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最近我拍照檢舉的地方,
警員都以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含括於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
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為由不予取締,
因為之前檢舉快一年都沒這問題,
所以很納悶的打電話去詢問警員到底怎麼了,
得到的回應是因為有人申訴說:
他在車內不能用56條的罰款取締他,
若改用55條(臨停)取締,他又說他沒在車上,還是用錯罰款取締,他要告警員。
天啊!世界上居然有這種無賴敢這樣說謊,
然後我問警員他應該要提出他在車上的證明吧?而不是這樣空口說白話,
警員居然回我說,台灣的法律這樣是他不需提出證明的,
我的媽啊!現在是什麼情形,坦護違規者到這種程度。
後來我網路查了一下,
好像這種申訴去年在台北市有發生過,
然後檢舉者有投訴到王鴻薇議員那裡。
正當我失望之際,
無法檢舉擋風玻璃很黑的車輛,
爬文看到有破解之道,
就是先拍前面,隔3分鐘再拍後面,
但我的疑問是:
1.這樣不是一樣沒拍到駕駛座有人嗎?
2.我知道黃線臨停是3分鐘內,但紅線也是嗎?
3.如果警員還是不取締,要怎麼跟他據理力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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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拍照檢舉的地方,
警員都以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含括於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
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為由不予取締,
因為之前檢舉快一年都沒這問題,
所以很納悶的打電話去詢問警員到底怎麼了,
得到的回應是因為有人申訴說:
他在車內不能用56條的罰款取締他,
若改用55條(臨停)取締,他又說他沒在車上,還是用錯罰款取締,他要告警員。
天啊!世界上居然有這種無賴敢這樣說謊,
然後我問警員他應該要提出他在車上的證明吧?而不是這樣空口說白話,
警員居然回我說,台灣的法律這樣是他不需提出證明的,
我的媽啊!現在是什麼情形,坦護違規者到這種程度。
後來我網路查了一下,
好像這種申訴去年在台北市有發生過,
然後檢舉者有投訴到王鴻薇議員那裡。
正當我失望之際,
無法檢舉擋風玻璃很黑的車輛,
爬文看到有破解之道,
就是先拍前面,隔3分鐘再拍後面,
但我的疑問是:
1.這樣不是一樣沒拍到駕駛座有人嗎?
2.我知道黃線臨停是3分鐘內,但紅線也是嗎?
3.如果警員還是不取締,要怎麼跟他據理力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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