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種人,也能,當警察?20點 - 汽車
By Olivia
at 2007-05-20T00:00
at 2007-05-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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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違規 高院裁定 開交通罰單須舉證
有駕照的陳姓女騎士,被警察以闖紅燈為由開出罰單,因她力爭,竟又多收到一張無照駕駛罰單。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女聲明異議抗告案後,發現取締警員,是在事後逕行舉發無照駕駛,更離譜的是,把陳女性別誤記為男性,又擅自註記拒簽罰單。
執勤警員 涉及偽文偽證
合議庭以國道襲警奪槍殺人案,爆發警察誤認致捉錯人為例,認為警察逕行舉發違規,不能只有眼見為憑,還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確有違規行為。
高院認為,陳女無照駕駛罰單,開單警察在一審時說假話、作偽證,已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和偽證罪嫌疑,在警員開罰單舉發存在明顯且違法事證下,陳女闖紅燈部分,如何證明舉發具正確性和公信力,有待查明。因此撤銷一審駁回陳女闖紅燈異議案,發回重新調查,並要求連帶調查開單警察林欣恆,是否涉及偽文、偽證兩項罪嫌。
陳姓女子,是在去年七月十七日清晨五時四分許,騎車行經北市新生南路三段九十八巷口時,當時交通號誌正好綠燈變黃燈,這時正在對向台大校門口的台北市警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警員林欣恆等人,認為陳女闖紅燈,馬上掉頭迴轉。
女子不服 再罰無照駕駛
由於該處巷口,往前不到五十公尺左轉,就是羅斯福路四段,林員等人追到羅斯福路四段五十二巷時,才把陳女攔下。儘管陳女說她未闖紅燈,並要求到警察局說明,但現場警察卻說再狡辯就是妨害公務,還說要多開幾張罰單。陳女力爭無效,就未在罰單上簽名。沒想到,明明有駕照的陳女,後來竟多收到一張「無照駕駛」罰單。
陳女不服,就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一審台北地院撤銷無照駕駛罰單,維持闖紅燈罰單裁罰,陳女再向高院提出抗告。高院交通法庭審理後,合議庭發現,目前已調往台中市警局服務的開單警察林欣恆,曾在一審時出庭作證說,他是發現陳女闖紅燈後,才尾隨追攔陳女機車,並以電腦查詢,才另開罰無照駕駛。
但高院查出,林員是在回到派出所後,才開單逕行舉發陳女無照駕駛,且在罰單左上角虛偽記載:「當事人表示無違規拒簽收,已告知相關權利事項。」合議庭認為,林員顯然在一審時作偽證,並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之嫌,且還將陳女性別錯誤記載為「男」。
證據不足 駁回一審裁定
合議庭認為,林員舉發陳女無照駕駛,無明確違法證據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能證明他的舉發和作證陳述,具備正確性和公信力?有關闖紅燈部分,除警察的說法,就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最近發生的國道襲警奪槍誤認嫌犯案,就是光憑警察的證詞才發生。
合議庭認為,本案舉發警察林欣恆既然未盡舉證責任,就該撤銷一審駁回闖紅燈異議的裁定,發回重裁。本案已確定,不能再抗告。
已更新項目: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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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種人,也能,當警察?20點
ANS:台灣的警察本來就素質不一,所以你也別太大警小怪了,最倒楣莫過我們這些小民,但要記得一件事,遇到不合理及態度不佳的警察一定不要怕麻煩,一定要撥打內政部警察署0800-018111免付費專線投訴不當之警察,以免警察特不知為民服務本應是便民而非擾民。
*****好方法!*****
有駕照的陳姓女騎士,被警察以闖紅燈為由開出罰單,因她力爭,竟又多收到一張無照駕駛罰單。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女聲明異議抗告案後,發現取締警員,是在事後逕行舉發無照駕駛,更離譜的是,把陳女性別誤記為男性,又擅自註記拒簽罰單。
