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右轉機車直行擦撞責任釐清問題 - 汽車
By Oscar
at 2016-07-18T23:53
at 2016-07-18T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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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以下內容僅針對原po原文資訊來判斷.
一.依據交通法規定義
1. 第 94 條 :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
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2. 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註: 三、爰如屬於無號誌且無劃分幹、支線道且車道數相同之交岔路口,
則係適用前揭說明所述「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
情形,至於貴法院所詢同一車道且同向行駛之二車輛,其前後
車之行車秩序,於本部98年 2月 5日交字第0980017407號函
說明三及98年 7月 3日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說明二乙明確
說明係應遵守同規則第94條第 1項規定,並不生同條第 1項
第 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疑義課題。
(來源:交通部 101.10.30. 交路字第1010034980號函)
解釋: 直行車與轉彎車這種互相關係只存在不同車道,
同向同車道只有"前後車"之關係.
3. 第 102條 :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 第 47條 :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三.依照原po於文章內所提供的訊息來判斷
a. 此道路為四線道(雙向雙道), 即單向兩車道. 內車道與外車道.
註:沒有機慢車道. 外車道線外應該是路肩(不得行駛)
若需要, 要再查證外車道線是否為15cm線.
15cm線為路邊線, 路邊線外即是路肩.
b. 汽車原本即是行使於外車道. 且早已打方向燈[符合3]
c. 故機車與汽車同為"同向同車道"之前後車的關係.[符合2之註/解]
d. 機車從後方(看不到的角度外側行使超車/右路口超車)[違反4]
e. 機車即使看到前車轉彎也未能煞停[違反1]
四: 台灣現有判例引用(台灣還是有好法官/好檢察官的!):
甲: 右轉遭後方機車撞上算誰的?
來源網址 http://goo.gl/o8BDqj (蘋果新聞)
新北市一名20歲 馬姓男子2014年5月騎機車直行板橋區縣民大道時
,從後方撞上同向一輛右轉進巷子的休旅車,導致馬男全身多處受傷
,事後怒告休旅車駕駛40歲陳男涉過失傷害。
但新北地檢署認定肇事主因是「機車路口超車」,二度將陳男不起訴。
新北地檢署表示,依據鑑定報告認為,休旅車依規定打方向燈,
並在轉彎前先煞車減速,未違規也沒過失,肇事因素為機車靠近
路口時未減速而欲超車通過,因此認定休旅車駕駛並無過失,
不構成過失傷害。
新北地檢署勘驗監視器影帶,以及交通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
均認定是馬男「路口超車」為肇事主因,二度處分陳男不起訴。
註: 原PO若想知道機車到底怎麼撞上來的, 可以看網址影片,
機車大概就是這樣違規行駛.
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再審無罪判決書
來源網址PDF檔(需Adobe) http://goo.gl/xKWDZA (法院網站)
這判決書內容多, 我節錄重點, 詳情請看連結.
第三段 最後兩行:
又臺北市車禍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亦與法規不合
,原審認其有過失,顯有違誤,請求改判等語。
註: 你沒看錯! 初判或是車鑑會是錯誤的! 用錯法條! 害人!
第五段 第一行:
再查,嗣告訴人經被告以偽證提告,於該偽證案偵查中,
告訴人坦承:其係與被告同一車道,其在被告後方,
註: 被告不要怕! 對方偽證就你告他!!
第六段 第一行:
至本案經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於告訴人改稱
非與被告行駛同一車道前,鑑定雖認兩車亦為前後之相
對關係(即被告貨車在前,告訴人機車在貨車之後)
註1: 這邊是說車鑑會以為是不同車道, 所以判定錯誤.
註2: 我朋友親身經歷即使有三種角度的影片證明是同向同車道,
車鑑會還是會用錯法條而判錯(就是用轉彎車直行車判).
然而上法庭是勝訴的(車鑑會被打臉)!
第七段 倒數第五行
被告雖係同車道右轉前車,又係行駛最外側右轉車道,
自無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註: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即是轉彎車讓直行車)
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違何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揆諸前揭規定說明,乃事證不足,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原審未察,遽認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即嫌率斷。
被告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
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符法制。
五: 結論
A. 就現有資訊看來, 你該好好向機車求償侵權費用.
ex. 1.車體恢復原狀(大至上就是修車費用)
2.價值減損(價值原本還有40萬, 撞過變事故車變成20萬)
這差價20萬求償(這個跟折舊無關/折舊也無法賠償.通常
以二手價估, 這種求償也是有判決案例的)
B. 你完全不用賠償對方.
C. 他若要告就讓他告. 無罪而已(甚至偵查庭就不起訴.
機車駕駛會被檢察官臭罵一頓)
E. 若申請車鑑, 以上內容歡迎取用, 都是公開的法規與案例.
D. 若初判或車鑑會結果有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建議也不用覆議了(浪費錢), 直接提告.
最後:
太多人不懂法條(尤其機車駕駛), 以至違規在先都不知道.
