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改判不能申訴?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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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21573604 (realsim812)》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罰單改判不能申訴?
: 時間: Fri Jul 3 12:49:06 2020
:
: 3月底的時候老爸被民眾檢舉開了一張罰單,申訴之後改判成一次超兩台車,我查一下申訴
: 流程不是只有免罰和維持原處分嗎?
:
: 而且第二次的一次超兩台,根據罰單附的照片,超車的情況是像附圖那樣,第二台已經靠到
: 右邊的車道好像是要臨停,這樣我們直接超兩台有違規嗎?
: http://imgur.com/a/h8NWsfH
: 拿去監理站問服務人員說已經申訴過了只能走行政訴訟,不想要那麼麻煩,但是如果沒違規
: 白繳1200又很幹,上來問一下。當然如果這樣有違規我們就直接繳了啦。
: 補上原罰單和新罰單 還有他們附的照片
: http://imgur.com/a/GYkMbL2
: http://imgur.com/a/DOi0hg4


煩~~~~~~~~~~~~~~~~~

原PO 你一直拿照片怎樣照片怎樣,

看著照片說故事

是在蔥三小???

分局給你的公文你都沒在看嗎???

裡面明明寫著

"經審視影片,查旨揭車輛不依規定超越連貫行駛之兩輛前行車"

人家警察手上有影片啦~~~~

人家同花大順,同花福路好思

你以為四張A司是多大??? 掰前前車是要靠邊停有啥洨路用

你發動超車時,目標就是超前面兩台車

人家有影片,你有啥洨??

就只有幾張影片截下來的照片而已.


另外,補充你一個行政裁罰觀念

你說的是 "不得為更不利的處分"

這在訴願法上面叫做

[不利變更禁止原則]

是指 "同一個違規事實"

像道交罰74這一條,起跳一千二上限兩千四

行政機關不能原本只罰你一千二,

你申訴另議,

同一違規事實,行政機關卻因為不爽你申訴,

於是改罰你兩千四.

像那個新聞改罰增加三倍,

是因為發現有新事實(舊事實被新事實包進去)

從原本 併排臨時停車,

申訴後,警察重新審視照片,發現超過3分鐘,

於是變成了 併排停車

於是就發給了該申訴人一張

三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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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anessa avatarVanessa2020-07-04
其實不利變更禁止這種原則應該廢除
亂申訴 亂上訴直接罰更重 不用再找新法條
Edith avatarEdith2020-07-08
在在體現我國法律素養尚未擴散到每個人
Hedwig avatarHedwig2020-07-08
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的話誰敢上訴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20-07-11
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誤時 就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Kelly avatarKelly2020-07-15
為什麼不敢?但要有理才上訴,不上白不上的判重剛好
Edith avatarEdith2020-07-17
法盲又在鬼扯了,訴願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有沒有理是法官
判斷的,就算無理也只是駁回而已;裁罰是依據違規事實而定
去拿跟違規事實本身無關的訴願來加重裁罰,根本於法無據
Elma avatarElma2020-07-19
覺得療癒
Tom avatarTom2020-07-23
一天到晚法盲法盲,根本是法匠當道吧。會提出申訴人
Thomas avatarThomas2020-07-25
民也是花時間想得到正確的事實,處罰不就是為了讓被處
罰人了解那裡錯誤,申訴人就是不了解才會跳出來,台灣
法律是軟性的,是有彈性的,法條在那裡,只是執法者
不明白彈性空間,一堆好像多看一點法條的法匠,一天
到晚說人法盲。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0-07-29
樓上是不是誤會什麼了,我講的是一樓欸。「申訴人就是不了
解才會跳出來」我完全同意啊,這也是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權
利,啊他講的是啥,藉由提高裁罰來使被告畏懼而不敢提出訴
願,這根本就與憲法精神背道而馳了。
Donna avatarDonna2020-08-01
其實依行政訴訟法第237-7條,也未必會開庭就是了,上次我
提告就未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了。另外警方跟監理機關的意見
看看就好,他們當然會以對自己有利的角度陳述,我提告那時
他們的答辯內容是,對於我的違規事實,「有員警目睹為證」
結果法院勘驗密錄器後,發現員警如我所料,根本還沒騎到事
發路口「從畫面上無法得知原告行向」直接打臉他們的說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