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要告我違反契約書內容賠償違約金36萬元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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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at 2007-12-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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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貨車司機 因為剛結婚找工作心切 並與貨車行簽約問題如下.....................
1.一定要簽約才算正式員工.才可繼續任職.但簽約很倉促.利用出車前間隔的時間.合約不可帶出也不可攜回.這是否已違反下列
!!!!!!勞動基本法(民國91年12月25日修正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14條 第一項 規定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這樣可示契約無效嗎???
2.一定要戴手錶.因回公司要填單子.而且不能有誤差. (手錶物品須自費)
3.規定一定要自行帶水.帶毛巾.(物品須自費)
4.出車送件一定要走公司規定的路線.(出門在外路況本人無法控制)
5.一定要再公司規定的加油站加油.不然加油費要自行負擔.
6.加油時一定要自行下車加油.而且不能有一滴油滴到油箱外.如果有滴到一定要馬上擦乾淨不然會扣薪.就是因此才在加油站滑倒.
7.車身不能有任何小刮傷.如果有就要扣薪賠償(車子並非本人24小時看管).
8.簽約之後本人才得知車內裝有監聽器及監視器.本人有受騙的感覺.並且覺得被當成犯人
9.公司規定只須小客車駕駛執照本人持普通小客車駕照.並非職業駕照但.每月規定須考職業駕駛執照的筆試.未及格須扣薪資500元
4因滑倒所以加油站 站長有探視本人並發給本人慰問金3.600元.(但公司認為是屬於公司的並且在薪資中扣除)並且在薪資條明確列出 !!這樣是否違反勞動契約及本人權益是否可以舉證示契約無效呢?
到職時間:96年8月23日並於9月14日簽立契約書為期一年
民國96年9月19日下午因公受傷
所以9月20日至9月26日因受傷(右手肩膀無法出力.無法開手排車)為公傷假.並無上班
辭呈時間:
民國96年9月26日星期三 辭職(滿一個月為民國96年9月23日星期日因連續假期而後改為
民國96年9月26日星期三 由車行老闆口頭獲准辭職同意)
扣除假日.實際工作日為21天)任職未滿一個月

基於上述之不合理規定(只是公司不合理規定之部分)..出外上班深怕一個不小心.這邊要扣錢那邊要扣錢.導致本人每日工作處於神經緊繃..緊張..壓力甚大..開車無法專心.不堪負荷之下.本人提出辭呈.老闆口頭答應.但當下並未提出違約金的部份.直到離職後公司通知本人去領薪資時.方才知道不但薪資$22.296元領不到..還要本人另外賠償公司$44.840元.
本人也與老闆溝通但溝通無效.所以才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勞工局也發函處理了 也處理完畢 薪水也給了..........但是老闆又請律師發函 告我違反契約書內容賠償違約金36萬元 ... 又變得更多了
我到職也不過一個月多一兩天 月薪也只領三萬出卻要我賠36萬元 ...
台灣是不是真的有賣身契約呢?
他告得到我嗎?
老闆真的可以 為所欲為 . 欲取欲求 嗎?
實在另本人無法接受..並且身心俱疲..
我該怎麼辦...?我該怎麼辦...?..天啊!.還有公理嗎?
特請各為善心大大主持公道...

All Comments

Bethany avatar
By Bethany
at 2007-12-09T06:52
看完你的文 感覺你被欺壓了
地方法院有政府提供的諮詢律師 你要不要去問看看
選舉將近 找一個要競選連任的 熱心的 請他幫忙 我想他們一定會幫你的
願你順心
Tom avatar
By Tom
at 2007-12-13T07:33
有很多專家回答您了,不用怕啦!
被告又不一定就是已經要賠款了...
更何況在勞資調解時,你老闆都已經付錢了,表示他理虧呀!
你們老闆可能是政治新聞看太多,所以才學政客不管自己
是不是理虧,先告再說.
先嚇嚇你,告輸再上訴,故意整你的啦.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07-12-13T20:16
您好!
關於您上開列舉的情事(第1點、第6點、第7點、第9點、第10點),
回應:
ㄧ、關於勞基法14條之適法性 (第1點)
法律上對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稱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係並
非出自於不良動機,表意之人和相對人,礙於情面或其它原因,
所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雖非出於真意,卻有隱藏法律行為
的真正效果。按民法87條規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
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也就是說,您提到「一定要簽約才算正式員工.才可繼續任職.但簽
約很倉促.利用出車前間隔的時間.合約不可帶出也不可攜回.」云
云,除非公司與您簽訂的契約內容有所謂的「虛假情事」,或者
契約締約人之ㄧ方行使詐術或以暴力脅迫手段,所簽訂的契約當
然自始無效。然您據此勞基法14條第1項所提之告訴,法理上顯然
薄弱。
二、違法預扣薪資部份 (第6點、第7點、第9點)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為勞動基準法所
明定。(勞基法第26條 參照)也就是說,您提到「員工考職業駕駛
執照的筆試,未及格、車身不能有任何小刮傷,如果有就要扣薪
賠償」云云,雇主據此做出「預扣勞工工資」之行為,自屬違法

三、侵權行為部分 (第10點)
您提到「因滑倒所以加油站 站長有探視本人並發給本人慰問金3.6
00元.(但公司認為是屬於公司的並且在薪資中扣除)並且在薪資
條明確列出」云云。按照常理「慰問金的歸屬怎會屬於公司的呢?
」,顯然「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勞動基準
法 第14條第1項第6款 參照)
四、法律救濟部份
您可以委任律師,根據薪資條所列出的不合理扣除証明及各種不
當要求之情事,向該管轄法院(或勞動契約合議之管轄法院)提出
法律訴訟。
附註:若您被動等到收到法院傳票,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 第14條
第1項第6款提出反訴(反告雇主,讓他也成為被告)。或者,你先向
法院提出「侵權告訴」(也是依據勞基法14條)、等到判決獲勝之後
(因為您已經離職獲准),可以根據判決文內容,向雇主提出契約完
全不能履行的訴訟,也就是「聘雇關係不存在」的確認之訴。可
以解除對方的36萬元違約金求償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07-12-09T21:56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02-66328282..02.23225151...0233933575
民法第247條之一....大意事說..企業不要因勞工無知.情急.而使詐術欺騙員工.
放心睡覺吧.
勞資糾紛處理辦法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loumther
..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07-12-09T14:33
沒有簽約金..毀約拿來要賠錢..
你還可以申請職業災害險..
你老闆再唬你的阿...
你可以反告你老闆"恐嚇取財罪".
我想你應該沒有事..
頂多到地檢署跟法院跟檢察官及法官說清楚就好..
順便你告訴它們..你受傷.加油站給3600.老闆把它從你薪水扣.的事情也說出來.
把你薪支單留住..順便跟加油站站長麻煩.如果到法院.請它幫你做證.3600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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