包含板上一堆人/警察/保險原/路人 回文 回覆 都在誤導.
台灣因為機車多, 大部分機車違規行駛/鑽路肩/鑽車縫都是違法的.
一般警察通常不抓這種違規,希望大家有水準.爭一隻眼閉一隻眼的
讓機車方便, 但台灣素質的確不夠. 機車大部分都[把方便當隨便].
自己錯了撞人還告人.......
被害者誤信錯誤觀念, 冤獄賠錢更悲哀........
至底文應該好好放一篇路權文章
尤其是"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路權
※ 引述《future840219 (炫)》之銘言:
: 7/9日下午3:35~40分左右
: 在彰化市中山路與光復路交叉口
: 我方為汽車 對方為機車
: 等紅燈時有提前打方向燈
: 在右轉時有轉頭查看後照鏡(但並未發現來車)
: 轉到一半突然聽到碰一聲
: 就發現右側遭機車撞擊 立即報警.叫救護車
: 警察在後續筆錄中有說直行車的路權大於轉彎車
: 所以我們可能會比較吃虧
: 但警察並未介入協調 只請我們私下自行溝通
: 若談不攏才轉後續公所調解委員會
: 警察到現場測量完後也跟警察到彰基急診室去探望並關心對方
: 對方手指擦傷 右腳踝扭傷及些微小部分擦傷
: 還可以走路看起來應該是沒有太嚴重 應該一星期就可以康復了
: 汽車有保第三人責任險及強制險
: 後續是否聯絡保險公司交由他們的人出面來談即可?
: 想請各位版友藉由影片及照片幫忙看一下責任對錯
: 感謝大家 有疑問請提出 我有看到會補充
: https://goo.gl/IuUDSr
: http://i.imgur.com/wCNPiHi.jpg
: http://i.imgur.com/sxeCgsB.jpg
: http://i.imgur.com/IVcwgnu.jpg
: http://i.imgur.com/FNrqoSU.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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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交通法規定義
1. 第 94 條 :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
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2. 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註: 三、爰如屬於無號誌且無劃分幹、支線道且車道數相同之交岔路口,
則係適用前揭說明所述「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
情形,至於貴法院所詢同一車道且同向行駛之二車輛,其前後
車之行車秩序,於本部98年 2月 5日交字第0980017407號函
說明三及98年 7月 3日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說明二乙明確
說明係應遵守同規則第94條第 1項規定,並不生同條第 1項
第 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疑義課題。
(來源:交通部 101.10.30. 交路字第1010034980號函)
解釋: 直行車與轉彎車這種互相關係只存在不同車道,
同向同車道只有"前後車"之關係.
3. 第 102條 :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 第 47條 :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三.依照原po於文章內所提供的訊息來判斷
a. 此道路為四線道(雙向雙道), 即單向兩車道. 內車道與外車道.
註:沒有機慢車道. 外車道線外應該是路肩(不得行駛)
若需要, 要再查證外車道線是否為15cm線.
15cm線為路邊線, 路邊線外即是路肩.
b. 汽車原本即是行使於外車道. 且早已打方向燈[符合3]
c. 故機車與汽車同為"同向同車道"之前後車的關係.[符合2之註/解]
d. 機車從後方(看不到的角度外側行使超車/右路口超車)[違反4]
e. 機車即使看到前車轉彎也未能煞停[違反1]
四: 台灣現有判例引用(台灣還是有好法官/好檢察官的!):
甲: 右轉遭後方機車撞上算誰的?
來源網址 http://goo.gl/o8BDqj (蘋果新聞)
新北市一名20歲 馬姓男子2014年5月騎機車直行板橋區縣民大道時
,從後方撞上同向一輛右轉進巷子的休旅車,導致馬男全身多處受傷
,事後怒告休旅車駕駛40歲陳男涉過失傷害。
但新北地檢署認定肇事主因是「機車路口超車」,二度將陳男不起訴。
新北地檢署表示,依據鑑定報告認為,休旅車依規定打方向燈,
並在轉彎前先煞車減速,未違規也沒過失,肇事因素為機車靠近
路口時未減速而欲超車通過,因此認定休旅車駕駛並無過失,
不構成過失傷害。
新北地檢署勘驗監視器影帶,以及交通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
均認定是馬男「路口超車」為肇事主因,二度處分陳男不起訴。
註: 原PO若想知道機車到底怎麼撞上來的, 可以看網址影片,
機車大概就是這樣違規行駛.
