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跟轎車發生車禍法律追溯期 - 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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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民國100年1月12日,小弟機車與轎車發生嚓撞對方和解時要求金額不合理,後來和解不成立後來不了了之,對方也沒再談和解,今天民國102年2月26日接到臺灣新北市地方法院簡易庭通知書,叫我在民國102年3月19日調解,我的案件還在法律有效追溯期嗎.不是追溯期2年是案發2年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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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ther avatarHeather2013-03-01
發問的大大你好:為你回覆問題,民事請求權確實是兩年沒錯,我方接到法院通知是在兩年過後,而...對方提出民事請求與法院寄出通知理所當然會有時間差,但對方是否是在兩年內提出訴訟?那就得等你出席該調解後詢問就可以知道,若確實對方是在超過兩年才提出...屆時在庭上直接向法官提出即可�
Lucy avatarLucy20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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