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朋友的名字買車 - 汽車
By Blanche
at 2021-12-25T10:34
at 2021-12-25T10:34
Table of Contents
: 只是車子掛在朋友名下
: 這樣我或者我朋友會有什麼風險嗎?
: 如果保留全部的單據
: 萬一兩年後車子不過戶回我名下
: 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要求車子過戶
: 或者購買前可以跟朋友簽約
: 讓雙方都有保障
: 這個合約具有法律效力嗎?
哈哈哈哈哈哈,我是問問哥啦,這題我來吧
先回答你兩個問題
1.合約有效。依據民法第72條規定,契約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就會有效
你這個頂多就是借名登記契約,我國是承認其效力的。
2.你之後還是可以依據契約,或者甚至連契約都沒有去提起民事確認所有權訴訟
就可以過戶回去了,請不用擔心。
再來回答這樣做有啥風險的,這是大哉問
第一:所有權人到底是誰?
一、車輛的所有權人,不是以行照上登記名義人為依據
這個是實務穩定見解(被引用兩百多次還不穩定?)
https://imgur.com/UKCorex
最高法院早在民國71年台上3923號判決就說:
汽車為動產,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一第一項規定,其物權之讓與以交付為生
效要件。在監理機關所為過戶,屬於行政上之監理事,不生物權移轉之效
力。
所以行照上登記名義人是誰不一定代表誰是所有權人
簡言之,我國不動產的登記制度有絕對的登記效力,其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經效力(民§758、土地
§43參照)。可是汽車是動產,他的物權狀態跟登記無關。
所以你實際上是這台車的所有權人,你的朋友只是出名人而已。
第二:其實你跟你朋友都需要擔心對方
首先是登記名義人債信的問題:
直接分享兩個案例,都搞笑的,都是為了要衝業績
1.這個判決今年12/17才剛出來 https://bit.ly/32pmnsX
大意:
原告是車商,被告是原告的員工
被告為了衝業績,所以跟原告寫了汽車買賣契約並且過戶給被告。
後來他們要過戶回來,結果發現不能過戶,因為這台車被監理機關下
禁止異動。不能過戶,原告只好起訴請求確認原告是所有權人。
(這個判決沒寫禁止異動原因,下面會分析)
2.https://bit.ly/3EsZa6e
大意:
業務員為了衝業績,所以把車子過戶給女朋友的媽媽
結果後來要過戶回來,車子又被禁止異動了
因為女友的媽媽有欠稅,最後透過這個訴訟還是可以過戶回來
結論:登記名義人如果欠稅、或者外面欠債,債權人是可以讓這台車被禁止異動的
所以你要先確定你朋友的債信良好
不然到時後這台車被禁止異動就不能過戶,只能循上面的法律途徑解決
還有一種更慘的就是車子直接被債權人扣押,到時候你要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說明你是所有權人。
==================================================================
再來就是刑事責任的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基本上有做到嚴格證據法則,還有證明被告的行為構成犯罪是檢察官
的任務,不可能某車去作案,檢察官直接認定登記名義人是行為人
有人說甚麼車子去作案怎麼辦...不用擔心這種問題...
==================================================================
再來是稅金、燃料費、罰單的問題
其實這是你朋友要擔心的不是你
因為你朋友是登記名義人
所以稅金、燃料費、罰單都是寄給他...
===================================================================
當心朋友拿這台車去跟別人借錢?這的確有可能發生
首先先談談跟當鋪借錢(是否成立物權,要看是否移轉占有)
1.當鋪的權利叫做營業質權,營業質權必須移轉占有否則無效
訪間很多當鋪「免留車」其實都無法成立對這台車的物權
如果這台車你朋友只是登記名義人,但是你是占有
是不可能有當鋪可以對這台車成立質權的
若有人提出質疑我可以找判決給大家參考
發文後補充說明:當鋪業法承認的收當必須要將質押物品移轉占有給當鋪才會成立
這台車都是你在使用,你朋友是要如何移轉占有?