執勤警員 涉及偽文偽證
合議庭以國道襲警奪槍殺人案,爆發警察誤認致捉錯人為例,認為警察逕行舉發違規,不能只有眼見為憑,還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確有違規行為。
高院認為,陳女無照駕駛罰單,開單警察在一審時說假話、作偽證,已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和偽證罪嫌疑,在警員開罰單舉發存在明顯且違法事證下,陳女闖紅燈部分,如何證明舉發具正確性和公信力,有待查明。因此撤銷一審駁回陳女闖紅燈異議案,發回重新調查,並要求連帶調查開單警察林欣恆,是否涉及偽文、偽證兩項罪嫌。
陳姓女子,是在去年七月十七日清晨五時四分許,騎車行經北市新生南路三段九十八巷口時,當時交通號誌正好綠燈變黃燈,這時正在對向台大校門口的台北市警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警員林欣恆等人,認為陳女闖紅燈,馬上掉頭迴轉。
女子不服 再罰無照駕駛
由於該處巷口,往前不到五十公尺左轉,就是羅斯福路四段,林員等人追到羅斯福路四段五十二巷時,才把陳女攔下。儘管陳女說她未闖紅燈,並要求到警察局說明,但現場警察卻說再狡辯就是妨害公務,還說要多開幾張罰單。陳女力爭無效,就未在罰單上簽名。沒想到,明明有駕照的陳女,後來竟多收到一張「無照駕駛」罰單。
陳女不服,就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一審台北地院撤銷無照駕駛罰單,維持闖紅燈罰單裁罰,陳女再向高院提出抗告。高院交通法庭審理後,合議庭發現,目前已調往台中市警局服務的開單警察林欣恆,曾在一審時出庭作證說,他是發現陳女闖紅燈後,才尾隨追攔陳女機車,並以電腦查詢,才另開罰無照駕駛。
但高院查出,林員是在回到派出所後,才開單逕行舉發陳女無照駕駛,且在罰單左上角虛偽記載:「當事人表示無違規拒簽收,已告知相關權利事項。」合議庭認為,林員顯然在一審時作偽證,並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之嫌,且還將陳女性別錯誤記載為「男」。
證據不足 駁回一審裁定
合議庭認為,林員舉發陳女無照駕駛,無明確違法證據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能證明他的舉發和作證陳述,具備正確性和公信力?有關闖紅燈部分,除警察的說法,就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最近發生的國道襲警奪槍誤認嫌犯案,就是光憑警察的證詞才發生。
合議庭認為,本案舉發警察林欣恆既然未盡舉證責任,就該撤銷一審駁回闖紅燈異議的裁定,發回重裁。本案已確定,不能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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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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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種人,也能,當警察?20點
ANS:台灣的警察本來就素質不一,所以你也別太大警小怪了,最倒楣莫過我們這些小民,但要記得一件事,遇到不合理及態度不佳的警察一定不要怕麻煩,一定要撥打內政部警察署0800-018111免付費專線投訴不當之警察,以免警察特不知為民服務本應是便民而非擾民。
*****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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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07-05-20T18:52
at 2007-05-20T18:52
ANS:台灣的警察本來就素質不一,所以你也別太大警小怪了,最倒楣莫過我們這些小民,但要記得一件事,遇到不合理及態度不佳的警察一定不要怕麻煩,一定要撥打內政部警察署0800-018111免付費專線投訴不當之警察,以免警察特不知為民服務本應是便民而非擾民。
抗告違規 高院裁定 開交通罰單須舉證
有駕照的陳姓女騎士,被警察以闖紅燈為由開出罰單,因她力爭,竟又多收到一張無照駕駛罰單。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女聲明異議抗告案後,發現取締警員,是在事後逕行舉發無照駕駛,更離譜的是,把陳女性別誤記為男性,又擅自註記拒簽罰單。
