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篇問題關於物之瑕疵和給付不能 - 汽車
By Suhail Hany
at 2012-09-20T00:00
at 2012-09-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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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賣A車於乙,並已收受價金,但於交車前不慎毀損該車。
乙可如何請求返還價金?(99警察升等)
(A)解除契約,請求回復原狀
(B)撤銷契約,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C)主張契約失效,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D)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我們老師講解課程時是說依據"民法359條"選A
但題目寫"交車前"
因此我的看是應依據"民法226條"的給付不能且可歸責於債務人作處理
請問以226條解釋的話有瑕疵嗎?
已更新項目:
如果不是用民法226條的話
可以麻煩舉個226的例子給我看嗎謝謝!
2個已更新項目:
首先感謝各位撥冗回答我的問題,但小弟不希望因此引此筆戰@@
還有小弟想先澄清以下幾點事情:
1.我並沒否定答案是A
2.我就是想求甚解XD
3.我的癥結點還是在"交車前"這三個字
另外...我一開�
乙可如何請求返還價金?(99警察升等)
(A)解除契約,請求回復原狀
(B)撤銷契約,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C)主張契約失效,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D)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我們老師講解課程時是說依據"民法359條"選A
但題目寫"交車前"
因此我的看是應依據"民法226條"的給付不能且可歸責於債務人作處理
請問以226條解釋的話有瑕疵嗎?
已更新項目:
如果不是用民法226條的話
可以麻煩舉個226的例子給我看嗎謝謝!
2個已更新項目:
首先感謝各位撥冗回答我的問題,但小弟不希望因此引此筆戰@@
還有小弟想先澄清以下幾點事情:
1.我並沒否定答案是A
2.我就是想求甚解XD
3.我的癥結點還是在"交車前"這三個字
另外...我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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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Donna
at 2012-09-22T15:50
at 2012-09-22T15:50
Q:有沒有過失誰的過失??????
A:甲的過失嘛^_^
民法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物的瑕疵是該怎麼說??????
物的瑕疵是烤漆被人刮
還是說
這整台車(毀損)都交不出手拿不出去上不了台面^_^
物的瑕疵是說東西交出去了可惜有瑕疵對吧
那
物的毀損呢???????東西交的出去嗎??????
一開始就拿不出手交不出去上不了台面你以為呢^_^
若是烤漆被人刮應該是適用359沒有問題
但是整台車都交不出手拿不出去上不了台面是民法第359條的瑕疵嗎??????
這種情形是物的瑕疵
還是
給付不能??????
令師講的是259吧??????
民法第226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甲的過失因為可歸責於甲致給付不能
民法第256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
By Andrew
at 2012-09-22T23:22
at 2012-09-22T23:22
還有小弟想先澄清以下幾點事情:
1.我並沒否定答案是A
2.我就是想求甚解XD
3.我的癥結點還是在"交車前"這三個字
另外...我一開始在問題中表示"老師的依據法條是民法359"
造成很多人可能因此就以359下去做解釋(當然我並不是說用359去解釋是錯誤的),
我也不是來尋求大家來支持我說用226.256.259的體系解釋是正確的。
2012-09-2410:35:58補充:
換一個角度來問好了,如果我提出的問題只是"請問該題是依據哪個法條選A的",大家會怎麼回應呢?
我的直覺就會是226的給付不能,但就是我作完題目和老師的意見不一致,所以才會想來這裡提問題
至於為何不直接向老師詢問...因為我非面授班的補習學生,沒有管道提問@@
By Andy
at 2012-09-21T17:53
at 2012-09-21T17:53
不過這個226+256+259...這比四川唐門毒蒺藜還要難吞下去,這個真的是在考誰可以把這東西記得熟...
By Ophelia
at 2012-09-22T19:36
at 2012-09-22T19:36
小的剛剛在騎愛將回家時想到一個差異,讓樓主來分享:其實兩者之間並無不同,相同的例子可以主張這兩者,只是......(跳一下)如果就民事訴訟上來看,可以說是「訴訟標的不同」,不過這不是小的所要講的關鍵,樓主可能有意識到所謂的請求權競合問題,但是是否有玩味出其中的差異,如果沒有,那應該就是會產生樓主最後丟出來的疑問。
本來,小的很想回說,債各有規定的就可以不去援引債總的規定。後來想想其實這個回應還蠻混的,感覺上民法就是在做無所謂的疊床架屋,可是真的是這樣嗎?
其實不是,354+359與226最大的不同,其實四個字就道破了:時效長短。
354+359,其乃是形成權,除斥期間,請見365:自(出賣人)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是自標的物交付時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但是226呢?他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他的消滅時效呢?請參閱民總125:15年。所以,就實體法上,樓主可以抓到其中的差異了嗎?
2012-09-2122:44:35補充:
Law大大客氣了,其實我一開始也是都只從權利及其行使上去想,可是都忘記,時間在民法上才是一個會被忽略的要件,只是因為之
By Ula
at 2012-09-22T20:50
at 2012-09-22T20:50
所以剩a了。我覺得這題如果沒看過法條,用刪除法也能選出答案的。提供給考生參考。
2012-09-2122:08:13補充:
張澄兄才是「正解」,我這招是針對沒念熟法條而有點法學概念的人適用,而且還要碰巧遇到這種明顯又好刪的選擇,旁門左道而已,呵呵。
真正要懂,還是得依張澄兄的解法說明才好^^
2012-09-2209:53:11補充:
張澄兄,我想到了,這題的確是法條題。
法條內容我就不貼了,A選項一共要看三個法條。
先看226條,再看256條,最後再加個259條就行了。
與買賣的那節無關,主要是考「給付不能」的觀念而已。
226告訴我們兩件事,一是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二就是256的解除契約。
而解除契約可做的事要看259,也就是回復原狀。所以A的確是正解,不是「長的像」而已。
以上提供。
2012-09-2223:12:09補充:
Zora,你說的很對^^對於考生而言,要死背法條的確有難度。我也贊成學會「刪除法」。
至於上面補充的是為了詳細說明a選項的來龍去脈才特別加上去的,��
By Tracy
at 2012-09-21T00:00
at 2012-09-21T00:00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版大
這是動產買賣,所以引用354及359條的規定沒錯。
By Anonymous
at 2012-09-21T14:23
at 2012-09-21T14:23
想想你去買東西,已選好商品亦付了錢而店員卻在幫你包裝時不小心弄壞商品,那你還要那壞的有瑕疵的商品,而要求賠償!?雖然這依契約自由原則你要這樣也可以...但在這題目之情境上,還是A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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