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舉證而拿著相機開車是否為危險駕駛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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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開著車在路上行駛時.由後視鏡發現後方的車子裡有個雙手握著方向盤.且握在方向盤上的雙手裡又拿著一台相機的駕駛.當時我心想我有違規嗎?我也沒抽菸(我是個不抽菸的人).車也沒排黑煙.接著才發現他的目標應該是隔壁車道上的一台貨車.當時該車駕駛正把他拿著菸的手伸出車外.這大概是這件事的一個過程.相關單位為了做某些取締而用某些獎勵來達到其效果.是否有想到它所帶來的其他危機.就拿這件事來說.當時我心裡想.後車的駕駛他的手要握方向盤又要拿相機.撇開他是否要換檔的問題.他眼睛要看的可多了.要注意路況.與鄰車之間的車況.還有相機銀幕裡的影像.說真的.我還真怕被他撞到.後車駕駛的這個行為是否已成危險駕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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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tin avatarKristin2009-02-05
刑法第185-3條規定之危險駕駛 , 以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
或其他相類之物所導致者為限 , 故手持相機駕駛並不構成刑法所
稱危險駕駛 ; 惟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第1項第1款
後段規定 , 以其他方式危險駕駛者 ,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
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端視執法者之認定事實而
定 , 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