2.跟地下錢莊借錢
不知道您有沒有民法債權、物權的觀念,如果有了話應該知道債之相對性
也就是說你朋友拿這台車去跟地下錢莊借錢,這個約定只存在你朋友跟地下錢莊之間
不能對抗第三人,所以地下錢莊不能拿借款契約說要對這台車主張權利
除非他有物權。
發文後補充說明:
你記得把行照留著不要給你朋友。
就算你行照是留在朋友那邊,朋友拿行照取信地下錢莊
地下錢莊以為你朋友名下有一台車基於這個信賴借錢給他
但這也是地下錢莊自己不董我國司法的穩定見解
他認為登記名義人是誰的,誰就是所有權人→這樣的想法是錯的
還有地下錢莊在沒有看到這台車,只看到行照的情況下就借錢,自己要承擔風險
3.動產抵押權(物權之一)
這個就是你最需要擔心的,但也可以將之變成護身符
因為動產抵押的成立不以移轉為必要,可以去看一下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自己去看一下。
你的朋友有可能將這台車拿去設定動產抵押權給債權人
包含我2.講的地下錢莊,這樣到時候地下權莊就可以基於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
直接把這台車拖走。雖然你其實可以主張動產抵押權不存在...你也會贏
但是這種訴訟...你恐怕就要請專業律師了...難度比確認所有權訴訟高
護身符的作法:這個做法可能會有一些爭議,但是實務上一堆
你自己去當動產抵押權人,因為這樣這台車就有動保設定
有動保設定的車輛不可以辦理異動,必須債權人出示異動同意書
而且這種車子當鋪也好、地下錢莊也好,看到收的意願會比較低(還是會收)
更何況車子在你占有下,一般當鋪、地下錢莊也有法律概念,他們看到有動保、
而且來借錢的人又拿不出行照、然後也沒有占有這台車,實際上很少人會碰。
這個原理就好比,有的父母把房子贈與給兒子,但是怕兒女賣掉
或者拿去跟銀行借錢。所以父母把房子贈與兒女的時候,就順便設定抵押權
而且還設好設滿。
==============================================================
打到這邊我有點累了 有問題的在推文提出吧
這題我實際上解N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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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我或者我朋友會有什麼風險嗎?
: 如果保留全部的單據
: 萬一兩年後車子不過戶回我名下
: 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要求車子過戶
: 或者購買前可以跟朋友簽約
: 讓雙方都有保障
: 這個合約具有法律效力嗎?
哈哈哈哈哈哈,我是問問哥啦,這題我來吧
先回答你兩個問題
1.合約有效。依據民法第72條規定,契約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就會有效
你這個頂多就是借名登記契約,我國是承認其效力的。
2.你之後還是可以依據契約,或者甚至連契約都沒有去提起民事確認所有權訴訟
就可以過戶回去了,請不用擔心。
再來回答這樣做有啥風險的,這是大哉問
第一:所有權人到底是誰?
一、車輛的所有權人,不是以行照上登記名義人為依據
這個是實務穩定見解(被引用兩百多次還不穩定?)
