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擦撞理賠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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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甲方於下坡路段煞車不及,擦撞到前面乙方汽車,有警察開單拍照
以現場目測皆為輕微擦傷..連凹都沒有....
乙方自行到保養場維護,並請保險公司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15000元
其中估價單內寫著包含-零件7000/烤漆6000/工資2000
1.請問如果走訴訟,那我大概會判賠多少錢?
2.請問法官是依據車廠的估價單還是發票為主?因為估價單有明細,但是發票是寫工資8000零件7000...
3.不是不賠..只是覺得差異頗大..所以上來問一下是否有好的建議?
4.如果出庭是否可以委託其他親人代為行使?因為工作不好請假...
謝謝各位
已更新項目:
對方是2006的車子...
2個已更新項目: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第3條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
審判長得許可之。
所以不是可以委託親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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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0-04-22
您好:
若站在您這方為您思考,道德先撇開
1.請問如果走訴訟,那我大概會判賠多少錢?
A:若對方願意,可以私下和解
若不願意走訴訟,也不見得會賠很大或輸
或許您可提出因對方車輛本體或後座擺設之物品,產生反光來不及煞車導致撞擊
2.請問法官是依據車廠的估價單還是發票為主?因為估價單有明細,但是發票是寫工資8000零件7000...
3.不是不賠..只是覺得差異頗大..所以上來問一下是否有好的建議?
A:當然是正式明細,不管對方提出的金額是否太過離譜;建議您可多找
三、四家開出估價單,以便與對方的價格來做個比較
4.如果出庭是否可以委託其他親人代為行使?因為工作不好請假...
A:不行!!!僅可委託律師,出庭不到視同放棄;錯過兩次不得再上訴!!!
※僅供參考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0-04-22

至於求償的標準如何,最高法院在民國七十七年曾有決議,
認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事實上,車子買來後就會有折舊的問題,
並不是以原來新車的價格為賠償標準,
仍然要經過鑑價才能夠計算出賠償金額,
這點是加害人與被害人應有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