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再審無罪判決書
來源網址PDF檔(需Adobe) http://goo.gl/xKWDZA (法院網站)
這判決書內容多, 我節錄重點, 詳情請看連結.
第三段 最後兩行:
又臺北市車禍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亦與法規不合
,原審認其有過失,顯有違誤,請求改判等語。
註: 你沒看錯! 初判或是車鑑會是錯誤的! 用錯法條! 害人!
第五段 第一行:
再查,嗣告訴人經被告以偽證提告,於該偽證案偵查中,
告訴人坦承:其係與被告同一車道,其在被告後方,
註: 被告不要怕! 對方偽證就你告他!!
第六段 第一行:
至本案經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於告訴人改稱
非與被告行駛同一車道前,鑑定雖認兩車亦為前後之相
對關係(即被告貨車在前,告訴人機車在貨車之後)
註1: 這邊是說車鑑會以為是不同車道, 所以判定錯誤.
註2: 我朋友親身經歷即使有三種角度的影片證明是同向同車道,
車鑑會還是會用錯法條而判錯(就是用轉彎車直行車判).
然而上法庭是勝訴的(車鑑會被打臉)!
第七段 倒數第五行
被告雖係同車道右轉前車,又係行駛最外側右轉車道,
自無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註: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即是轉彎車讓直行車)
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違何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揆諸前揭規定說明,乃事證不足,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原審未察,遽認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即嫌率斷。
被告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
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符法制。
五: 結論
A. 就現有資訊看來, 你該好好向機車求償侵權費用.
ex. 1.車體恢復原狀(大至上就是修車費用)
2.價值減損(價值原本還有40萬, 撞過變事故車變成20萬)
這差價20萬求償(這個跟折舊無關/折舊也無法賠償.通常
以二手價估, 這種求償也是有判決案例的)
B. 你完全不用賠償對方.
C. 他若要告就讓他告. 無罪而已(甚至偵查庭就不起訴.
機車駕駛會被檢察官臭罵一頓)
E. 若申請車鑑, 以上內容歡迎取用, 都是公開的法規與案例.
D. 若初判或車鑑會結果有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建議也不用覆議了(浪費錢), 直接提告.
最後:
太多人不懂法條(尤其機車駕駛), 以至違規在先都不知道.
包含板上一堆人/警察/保險原/路人 回文 回覆 都在誤導.
台灣因為機車多, 大部分機車違規行駛/鑽路肩/鑽車縫都是違法的.
一般警察通常不抓這種違規,希望大家有水準.爭一隻眼閉一隻眼的
讓機車方便, 但台灣素質的確不夠. 機車大部分都[把方便當隨便].
自己錯了撞人還告人.......
被害者誤信錯誤觀念, 冤獄賠錢更悲哀........
至底文應該好好放一篇路權文章
尤其是"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路權
※ 引述《future840219 (炫)》之銘言:
: 7/9日下午3:35~40分左右
: 在彰化市中山路與光復路交叉口
: 我方為汽車 對方為機車
: 等紅燈時有提前打方向燈
: 在右轉時有轉頭查看後照鏡(但並未發現來車)
: 轉到一半突然聽到碰一聲
: 就發現右側遭機車撞擊 立即報警.叫救護車
: 警察在後續筆錄中有說直行車的路權大於轉彎車
: 所以我們可能會比較吃虧
: 但警察並未介入協調 只請我們私下自行溝通
: 若談不攏才轉後續公所調解委員會
: 警察到現場測量完後也跟警察到彰基急診室去探望並關心對方
: 對方手指擦傷 右腳踝扭傷及些微小部分擦傷
: 還可以走路看起來應該是沒有太嚴重 應該一星期就可以康復了
: 汽車有保第三人責任險及強制險
: 後續是否聯絡保險公司交由他們的人出面來談即可?
: 想請各位版友藉由影片及照片幫忙看一下責任對錯
: 感謝大家 有疑問請提出 我有看到會補充
: https://goo.gl/IuUDSr
: http://i.imgur.com/wCNPiHi.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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