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與行人車禍責任之歸屬 - 開車
By Hazel
at 2010-06-10T00:00
at 2010-06-1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示意圖參閱:
http://imgcld.yimg.com/8/n/AD02418209/o/1510061004...
肇事地點之一般狀況:
路況:鄉道、無號誌、限速50公里。
天候:晴,夜間有照明。
肇事經過:
去年年底母親於傍晚六點準備穿越馬路至停車場取車下班,由於100公尺內並無行人穿越道及號誌燈,故觀望左右無來車後便穿越此二線道之馬路,待來到路中央之行車分向線時,發現右方約莫30公尺處有一騎士(有開車燈),母親鑒於經年累月穿越此道路無數次之經驗下認為可以通過,於是便快步向前,不料在距離路邊邊線約60公分處與機車騎士發生擦撞,母親當場撫著腹部坐臥在地,而頭扔持續觀看著機車騎士,不料機車騎士卻與23.9公尺外之對向小貨車相撞,導致骨折。(23.9公尺以時速60公里計算,需1.43秒)
根據騎士的說法是她想從右側閃過,不料機車左邊後照鏡勾到我母親,導致車子失去重心於是才滑倒,滑倒之後的事情她已毫無印象,我當時時速約50~60公里。
根據母親的說法是機車騎士勾到她後並沒馬上煞車而仍筆直前進,直到路旁有人大喊:「小姐妳撞到人了!」,機車騎士此時頭向左後方轉探望母親,而車子卻越偏越左而致與對向貨車相撞。
麻煩的是此處並無監視器,也找不到事發之時的那路人,歷經兩次調解會一直是各說各話,對方一直強調她們有專屬路權,也理所當然的認為受傷重者等於受害者!故主張機車騎士與小貨車司機兩人的損失都該由我母親負責,而我看了幾遍事故現場圖後有以下幾點疑問:
一、小貨車擋風玻璃有撞擊破裂的痕跡,若事情如機車騎士所說她是機車滑倒後才去撞到對向貨車,這是不是不太合乎邏輯?
二、從事故現場圖來看,機車騎士是在勾到母親後筆直前進約20.4公尺後車子才突然向左偏行,這種情況是否合乎常理?
三、機車騎士在勾到母親後筆直前進13.7公尺後出現3.9公尺的刮痕,接著又筆直前進2.8公尺,若母親所言機車騎士並無滑倒此句話屬實,那我認為這刮痕或許與整體事件無關。
四、我國現在是否以絕對路權取代相對路權?機車騎士一直強調她有專屬路權,我想問的是這句話有沒有錯誤?
五、今天上午調解會上,機車騎士連說兩次「如果當初把我媽撞死,就不會有這些問題了!」她的音量及眼神在在讓我認為是故意說給我媽聽的!我覺得好難過!只是因為她是骨折,而我母親僅是挫傷!所以她才是受害者嗎?如果我想針對這句話提出告訴,是否有適用的法條?(我沒錄音但當場很多人聽見。)
ps機車無煞車痕!貨車有!
Update:
六、鑑定報告中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4條第6款未注意左右來車指出母親該為肇事主因,而以同法規94條第3項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我想請問的是若在法院上依法官審理,母親約莫該負幾成之責任?而又賠償金額應如何估算?
Update 2:
謝謝各位百忙之中提出這些寶貴意見!關於示意圖的部分的部分請參閱:
http://www.wretch.cc/blog/bing2891/977038
Update 3:
補充一點:根據小貨車司機的說法是機車騎士是”騎來”撞貨車的!而非”滑來”的!
http://imgcld.yimg.com/8/n/AD02418209/o/1510061004...