ANS:這算什麼,今天電視不是也有報導有一位警察,明明畫上連結車不得左轉,但大貨車看了左轉但警察硬要開罰單,那位大貨車駕駛有表明標誌只記載連結車不得左轉也就是大貨車可左轉,但那警員即補上那你不服去異議啊!!結論真的如此,他去聲明異議後是連結車不得左轉代表大貨車及一般轎車均可左轉,百姓都知道的常識交通警察自己不懂還隨便開單,搞到百姓得花上時間成本去聲請異議,台灣的警察素質真的太差了吧!!這得靠我們大家去抵抗了,警察是公務人員一個月最少也有5~8萬不等的薪水,算高薪了但這都是老百姓幸苦繳納的稅金,但警察反倒過來欺壓百姓,站起來保護自己權益。
執勤警員 涉及偽文偽證
ANS:你要指的是涉及(偽造文書??)。
合議庭以國道襲警奪槍殺人案,爆發警察誤認致捉錯人為例,認為警察逕行舉發違規,不能只有眼見為憑,還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當事人確有違規行為。
ANS:但這都是要有去異議的民眾才有的權益,應該全面更改警察作業取締方面,以免警察權力過大擾民為樂。捉錯人好像也沒什麼大不了,那我們的人權在哪??台灣現在除了政客及政治外還有百姓權益嗎?還有法律存在嗎?還好那位那天有去賣場,若他待在家我看這案件警察一定是草草結案了。所以沒事不能待在家,要不那天莫名其妙被警察誤捉都不知該如何自保舉證不在當證明。
高院認為,陳女無照駕駛罰單,開單警察在一審時說假話、作偽證,已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和偽證罪嫌疑,在警員開罰單舉發存在明顯且違法事證下,陳女闖紅燈部分,如何證明舉發具正確性和公信力,有待查明。因此撤銷一審駁回陳女闖紅燈異議案,發回重新調查,並要求連帶調查開單警察林欣恆,是否涉及偽文、偽證兩項罪嫌。
ANS:誠實在法院是很重要的,但保持沈默也是自我的權益,也就是自白,若不自白也別說謊話
陳姓女子,是在去年七月十七日清晨五時四分許,騎車行經北市新生南路三段九十八巷口時,當時交通號誌正好綠燈變黃燈,這時正在對向台大校門口的台北市警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警員林欣恆等人,認為陳女闖紅燈,馬上掉頭迴轉。
ANS:陳女如何舉證自己是未闖紅燈呢!!
女子不服 再罰無照駕駛
由於該處巷口,往前不到五十公尺左轉,就是羅斯福路四段,林員等人追到羅斯福路四段五十二巷時,才把陳女攔下。儘管陳女說她未闖紅燈,並要求到警察局說明,但現場警察卻說再狡辯就是妨害公務,還說要多開幾張罰單。陳女力爭無效,就未在罰單上簽名。沒想到,明明有駕照的陳女,後來竟多收到一張「無照駕駛」罰單。
陳女不服,就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一審台北地院撤銷無照駕駛罰單,維持闖紅燈罰單裁罰,陳女再向高院提出抗告。高院交通法庭審理後,合議庭發現,目前已調往台中市警局服務的開單警察林欣恆,曾在一審時出庭作證說,他是發現陳女闖紅燈後,才尾隨追攔陳女機車,並以電腦查詢,才另開罰無照駕駛。
但高院查出,林員是在回到派出所後,才開單逕行舉發陳女無照駕駛,且在罰單左上角虛偽記載:「當事人表示無違規拒簽收,已告知相關權利事項。」合議庭認為,林員顯然在一審時作偽證,並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之嫌,且還將陳女性別錯誤記載為「男」。
ANS:性別記載錯誤並不影響違規事實,只算是行政瑕疵。
證據不足 駁回一審裁定
合議庭認為,林員舉發陳女無照駕駛,無明確違法證據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能證明他的舉發和作證陳述,具備正確性和公信力?有關闖紅燈部分,除警察的說法,就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最近發生的國道襲警奪槍誤認嫌犯案,就是光憑警察的證詞才發生。
ANS:這今天的中國時報有專題討論這問題,你可以點選看看可否找到,但專題認為若法院支持民眾那警察公權力將受挑戰....。等等我上網查看看若找到我在補充內容貼上網址。
2007-05-20 12:30:21 補充:
合議庭認為,本案舉發警察林欣恆既然未盡舉證責任,就該撤銷一審駁回闖紅燈異議的裁定,發回重裁。本案已確定,不能再抗告。
ANS:民眾要異議一定要了解法律有一個名稱叫舉證,你如何舉證/證明自己無違規,不是自己隨口說說就算,當然警察也不可以明明是黃燈硬說是紅燈,因為那中間可能只差不到二秒車就可過白線。
我是遇到不合理警察我一均投訴內政部警政署,因為民眾舉發後他們有改進的空間,最終還是回饋到其它民眾身上,有利於社會進步,你我得一起努力監督那些只等領退休金的警察人員,沒有服務熱誠、不懂尊重民眾是付稅金給他們的老闆,那他就得先懂得做不好時就得檢討吧!
