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撞汽車~!? - 汽車
By Jacky
at 2009-11-09T00:00
at 2009-11-0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在上禮拜發生車禍
我騎機車(GT125)
撞到了從巷子衝出來開汽車(喜美不知道牌子)的
我走的是幹道
對方走的是支道巷子
那我預估當時他的車速應該是60以上
我的車速應該在40~50左右
對方從左邊巷子衝出
我來不及反應直接連車帶人
撞到了它車子的副駕座車門(有車子撞擊的凹陷)
我的頭部撞到了它車子的後門有稍微凹陷
它的車大概就只有這兩個地方受損
我機車給車場估是說機車車台有歪,車頭幾乎全毀,車燈沒事
那車場的老闆事說應該是不只40~50
應該會有70~80
但是我很少騎車超過60
所以不知道到底這樣看準不準
警方所畫的圖上並未有她被撞擊後所造成的路線偏移
身體受傷的部分來說
對方因為開車沒有受到傷害
我因為騎車去撞擊他的車子
頭部的撞擊是臉部直接撞到他的後車門
左眼角縫了3針眼睛角膜部分有受損(可能會造成永久的傷害)
就警方以及保險公司的初步判斷
為開車的錯
保險公司是這樣寫的
以下稱對方為甲方稱自己為乙方
1、甲方先生駕駛XXXXXX號車,行經路口未減速,涉嫌支線車為讓行幹線,為本次事故之"主要因素"
2、乙方先生駕駛XXXXXX機車,型機錄手時未減速注意及注意路口狀況,為本次事故之"次要因素"
以上大概是問題的經過
那我要問的是
1、如果就我上述所說的因素去做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的話會變成是我的不對嗎?
2、如果要申請民事訴訟的話有哪些項目是我應該注意的?
3、對方應該要理賠的部分又分為哪些?
4、(題外話)時速70~80人臉撞及車子還活的了嗎?車台40~50撞擊後不會歪掉嗎?
我騎機車(GT125)
撞到了從巷子衝出來開汽車(喜美不知道牌子)的
我走的是幹道
對方走的是支道巷子
那我預估當時他的車速應該是60以上
我的車速應該在40~50左右
對方從左邊巷子衝出
我來不及反應直接連車帶人
撞到了它車子的副駕座車門(有車子撞擊的凹陷)
我的頭部撞到了它車子的後門有稍微凹陷
它的車大概就只有這兩個地方受損
我機車給車場估是說機車車台有歪,車頭幾乎全毀,車燈沒事
那車場的老闆事說應該是不只40~50
應該會有70~80
但是我很少騎車超過60
所以不知道到底這樣看準不準
警方所畫的圖上並未有她被撞擊後所造成的路線偏移
身體受傷的部分來說
對方因為開車沒有受到傷害
我因為騎車去撞擊他的車子
頭部的撞擊是臉部直接撞到他的後車門
左眼角縫了3針眼睛角膜部分有受損(可能會造成永久的傷害)
就警方以及保險公司的初步判斷
為開車的錯
保險公司是這樣寫的
以下稱對方為甲方稱自己為乙方
1、甲方先生駕駛XXXXXX號車,行經路口未減速,涉嫌支線車為讓行幹線,為本次事故之"主要因素"
2、乙方先生駕駛XXXXXX機車,型機錄手時未減速注意及注意路口狀況,為本次事故之"次要因素"
以上大概是問題的經過
那我要問的是
1、如果就我上述所說的因素去做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的話會變成是我的不對嗎?
2、如果要申請民事訴訟的話有哪些項目是我應該注意的?
3、對方應該要理賠的部分又分為哪些?
4、(題外話)時速70~80人臉撞及車子還活的了嗎?車台40~50撞擊後不會歪掉嗎?
All Comments
By Christine
at 2009-11-10T21:54
at 2009-11-10T21:54
例如"
以市區道路限速50KM換算,在時速 50公里情況下 ,每秒行駛13.89M。
緊急煞車:反應距離 為 10.4M。
煞車痕 [當輪胎已經咬死,1至3年的乾躁路面,出現煞車痕的距離],為13M。
時間是:1.68秒
自開始反應煞車的距離10.4M,加上輪胎已經咬死,出現煞車痕的距離13M,總共是 23.4M。
無數據的說詞,法院是不會採納的。
保險公司是這樣寫的
以下稱對方為甲方稱自己為乙方
1、甲方先生駕駛XXXXXX號車,行經路口未減速,涉嫌支線車為讓行幹線,為本次事故之"主要因素"
沒錯!
2、乙方先生駕駛XXXXXX機車,型機錄手時未減速注意及注意路口狀況,為本次事故之"次要因素"
正確!
不過這只是保險公司說的,並不能算數。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上大概是問題的經過
那我要問的是
1、如果就我上述所說的因素去做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的話會變成是我的不對嗎?
你需負起肇事次因 !
換言之"
必須分攤理賠比率。
2、如果要申請民事訴訟的話有哪些項目是我應該注意的?
撇開肇責比率不談,修復費用的部份,雙方依法都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對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給付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3、對方應該要理賠的部分又分為哪些?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你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 ,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在實務案例經驗中證實,開價過高的求償案件,只會造成一庭再一庭開,一審在一審 的上訴程序,演變成[更冗長的訴訟時日] ,最終任一方都沒能要到好處 。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ˋ亂掰,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本案你的優勢在於,除路權之外,茲因你有受傷,可以提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以刑逼民"
是受傷被害人,手上最佳的籌碼 ,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 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2009-11-17 12:48:19 補充: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2009-11-17 12:48:54 補充: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By Agatha
at 2009-11-12T08:58
at 2009-11-12T08:58
2.民事訴訟因為不屬於刑法所以只有單純賠償問題,兩年內提出即可.
因車禍你人有受傷所以也有刑法問題,半年內一定要提出告訴,不然行使權會消失.
3.理賠方面:醫療損失.精神賠償.車子賠償.勞動能力等等......
PS:你要看對方是否有加重險,所謂汽車的任意險(第三人責任險)
4.車速多少是一點,撞擊點也會有差.
有問題在詢問吧
By Emily
at 2009-11-12T07:56
at 2009-11-12T07:56
By Charlotte
at 2009-11-12T13:52
at 2009-11-12T13:52
民事訴訟的話應該是只能辦理你受傷的醫藥費追訴,如果還要附帶車子的賠償可能會牽扯刑事。
理賠的話就是看對方的保險和你的保險有沒有符合狀況囉
題外話就不回答了。
2009-11-10 21:42:26 補充:
修正一下
民事刑事責任部分我並不是很清楚所以搞相反了抱歉
原始內容
民事訴訟的話應該是只能辦理你受傷的醫藥費追訴,如果還要附帶車子的賠償可能會牽扯刑事。
修正後
車的部分要民事訴訟或協調委員會調解,如果不能達成共識時則須上訴民事責任
案件部分可能會審理半年一年不等甚至兩年
如果不是甚麼很嚴重的部分能不走民事就不走
因為到時候會另外有一筆不小的訴訟費
至於醫療部分能有保險理賠責是最好
若沒則需從事發始至半年內提出刑事訴訟
車輛毀損部分則不在此訴訟內審理
2009-11-10 21:43:13 補充:
那部分是我自己混亂沒搞清楚
已經修正了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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