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車位不讓停機車呀? - 汽車
By Andrew
at 2019-03-19T01:18
at 2019-03-19T01:1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 引述《Sturmvogel (Schwalbe)》之銘言:
: : → ghjkl5566: 沒唷,已經有車位可停機車判例了,該案管委會敗訴 03/18 1
9:
: : → ghjkl5566: https://bit.ly/2TeYauT 像這個 03/18 1
9:
: 沒啥.....
: 這個案子一審是住戶勝 (對...你引的這個)
: 參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099 年 訴 字 002443 號判決
: 但是 高院北分院二審
: " 住戶敗訴啦!! "
: ==================================
: 【裁判字號】 100,上,33
: 【裁判日期】 1000426
: 【裁判案由】 撤銷管委會規約等
: 【裁判全文】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字第33號
: 上 訴 人 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鄭建華
: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 周福珊律師
: 王嘉斌律師
: 被 上訴 人 羅魏楚櫻
: 訴訟代理人 羅大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管委會規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 99年11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3號第一審判決
: 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不得干涉被上訴人於坐落新北市○○區○○
: 段2255建號地下一層停車位停放任何車種、車數包括大型重型機
: 車、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腳踏車部分,及訴訟費用(確定
: 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
: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 其餘上訴駁回。
: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由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
: 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上面看不懂的判決主文,大概說明一下...
: 一審告兩樣: 1.規約無效(住戶勝訴),並且要討租金(住戶敗訴)
: 2.我的車位我想停啥就啥(住戶這個勝訴)
: 二審判決是: 1.規約成立有瑕疵,無效(管委會這個敗訴)
: 2.車位不是你想停啥就停啥,是建築法規明文規定的,
: 跟住戶大會的規約有效無效?沒啥太大關聯
: (管委會這個勝訴)
: 所以各有勝敗,因此裁判費用 一人出一半.
就算規約有瑕疵
規約也是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的
規約也是不能違反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來就寫了
專有或約定專用要照登記用途
只要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在條例裡面註明從其規約的
就是規約訂的為主
這個判決還蠻有名的
很多時候這類糾紛一搜尋就是這案例
我看到這個上訴人的名字就有點印象
--
: ※ 引述《Sturmvogel (Schwalbe)》之銘言:
: : → ghjkl5566: 沒唷,已經有車位可停機車判例了,該案管委會敗訴 03/18 1
9:
: : → ghjkl5566: https://bit.ly/2TeYauT 像這個 03/18 1
9:
: 沒啥.....
: 這個案子一審是住戶勝 (對...你引的這個)
: 參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099 年 訴 字 002443 號判決
: 但是 高院北分院二審
: " 住戶敗訴啦!! "
: ==================================
: 【裁判字號】 100,上,33
: 【裁判日期】 1000426
: 【裁判案由】 撤銷管委會規約等
: 【裁判全文】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字第33號
: 上 訴 人 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鄭建華
: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 周福珊律師
: 王嘉斌律師
: 被 上訴 人 羅魏楚櫻
: 訴訟代理人 羅大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管委會規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 99年11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3號第一審判決
: 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不得干涉被上訴人於坐落新北市○○區○○
: 段2255建號地下一層停車位停放任何車種、車數包括大型重型機
: 車、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腳踏車部分,及訴訟費用(確定
: 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
: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 其餘上訴駁回。
: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由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
: 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上面看不懂的判決主文,大概說明一下...
: 一審告兩樣: 1.規約無效(住戶勝訴),並且要討租金(住戶敗訴)
: 2.我的車位我想停啥就啥(住戶這個勝訴)
: 二審判決是: 1.規約成立有瑕疵,無效(管委會這個敗訴)
: 2.車位不是你想停啥就停啥,是建築法規明文規定的,
: 跟住戶大會的規約有效無效?沒啥太大關聯
: (管委會這個勝訴)
: 所以各有勝敗,因此裁判費用 一人出一半.
就算規約有瑕疵
規約也是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的
規約也是不能違反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來就寫了
專有或約定專用要照登記用途
只要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在條例裡面註明從其規約的
就是規約訂的為主
這個判決還蠻有名的
很多時候這類糾紛一搜尋就是這案例
我看到這個上訴人的名字就有點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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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at 2019-03-21T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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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03-21T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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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04-10T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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