By Delia
at 2007-05-20T03:54
at 2007-05-20T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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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atha
at 2007-05-23T10:48
at 2007-05-23T10:48
好不容易考上的~有牌的流氓ㄟ....你ㄋ
我們常常說5根手指都不一樣長了
更何況是警察
有些警察本來就是素質低+沒水準...
搞不好他表現出來的已經是最好的了
妳就別為難他了....還能要求啥?
By Dora
at 2007-05-20T09:16
at 2007-05-20T09:16
By Edwina
at 2007-05-22T20:47
at 2007-05-22T20:47
實....你看那個小國敢向台灣這樣真是可恥....台灣人都很引以為傲a
2007-05-20 14:59:19 補充:
我們台灣滅亡指日可待.....
2007-05-20 15:00:41 補充:
歡迎來信共同批罵台灣...
By Todd Johnson
at 2007-05-24T17:53
at 2007-05-24T17:53
就闖紅燈舉證,除了路口固定式照相外,要舉證是幾乎不可能的事,闖紅燈不用5秒鐘吧,總不能要巡邏警察一手騎車,一手將照相機或攝影機對在眼睛上,合議庭的說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2條看來,敝人不是很認同(希望合議庭的法官們有交通專長)。
以新聞看來,林姓警員的確有錯,至於實際狀況如何,還是要等調查後才能確定,看新聞先信一半就好,追蹤報導才可信。
參考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7- 2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By Zora
at 2007-05-24T20:14
at 2007-05-24T20:14
因為這裡是"台灣"
那個條子也是台灣名產"劣警"~~ 還有"天兵警察"
前一陣子報紙已經報導出很多台灣員警的醜事了~~加上今天這件事件也不足為奇吧!!
ㄧ天工作12小時~~太累頭腦會昏昏沉沉也很平常~~開錯單~寄錯單~寫錯資料ㄉ事情每天都在上演~~習慣就好
加上台灣人的個性~~不爽對方的態度就越開給你或講話越大聲(每個人都會 百姓也會)更是司空見慣
看過最扯的~~寄照相罰單的時候~~不僅車牌號碼不一樣~車型也不同~~真不曉得這些條子眼睛長在哪....這件新聞算剛剛好而已~~
先別說我對警察滿不滿意或恨不恨警察~~台灣警察每天出狀況的次數如果跟全世界百多個國家來比~應該擠的上前8強~~
平均2~3天就有一則員警出錯的報導~~新聞報紙上的不算(新聞以外、地區較偏僻的)加起來差不多是這樣~~
最後台灣警察的特有精神~~抓百姓比抓歹徒還兇~~(你說是政府規定的~沒辦法)那也對~~畢竟中華民國萬萬稅~~如果說今天抓百姓和抓歹徒的績效獎金一樣多~哪個條子會想抓歹徒(很拼的警察、真正為治安出力的警察例外~但是少ㄉ可憐)~~抓歹徒還要冒上生命危險~~有百姓這棵搖錢樹就好了!!
這種是放寬心去面對吧~~
By Selena
at 2007-05-22T03:36
at 2007-05-22T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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