肇事地點之一般狀況:
路況:鄉道、無號誌、限速50公里。
天候:晴,夜間有照明。
肇事經過:
去年年底母親於傍晚六點準備穿越馬路至停車場取車下班,由於100公尺內並無行人穿越道及號誌燈,故觀望左右無來車後便穿越此二線道之馬路,待來到路中央之行車分向線時,發現右方約莫30公尺處有一騎士(有開車燈),母親鑒於經年累月穿越此道路無數次之經驗下認為可以通過,於是便快步向前,不料在距離路邊邊線約60公分處與機車騎士發生擦撞,母親當場撫著腹部坐臥在地,而頭扔持續觀看著機車騎士,不料機車騎士卻與23.9公尺外之對向小貨車相撞,導致骨折。(23.9公尺以時速60公里計算,需1.43秒)
根據騎士的說法是她想從右側閃過,不料機車左邊後照鏡勾到我母親,導致車子失去重心於是才滑倒,滑倒之後的事情她已毫無印象,我當時時速約50~60公里。
根據母親的說法是機車騎士勾到她後並沒馬上煞車而仍筆直前進,直到路旁有人大喊:「小姐妳撞到人了!」,機車騎士此時頭向左後方轉探望母親,而車子卻越偏越左而致與對向貨車相撞。
麻煩的是此處並無監視器,也找不到事發之時的那路人,歷經兩次調解會一直是各說各話,對方一直強調她們有專屬路權,也理所當然的認為受傷重者等於受害者!故主張機車騎士與小貨車司機兩人的損失都該由我母親負責,而我看了幾遍事故現場圖後有以下幾點疑問:
一、小貨車擋風玻璃有撞擊破裂的痕跡,若事情如機車騎士所說她是機車滑倒後才去撞到對向貨車,這是不是不太合乎邏輯?
二、從事故現場圖來看,機車騎士是在勾到母親後筆直前進約20.4公尺後車子才突然向左偏行,這種情況是否合乎常理?
三、機車騎士在勾到母親後筆直前進13.7公尺後出現3.9公尺的刮痕,接著又筆直前進2.8公尺,若母親所言機車騎士並無滑倒此句話屬實,那我認為這刮痕或許與整體事件無關。
四、我國現在是否以絕對路權取代相對路權?機車騎士一直強調她有專屬路權,我想問的是這句話有沒有錯誤?
五、今天上午調解會上,機車騎士連說兩次「如果當初把我媽撞死,就不會有這些問題了!」她的音量及眼神在在讓我認為是故意說給我媽聽的!我覺得好難過!只是因為她是骨折,而我母親僅是挫傷!所以她才是受害者嗎?如果我想針對這句話提出告訴,是否有適用的法條?(我沒錄音但當場很多人聽見。)
ps機車無煞車痕!貨車有!
Update:
六、鑑定報告中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4條第6款未注意左右來車指出母親該為肇事主因,而以同法規94條第3項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我想請問的是若在法院上依法官審理,母親約莫該負幾成之責任?而又賠償金額應如何估算?
Update 2:
謝謝各位百忙之中提出這些寶貴意見!關於示意圖的部分的部分請參閱:
http://www.wretch.cc/blog/bing2891/977038
Update 3:
補充一點:根據小貨車司機的說法是機車騎士是”騎來”撞貨車的!而非”滑來”的!
All Comments
By Charlie
at 2010-06-13T06:35
at 2010-06-13T06:35
不一定傷重者有理.小貨車司機應一並出席說明.
鑑識人員會還原真像.
2010-06-10 17:12:57 補充:
請拿肇事鑑定,向社會局請求法律協助,肇事鑑定怪怪的.
2010-06-10 17:17:23 補充:
車速60公里有煞車,20公尺應該可以停住了,一般十公尺也停住了,依妳說很顯然她超速.
2010-06-10 21:56:28 補充:
機車專用道是機車專屬路權.
人行道是行人專屬路權.
鐵道是火車專屬路權.
雙方都有過失,依肇事責任比例賠償.
貨車撞機車,機車骨折,向貨車與機車強制保險公司索賠所有人身費用,超額部份,依比例雙方負擔.
三、機車騎士在勾到母親後筆直前進13.7公尺後出現3.9公尺的刮痕,接著又筆直前進2.8公尺是怪事,沒人機車車禍倒地,還能再起來直行.又不是特技.特技也不行.勾到母親後筆直前進13.7公尺後出現3.9公尺的刮痕,又是特技.
