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對方拖著不跟我們和解 - 貨車
By Kumar
at 2009-12-08T00:00
at 2009-12-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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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我先生開大貨車和一位腳踏車騎士發生擦撞(二個人同時等紅綠燈,結果綠燈時我先生一轉彎就撞到了那位騎士,馬上報警後聯絡送醫,到醫院醫生說他的手腕處的骨頭有裂傷,但是不用住院,後來他也回家了,結果因為可能他没錢,所以他也没怎麼積極去看醫生,後來我先生去看了他兩次,第一次拿水果去,第二次就先拿了三千元和買一輛腳踏車給他(因為他說是上班的代步工具),我們有跟他說保險公司一切都會處理,我們也有誠意跟他和解,可是他卻表示說手還會痛,牙齒也受傷了,所以還不能和解,可是問題是:他又不去看醫生,没有收據,那我要怎麼叫保險公司賠他?更何況我們自己本身也是負債累累,我就算想賠他,我也心有餘力不足,可是他就是不跟我們和解,我該怎麼辦?(因為車子是公司的,公司希望我們自己解決)我想請問:如果他這樣子一直拖著不和解,難道除了任他予取予求,我没有別的辦法了嗎?還有想請問專業的人可不可以告訴我,這樣子我先生要負完全的肇事責任嗎?
Update:
很感謝二位大大的回答,可我們和對方聯絡,他的態度就是:我不是不跟你和解,只是要等到我完全好才跟你和解,而這段時間保險公司没有理賠給他,他要我們先墊付給他,原本想這樣也可以,可是他上次拿了三千元,結果到今天才說要去看醫生.........那這樣下去,我豈不是没完没了?這樣的情形,我該怎麼辦才好呢?
Update:
很感謝二位大大的回答,可我們和對方聯絡,他的態度就是:我不是不跟你和解,只是要等到我完全好才跟你和解,而這段時間保險公司没有理賠給他,他要我們先墊付給他,原本想這樣也可以,可是他上次拿了三千元,結果到今天才說要去看醫生.........那這樣下去,我豈不是没完没了?這樣的情形,我該怎麼辦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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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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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09-12-10T17:16
at 2009-12-10T17:16
這點是正確的!
是否願意提前和解 ,也是被害人的絕對權利 ,任何人都無權 強迫左右。
絕非 警方有權叫他和解就和解!
你們不一定要先墊款!
對方若受不了或不爽,或許就會提和解事宜,當然也有可能,對你們提告。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本案應為汽車右轉彎未注意右後方來車之案件!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本案肇事車輛是[大貨車]。
刑事部份"
只針對行為當事人[肇事駕駛]提告而已。
民事部份"
假設[肇事駕駛]無力給付民事的賠償,民事部份:被害人可在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要將該公司[連同負責人],依據民法第188條1項,一併列入被告,屆時公司不處理都不行。
數十年來直至目前為止,在所有類事案例經驗中,還沒有任何一家交通公司能逃脫過此責任。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法條的用意並不代表 ,公司或車主就是要替肇事行為人賠償,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免於求償無門的窘境而已。
若有加保[任意險]"
可請保險公司協助談判善後!
反之"
若無加保[任意險], 只有投保強制險者"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修車費用]:
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況且受傷被害人"原本就可跳過和解,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同項ˋ同額的理賠。本案若你只用[強制險理賠],這等於沒賠,任何被害人或家屬,應該都不可能接受這種理賠方式。
By Cara
at 2009-12-09T09:17
at 2009-12-09T09:17
.如果他們不出面解決你拿他們也沒辦法!!
和解是有時間限制~過了法定時間對方要告您也沒有辦法.不過這段時間對方還是沒事會來跟你要錢當點心
走法院最少要1~4年時間漫長又無奈.建議你還是找專業的人尋求幫助.如果只是告訴你怎麼做對方那位騎士也不願意和解
歡迎您寫信給我..我認識的人專門治療皮皮人
[email protected]
By Yuri
at 2009-12-10T23:49
at 2009-12-10T23:49
By Cara
at 2009-12-10T00:46
at 2009-12-10T00:46
保險公司理賠時會順便簽定和解書
若有報警處理 就請警方代為連絡被害人到場簽定和解書
然後就多多少少包個小紅包給被害人意思意思當作賠償金
不用說到幾萬元
大概包個2600或3600
正常來說 肇事責任幾乎都屬於汽車駕駛人負責比較多喔...
除非有比較特殊案例 但是同樣等紅綠燈 綠燈起步時 你先生就沒有先注意有無其它車輛..
當然 和解書簽定以後 就沒有其他事情了 也就不用擔心太多
現在可以到當初作筆錄的警察局 告知現在情況後 請警方代為連絡簽定和解書
2009-12-08 22:25:38 補充:
事情隔了那麼久 這狀況我也是第一次遇見
快一個月了 所以變的後面他拖到今天去看醫生
我怕保險公司會認為 這個傷 是車禍之後造成的
害怕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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