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買賣糾紛卻都被認定是維修瑕疵??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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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中小,74【裁判日期】1020425【裁判案由】減少價金【裁判全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74號原  告 XXX被  告 XXXX年代汽車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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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hany avatarBethany2013-05-11
「聲請人其餘請求權拋棄,聲請費用各自負擔。」所謂的其餘請求權拋棄,就是指你當初所主張之同一買賣契約、同一買賣標的物及同一訴訟標的。據此,調解條件既已履行完畢,則調解與判決有同一效力,你當然不得再就同一訴訟標的重為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所減少之價金。=>調解程序你可能遺��
Hedy avatarHedy2013-05-09
人有自我私情偏好......會為自己往有利自己的方向想或定義解釋~既然已經裁判,那就是有公權之官署意思最大,你個人以為的自定義的只有自己認為而已....沒救
Ivy avatarIvy2013-05-09
你的貼判決跟你的案子有關嗎??是你的案子嗎這判決根本就程序不合法駁回了前面已經有調解了,後面起訴當然不合法如果當初有爭執,為何還答應調解條件??2013-05-0911:41:23補充:不知道你調解內容為何但民事訴訟法有個很重要的概念-紛爭解決一次性我猜想本案法院認為屬於同一訴訟標的,故直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