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第三責任險要怎麼申請理賠? - 汽車
By Mason
at 2009-02-16T00:00
家父(行人)上星期上班途中被撞(汽車),雖然不嚴重但有輕微腦震盪,目前住院觀察.所幸當事人很有良心一直幫助處理善後也一直對我們致歉說她保證一定負責.police都有雙方做完筆錄,責任歸屬確定為汽車駕駛,police有告訴我們他會把案件送交調解會,我們並不打算告發對方,所以就沒有刑事上問題,民事上他不會介入由我們雙方協調.現在有問題:1.由於對方有完整第3責任險,請問要如何處理責任險理賠事項?是否雙方要接到調解會通知進行調解,完成調解保險公司才會理賠?或是要先告發對方(不好吧!對方很有誠意解決,我們也不是那種要吃死人的樣子的人)然後才能進行理賠程序?2.如上,就家父案例大約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多少理賠?3.police有提到,雖說我們不打算提告,但如果在3個內(或是半年?忘了),家父若有因此車禍造成之後遺症,這方面我們是可以持續要求對方負責;若是雙方達成和解,我們是否仍舊可以要求有這樣的主張?以上~謝謝大家...Showmore
家父(行人)上星期上班途中被撞(汽車),雖然不嚴重但有輕微腦震盪,目前住院觀察.所幸當事人很有良心一直幫助處理善後也一直對我們致歉說她保證一定負責.police都有雙方做完筆錄,責任歸屬確定為汽車駕駛,police有告訴我們他會把案件送交調解會,我們並不打算告發對方,所以就沒有刑事上問題,民事上他不會介入由我們雙方協調.沒錯!警方不得介入民事糾紛調解。現在有問題:1.由於對方有完整第3責任險,請問要如何處理責任險理賠事項?是否雙方要接到調解會通知進行調解,完成調解保險公司才會理賠?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法律並無規定,被害人一定要經過調解,才得提出告訴,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調解委員會[也沒有什麼只限二次或一定要幾次的規定]。或是要先告發對方(不好吧!對方很有誠意解決,我們也不是那種要吃死人的樣子的人)然後才能進行理賠程序?你們根本無需去理會,對方的保險公司或對方說什麼,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你們]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們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記住你們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2.如上,就家父案例大約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多少理賠?[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不是商品交易,不要想太多!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一: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以醫療收據為憑。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二: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三:非財產上之損害[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3.police有提到,雖說我們不打算提告,但如果在3個內(或是半年?忘了),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家父若有因此車禍造成之後遺症,這方面我們是可以持續要求對方負責;若是雙方達成和解,我們是否仍舊可以要求有這樣的主張?不能!也沒有人會已付錢之後,還需要負擔往後[無法預估]的理賠金,那就不算是和解。所以你們必須事先預估在內!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縱使是私下的和解,縱使沒其他證人,只要是雙方當事人,親自簽名用印的和解書,都屬有效ˋ都具有法律效率的。...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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