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幹道支線肇事責任歸屬問題?(急)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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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ictoria
at 2008-03-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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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說明一下狀況:
我開車行經十字路口,兩邊都沒有紅路燈,但我是幹道(我直行的
路比較大條) 對方是支線,我當時時速不超過30公里,而且已開過
道路中心線(開一半以上),她就在這時出現,我當時並未看見她,
就撞倒她 (她騎機車),她當時載著她兒子 她腰扭到 她兒子手扭到 機車則是有少許擦傷和車殼裂開 前叉歪掉。
我則是沒受任何傷,車前面引擎蓋被壓到凹進去 就這樣。
當時我們也馬上叫交警來鑑定,也馬上叫來救護車送她到醫院,
照X光後並沒有大礙,也到警局做好筆錄。
事後我們有一直打電話給她要去探望她 她不是說沒空 就是不接電話。
今天我們就一起上調解委員會,他竟然獅子大開口,說她那段期間
沒辦法工作在家休養了好幾天 要我們賠4萬多,修車要修1萬5,
還有這段期間她沒車所以小孩都坐計乘車上下課 要付交通費,
加加起來共6萬多,而且不包含醫藥費 她說她傷還沒好要一次算清楚。
至於我這方面則是想說車一點傷而已所以也沒有跟她開口。
她還說如果我們不賠償的話就要告上法院 告我們"傷害罪"
下禮拜4還要再上一次調解委員會,這樣我該怎麼半?
這樣算是誰對誰錯 ? 我開車就一定錯嗎 ? 責任歸屬 ?
我覺得他這樣要求的賠償太誇張了,我該賠償嗎 ?
真的告上法院的話我站的住腳嗎 ? 我有哪裡有錯嗎 ?
拜託大大幫幫我ˊ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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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08-03-10T16:12
對方可以告你〔過失傷害罪〕.
刑事.大楖是3個月吧!都可以〔易科罰金〕約9萬元.
刑事.被告可〔易科罰金〕是給國家的錢.原告要在事發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提告.
民事.是法官判決賠給原告的錢.原告要在事發之日起算二年內提告.或是等第檢察官會將被告起訴,原告可以刑事附帶民事向被告求償.
刑事+民事=多少?〔被告須要負擔〕
如果原告不願意和解,檢察官會將被告起訴,原告可以刑事附帶民事向被告求償,當原告.或被告.收到民事判決書,不滿意.可以再上訴.
你可以寫〔答辯狀〕法院有提供〔寫狀紙的參考資料〕.寫完再去問〔服務人員〕看寫這樣.可不可以,再送狀紙到〔收狀處〕.

民事告訴要繳納〔裁判費1.1%〕.如果你敗訴.你要交給法院.
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告訴.免繳納.
但是刑事附帶民事告訴~上訴要繳納〔裁判費〕.
車禍求償須知
醫療費:檢附醫療費用單據,扣除健保已支出部分
工作損失:檢附減少收入相關證明,例如請假單
精神賠償:需提收入、身分等資料,並說明所承受痛苦
殘障勞動力損失:檢附受害殘障等級,可求償至65歲
殘障增加支出:諸如義肢、看護費用等,可求償到死亡為止
一般車禍案件的被害人都會對肇事者提出傷害的刑事告訴並且附帶民事求償,如果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地檢署通常就會做出不起訴的處分。
賠償金由法官定奪
至於對方要求的金額合理與否,就要看對方請求的項目為何,一般來說,對方如果請求醫藥費、減少工作損失、車輛修理費及因看病所需的車馬費,且都能提出單據,是屬於合理請求的範圍,應可以接受,如果金額過高,則可與對方商談分期付款的可能性,只要能夠展現誠意,應該可以達成和解,如此一來就不會留下前科。
但若對方要求的金額不合理而無法達成和解,刑事部分可能因此被判處拘役或幾個月的有期徒刑,但都可易科罰金,而此時民事賠償部分,則會由民事法庭法官審酌責任。對方要求的金額是否合理,做出合理的裁判。且依照實務經驗來看,為了車禍打官司所耗費的精神財力,絕對超過調解委員會的撮合程序。

