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存證信函!!求助!!! - 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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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轎車在20070426被我的朋友賴傑仁借走,由於當時凌晨我在公司上班,他跑來像我借車,我並不同意借他,鑰匙就在我旁邊桌上,趁我不注意的時候把鑰匙交換,無故偷走我的車,我傳簡訊警告要他於當日4月26號交環車輛,都無回訊,於兩天後正要報警處裡,他出現說明我的車子在台中保養廠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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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avatarAndrew2007-05-16
竊盜:乘人不注意,以和平或秘密方法,竊取他人的動產,且移置於自己支配之下,謂之偷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稱為【竊盜罪】或【竊取動產罪】。至於,乘他人不知,而占有他人的不動產,稱之為【竊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稱為【竊佔罪】。竊佔罪------→竊取並佔有.偷竊和搶奪,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