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解決方法? - 汽車
By Leila
at 2011-12-13T00:00
我同學在今年八月份早上離開我之後,在回家路途中出了車禍,輕微攔腰撞上一台計乘車(看他的車頭損傷及烤漆判斷),當時撞上時,我同學停了一下,看著那一台車住前滑行好像沒有要停的感覺,同學當時狀況精神算是不好吧!他以為沒什麼就想說認倒霉,且很想回家睡覺於是就走了…,當天晚上告訴我,我有陪他去現場看過,是不是有什麼跡象有沒有人受傷等等…,看完之後連剎車痕都沒有,我們就研判那個人也認倒霉跑了,我問我同學要不要去警察局報案,順便看看有沒有人報案,他說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件事就這樣,事過三個月,車子是他媽媽的,他媽媽收到傳單出庭做證,原因就是這件事情,公共危險罪,被告不詳,且對方又說有受傷住院證明,我同學一直很煩惱也很後悔當下為什麼不多留一點時間,看看他有沒有留在現傷,以為他開走,自已也開走,現在警方從攝影機找到他的車,像這樣的問題,(一)他會不會被判肇事逃逸?而且事情過了三個月了,中途都沒什麼事,也沒有警察找上門,為什麼會現在才會提告,(二)會不會是車主也是事後報案呢?這些問題我也很煩惱,因為當天他就是和整晚我在一起,到白天才走(我們沒喝酒),希望有相關知識的大大,可以給我正確方向,讓我知道我朋友該怎麼處理這件事?
肇事逃逸應負之法律責任:依據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刑法修正案,其中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肇事逃逸係違反刑法,觸犯公共危險罪。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關於肇事逃逸之構成要件-------"逃逸"是故,事故之發生_____(不得駛離)不得逃離現場**1.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之裁量在法官手上,請留意當庭陳述之態度,法官亦會參考兩造是否和解以為量刑之參考。2.端看肇事者所保險種為何種類,若僅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其保障範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針對受益人(傷者)給付保險金。3.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是公訴罪,此部分不可免。當事人和解或不提告,屬民事的賠償告訴與刑事的過失傷害罪兩部分。4.過失傷害罪:肇事者因過失致被害人受傷時,視傷害之程度,分別成立過失傷害罪及過失重傷害罪。(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肇事者如為從事業務之人,則應負業務過失傷害或重傷害之罪責。(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二項)5.妨礙交通的紅單,不會吊銷駕照。但依照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時,如汽車所有人同車,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吊扣所駛車輛牌照六個月至一年。依據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刑法修正案,其中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肇事逃逸係違反刑法,觸犯公共危險罪。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一般來說,車禍事件往往出於一個意外、一個不小心,肇事者的責任依受害者的情況,論以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或是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在民國八十八年修正時增訂了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什麼有本條規定的產生?在以往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因此縱使加害人肇事逃逸,只要事後與被害人和解成功,就可以免除刑罰,而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則屬於公訴罪,因此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被害人只要向檢察官告發,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因此本條規定賦予肇事者將傷者送醫的義務才能夠免除本條之刑罰制裁。事實上,被害人如果在發生車禍時,能夠第一時間送往醫院就醫,對於被害人傷勢加重甚至是死亡的機率將會大大地減低,對於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有相當大的助益!有尚未補充的部份可寄信發問或來電諮詢!...
1.肇事逃逸罪是公訴罪,並沒有所謂提告或不提告的問題,若被害人向警方申告被告犯罪事實,警檢方就會主動開始進行偵辦。2.是不是事後報案,不影響肇事逃逸成立。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罪雖然是公訴罪,不因雙方當事人和解而有影響,但是檢察官或法官會考量肇事者犯後態度,通常會從輕處斷,給予緩起訴或緩刑、易科罰金等之處置。建議去找被害人談和解賠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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