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碰撞事故的存證信函效力 - 貨車
By Gary
at 2009-10-01T00:00
at 2009-10-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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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老人摔車而我爸是在他摔車前經過那個巷口轉彎,而當天發生後3個小時收到警察局電話前去做筆錄並且照相確定沒有跟機車有碰撞,而我爸也說轉彎時沒看到他在機車後方,,而現場唯一目擊者說看到一台貨車轉彎後他跌倒的,但是當時警察卻沒做筆錄,我爸也沒有看到貨車,也找不到那台車所以就把事情賴在我家車上,而事發後四天我媽開車車門去撞到牆有去烤漆,警察也只有去烤漆廠做筆錄而已,然後一個月前調解委員會有寄調解通知書而我爸一開始就打算要讓他告所以不理他,並且也告知請他們走法律途徑解決,而現在因為他有去找縣議員施壓,所以這二個星期都會有警察打電話來騷擾和恐嚇,說第一次的照片不清楚和筆錄有問題,所以要重新鑑識車輛和重做筆錄,但是有去問過了所以也不理他們。
而我要問的是調解委員會三次��
而我要問的是調解委員會三次��
All Comments
By Dora
at 2009-10-03T20:52
at 2009-10-03T20:52
存證信函的功效只在於:假設你要告某一個人,先寄出存證信函,只是預先告知,要對方接到信函後,限期出面處理,讓他有緩衝時間而已,而不是只要對方有收到存證信函,你就一定會取得勝訴。
法律講求的是證據,不論是刑事ˋ民事案件,都是以證據為裁定判決的基礎,存證信函根本不算證據,對方可以拒收,縱使家人已經代收,也可以將它視同垃圾郵件,扔進垃圾桶。
存證信函它絕對不是萬靈丹。
本案既然未存在"
縱使有記下車號或有監視畫面,也僅止於[路過之車輛],且已經[到過警察局做筆錄並且照相確定沒有跟機車有碰撞]痕跡。
對方也無法提出直接證據,至少目前千萬不要再去理會。
連調解委員會都不要再出席,以免讓對方誤認我方心虛。
就任由他去告,一切上法院再談。
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無須擔心,拒絕出席會怎樣!
沒有的事"
其可任由他誣賴,一經出席�
By Lily
at 2009-10-05T16:01
at 2009-10-05T16:01
----->答:不會
受到存證信函後,你們也可以寫一張寄回去啊!!!!有來有往,把事情解釋清楚,說真的與你們無關!!!!!
By Victoria
at 2009-10-03T21:09
at 2009-10-03T21:09
那你們也可找民代出來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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