還是向社會局求救,問看看.
By Mary
at 2010-06-12T17:16
at 2010-06-12T17:16
大贏家娛樂官網: http://aa8888.net/
By Madame
at 2010-06-14T05:11
at 2010-06-14T05:11
個人曾參與數百件車禍案件,提供一點小小意見參考
問:一、小貨車擋風玻璃有撞擊破裂的痕跡,若事情如機車騎士所說她是機車滑倒後才去撞到對向貨車,這是不是不太合乎邏輯?
答:不會,撞擊破裂的痕跡,可以說明有外力碰撞(甚至可以判斷車禍當時碰撞的角度與位置),如何不合乎邏輯?難道有時間製造假車禍嗎?
問:二、從事故現場圖來看,機車騎士是在勾到母親後筆直前進約20.4公尺後車子才突然向左偏行,這種情況是否合乎常理?
答:正常,照您這種說法,我可以斷定此為交通隊警員所測繪的現場,而非是派出所處理的案件!
2010-06-11 06:31:31 補充:
問:三、機車騎士在勾到母親後筆直前進13.7公尺後出現3.9公尺的刮痕,接著又筆直前進2.8公尺,若母親所言機車騎士並無滑倒此句話屬實,那我認為這刮痕或許與整體事件無關。
答:絕對有關,此刮痕說明了機車發生碰狀後倒地的位置與行向,以及倒地後機車滑行的狀態!
問:四、我國現在是否以絕對路權取代相對路權?機車騎士一直強調她有專屬路權,我想問的是這句話有沒有錯誤?
答:此案個人聽您所述應該是雙方都有過失責任,機車騎士強調有路權沒錯,但不代表百分百可以超速或不注意車前狀況,此種類型車禍個人認為是相對路權!(原因:無號誌路口)(像闖紅燈是採絕對路權制)
2010-06-11 06:31:56 補充:
問:五、今天上午調解會上,機車騎士連說兩次「如果當初把我媽撞死,就不會有這些問題了!」她的音量及眼神在在讓我認為是故意說給我媽聽的!我覺得好難過!只是因為她是骨折,而我母親僅是挫傷!所以她才是受害者嗎?如果我想針對這句話提出告訴,是否有適用的法條?(我沒錄音但當場很多人聽見。)
答:車禍不想和解的話就提告吧!想提告恐嚇或妨害名譽都隨便,自負舉證責任而已!
2010-06-11 06:32:29 補充:
問:六、鑑定報告中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4條第6款未注意左右來車指出母親該為肇事主因,而以同法規94條第3項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我想請問的是若在法院上依法官審理,母親約莫該負幾成之責任?而又賠償金額應如何估算?
答:雙方都有過失傷害之嫌!刑法過失傷害沒有幾成的問題,即使只有百分之一的過失被認定,那也是過失傷害!
民事賠償大部份,現行實務認定主因約佔七成上下,次因約佔三成上下!依個案及個人認定不同加加減減!
2010-06-11 17:29:54 補充:
問:補充一點:根據小貨車司機的說法是機車騎士是”騎來”撞貨車的!而非”滑來”的!
答:機車不管是用”騎”還是”滑”的方式撞貨車,碰撞位置在貨車車道,機車侵犯貨車路權!
機車與行人發生車禍後,機車倒地逆向進入對向車道(此段距離3.5公尺)再與貨車發生碰撞,貨車因突發狀況反應不及(距離3.5公尺,當然不能論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貨車無肇責情況下,A行人與B機車論以侵犯C貨車路權!
鑑定報告A行人列為肇事主因
B機車列為肇事次因
C貨車無肇責,鑑定結果很明確也無誤,再重新鑑定只是多花錢而已!
建議A行人以B機車超速行為,可以主張來減輕A行人賠嘗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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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的74年5月5日屬牛
我門是夫妻~請問我這ㄍ月適合交車日子是幾號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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