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之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則係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一日.
請保險專人到場
如果真的要走上法庭,一定要把就醫紀錄,以及相關花費單據保留好,作為求償依據;至於機車的部分,至少要先拍下損壞情況,同時找到車行完成修復估價,才可以賣掉。
建議民眾遇到車禍事件,一定要打電話給自己投保強制險的保險公司,或者報警到現場蒐證,一方面經由專業人員的現場拍照等方式,可初步釐清肇事責任.
另一方面在未來有訴訟需要時,也不用擔心沒有證據。此外,民眾如果需要申請保險理賠,若無充足的事故現場資料,也容易被拒絕,因此,發生車禍時要求保險公司專人到場,是絕對必要的動作。若無警員到場製作筆錄的話,初步的肇事責任很難鑑定,最好盡量在協調程序中取得共識和解。
你在庭上同意和解,法官會要你在〔和解筆錄上簽名〕.之後就結案;當庭和解並經兩造在和解筆錄簽名後,就會寄送加蓋法院大印的『和解筆錄』,到時就可憑『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我也是進行到〔聲請強制執行〕這裡,時間是將近兩年.都還沒有獲得賠償,法院也一直沒有寄詢價單給我.貪官污吏無法可治.鑑定己經半年了.還不將被告財產拍賣.我借錢 的醫療費用.還要支付利息.因為留有傷後後遺症.也都無法工作償還.
現在因欠銀行錢,戶藉遷到戶政事務所.還因此〔離婚〕.我到勞工局找工作,勞工局說要我把戶藉遷出戶政事務才能受理.我到到市政府申請〔低收入戶〕,竟然只因嫁出的姐姐有存款.而不受理.當我在剛滿二十歲時.我沒有工作,我爸報所得稅時.不能將我列為〔撫養〕,現在我爸及我要申請〔低收入戶〕就列為計算,而且負債與存款不能抵銷.真是沒天理.我之前工作有參加勞保.現在沒有工作不能參加勞保.也沒錢付勞保費.若我死亡或生病,這筆錢也無法領,立法院應該修法.

不用擔心到時要一天到晚跑法院
大概三.四個月跑一次,我是地檢署一次.收到起訴書
刑事庭1次.在刑事庭同意移交調解.〔若是有私下和解,就寫〔刑事撤回告訴狀〕將和解書附上撤回告訴.

和解庭2次.收到刑事判決書〔若是沒有和解.不會再開庭〕.
民事庭1次.收到民事判決書
民事上訴庭1次.收到民事判決書
刑事上訴庭2次.收到刑事判決書
是簡易判決,只有到二審.
Genevieve avatar
By Genevieve
at 2008-03-09T05:13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m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08-03-09T20:22
這種幾乎已變成台灣人的一種本能,有機會可以要一點就多要一點
你錯,如果沒有監視器,再加上是你撞他,再加上沒有證人
他如果告"過失傷害",那一定會起訴,
如果檢察官人好一點有可能,以微罪不起訴
可是我想很難,
所以可以和解最好是和解的好......
如果是以求償的角度來說,他說休息幾天不算數,
要以醫療診斷書上面所述,要休養幾天都會備註在上面~~~
小孩乘坐計程車上下課,基本上是不能求償
所謂交通費是因車禍受傷無法自己到醫院去治療,
才有所謂的求償交通費,還要有收據......
(這是上民事庭後法官看判決多少的依據)
修車1萬5 請他拿出收據
(以過失相抵原則,妳的車子修理費可以折抵)
所以他想賺錢,唉......
他如果真的上法庭你有機會被判刑,20天到3個月(這是比較常見的)
一天折抵一千(易科罰金) 你看看你划不划的來......
最好的方式,姿態放軟,妳的車子應該有保險吧!
請他提出醫療收據 診斷書 修車單據 薪資單
並說孩子坐計程車上下課不可能算到你頭上
如果他真的想藉此賺一筆的話,那就上法庭吧!
最好還是不要......很煩
2008-03-06 22:27:12 補充:
道路中心線(開一半以上),她就在這時出現,我當時並未看見她,
這句話我看不太懂解釋一下吧!你是說你已過路口一半嗎?!
還有修車可以看照片作為參考,不是說一萬5就一萬五

推薦不錯汽車教練^^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08-03-05T00:00
家住高雄市區.離駕訓班有點遠.但我覺得滿值得.因為遇到滿好的王炎得教練(0986051111).而平常自己因緊張而神經緊�� ...

尋求關渡大台北駕訓班教練推薦~~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08-03-05T00:00
近期我想要報名學開車,看到關渡大台北駕訓班口碑不錯呢,
且離我家也很近呢,所以我應該會去那裡報名,

救我吧>.<”(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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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08-03-04T00:00
事情經過:2年前認識了活潑開朗的她因為一些原因(我問過父親他總是沒說什麼原因說什麼同姓不好要相信他老人家 ...

NISSANX-TRAIL抖動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08-03-04T00:00
我的X-TRAIL休旅車
有時開車開到110~130之間
車子就會產生抖動
只要時速沒在110~130之間
車子卻很平順
請� ...

高速公路時速的問題.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08-03-04T00:00
我先前有看過一則報導.一位駕駛朋友.在行駛高速公路.
在內側車道行駛時速在100公里.
被開單.要6000元.(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