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99.812.813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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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799條第五項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我家大樓有很多人只
(1)車位or房子租給別人這樣是不是違法??
(2)專有+共有+基地之權利一起租給別人這是不是合法??
(2)民法812第一項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共有合成物。<----這個共有是分別共有還公同共有??
(3)附合與混合如何區分??

All Comments

Faithe avatarFaithe2012-01-22
1.
(1)出租為行使所有權利的1種,不論是單獨出租車位或者是房子皆屬合法。
(2)所有仁本來就可以對所有物為處分收益呀。
2.為分別共有,因為只有在分別共有的情況之下才能保障物的交易。
分別共有是的德對自己所持有的部份為使用收益,而且分別共有尚有820條之處分共有物之代位權例的行使。
如採公同共有,則是需要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方能處分其物,顯為較部經濟的作法,且法條明定,按其動產付合時之價值,顯有按其價值比例為共有的情況,應解為分別共有為宜。
3.不知道版主有沒有注意到附合有動產和不動產之規定
而混合紙有動產之規定呢?
基本上附合可以視為不同質之東西互相的結合。
如動產+不動產。油漆妻在牆壁上
動產+動產。汽車+烤漆
混合則是指同質性的東西放在同一個地方難以分離的情況
如兩袋米混在同一米缸
Emily avatarEmily2012-01-24
租賃是契約行為乃對租賃物可使用收益,並不會造成『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舉個例:我將我所有房子(不動產)出租予甲,甲能使用益我的房子是因契約(債權),而該房子之不動產所有權仍是我的啊!並不衝突
債權//物權之意義原則概念要再多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