回覆內容較多
請仔細看下去對你應有相當大之幫助!!
車禍案件涉及之責任有刑事及民事兩部分
為了讓你更清楚自己的權益
筆者將先回覆刑事部份再回覆民事求償部分!!
2.依文中所述之事故發生經過情形來看
雙方肇事責任歸屬如下
對方車支道車未禮讓幹道車輛先行應為肇事主因
我方車行經閃光黃燈路口未減速慢行應為肇事次因
結論:我方無需賠償對方全部的修理費用
甚至依雙方總損失金額計算肇事責任比例後應有權要求對方理賠我方!!!!
例如:
我方損失6000元對方損失10000元
雙方總損失16000元
假設對方肇事責任7成
16000*0.7=11200元
11200-10000=1200元
對方應賠償我方1200元!!
2.我方駕駛人確實因本事故造成傷害!!
若對方無和解之誠意!!
我方駕駛人可直接到警局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
刑法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By Hamiltion
at 2011-08-25T13:07
at 2011-08-25T13:07
記得七天後,拿身份證、駕照、交通事故處理紅單去交通事故處理紅單中的交通警察局申請車禍事故相關照片和現場圖,30天後去申請車禍初步分析表。
2011-08-2608:33:00補充:
因為交通警察說因為我撞到的部份是車體的後半部,不是因為他沒有禮讓我,是我撞到他是我不對 叫我陪賞車子鈑金修理部份。
因此就需付錢給那位汽車駕駛修後門的費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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