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逃處罰及監理問題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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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101年7月2日之後我收到一張罰單上面寫"肇事至人受傷未報案及救護傷者即離開現場"違反道路交管處罰條例第62條4項要在101年8月30日前到監理站請問去監理站繳完之後吊銷駕照是吊銷多久?請問繳完後被吊銷駕照的期間不能辦理什麼監理業務?請問都不去繳的話不能辦理什麼監理業務?我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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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 avatarGary2013-01-21
☆☆☆☆☆62條第4項前段規定「如肇事致人受傷逃逸者,吊銷駕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原條文吊銷一年)101年12月17日初審通過.元月14日三讀通過.一.第62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前段)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法定期限內繳納=>6000~吊銷駕駛執照一年(新法三年).逾期30日內繳納=>6600~吊銷駕駛
Jacob avatarJacob201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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