https://imgur.com/UKCorex
最高法院早在民國71年台上3923號判決就說:
汽車為動產,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一第一項規定,其物權之讓與以交付為生
效要件。在監理機關所為過戶,屬於行政上之監理事,不生物權移轉之效
力。
所以行照上登記名義人是誰不一定代表誰是所有權人
簡言之,我國不動產的登記制度有絕對的登記效力,其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經效力(民§758、土地
§43參照)。可是汽車是動產,他的物權狀態跟登記無關。
所以你實際上是這台車的所有權人,你的朋友只是出名人而已。
第二:其實你跟你朋友都需要擔心對方
首先是登記名義人債信的問題:
直接分享兩個案例,都搞笑的,都是為了要衝業績
1.這個判決今年12/17才剛出來 https://bit.ly/32pmnsX
大意:
原告是車商,被告是原告的員工
被告為了衝業績,所以跟原告寫了汽車買賣契約並且過戶給被告。
後來他們要過戶回來,結果發現不能過戶,因為這台車被監理機關下
禁止異動。不能過戶,原告只好起訴請求確認原告是所有權人。
(這個判決沒寫禁止異動原因,下面會分析)
2.https://bit.ly/3EsZa6e
大意:
業務員為了衝業績,所以把車子過戶給女朋友的媽媽
結果後來要過戶回來,車子又被禁止異動了
因為女友的媽媽有欠稅,最後透過這個訴訟還是可以過戶回來
結論:登記名義人如果欠稅、或者外面欠債,債權人是可以讓這台車被禁止異動的
所以你要先確定你朋友的債信良好
不然到時後這台車被禁止異動就不能過戶,只能循上面的法律途徑解決
還有一種更慘的就是車子直接被債權人扣押,到時候你要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說明你是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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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就是刑事責任的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基本上有做到嚴格證據法則,還有證明被告的行為構成犯罪是檢察官
的任務,不可能某車去作案,檢察官直接認定登記名義人是行為人
有人說甚麼車子去作案怎麼辦...不用擔心這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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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稅金、燃料費、罰單的問題
其實這是你朋友要擔心的不是你
因為你朋友是登記名義人
所以稅金、燃料費、罰單都是寄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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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朋友拿這台車去跟別人借錢?這的確有可能發生
首先先談談跟當鋪借錢(是否成立物權,要看是否移轉占有)
1.當鋪的權利叫做營業質權,營業質權必須移轉占有否則無效
訪間很多當鋪「免留車」其實都無法成立對這台車的物權
如果這台車你朋友只是登記名義人,但是你是占有
是不可能有當鋪可以對這台車成立質權的
若有人提出質疑我可以找判決給大家參考
發文後補充說明:當鋪業法承認的收當必須要將質押物品移轉占有給當鋪才會成立
這台車都是你在使用,你朋友是要如何移轉占有?
2.跟地下錢莊借錢
不知道您有沒有民法債權、物權的觀念,如果有了話應該知道債之相對性
也就是說你朋友拿這台車去跟地下錢莊借錢,這個約定只存在你朋友跟地下錢莊之間
不能對抗第三人,所以地下錢莊不能拿借款契約說要對這台車主張權利
除非他有物權。
發文後補充說明:
你記得把行照留著不要給你朋友。
就算你行照是留在朋友那邊,朋友拿行照取信地下錢莊
地下錢莊以為你朋友名下有一台車基於這個信賴借錢給他
但這也是地下錢莊自己不董我國司法的穩定見解
他認為登記名義人是誰的,誰就是所有權人→這樣的想法是錯的
還有地下錢莊在沒有看到這台車,只看到行照的情況下就借錢,自己要承擔風險
3.動產抵押權(物權之一)
這個就是你最需要擔心的,但也可以將之變成護身符
因為動產抵押的成立不以移轉為必要,可以去看一下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自己去看一下。
你的朋友有可能將這台車拿去設定動產抵押權給債權人
包含我2.講的地下錢莊,這樣到時候地下權莊就可以基於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
直接把這台車拖走。雖然你其實可以主張動產抵押權不存在...你也會贏
但是這種訴訟...你恐怕就要請專業律師了...難度比確認所有權訴訟高
護身符的作法:這個做法可能會有一些爭議,但是實務上一堆
你自己去當動產抵押權人,因為這樣這台車就有動保設定
有動保設定的車輛不可以辦理異動,必須債權人出示異動同意書
而且這種車子當鋪也好、地下錢莊也好,看到收的意願會比較低(還是會收)
更何況車子在你占有下,一般當鋪、地下錢莊也有法律概念,他們看到有動保、
而且來借錢的人又拿不出行照、然後也沒有占有這台車,實際上很少人會碰。
這個原理就好比,有的父母把房子贈與給兒子,但是怕兒女賣掉
或者拿去跟銀行借錢。所以父母把房子贈與兒女的時候,就順便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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