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的應對方法 - 汽車改裝
By Hedwig
at 2009-09-03T10:26
at 2009-09-03T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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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onshade (一隻歐拉貓)》之銘言:
: 有鑑於最近出現臨檢被開單的文章,在網路上找到了一篇應對的文章,
: 不知道有沒有用,貼出來跟大家討論討論...
: http://forum.ctcar.com.tw/showthread.php?p=7741
: 1. 遇到警察攔檢時,一定要態度平和、親切以對,如果惡言相向,恐會招致更多的刁難
: 。
:
: 2. 車輛停妥後,首先搖下車窗,並且親切的詢問員警所為何事。接著員警會要求出示行
: 照駕照,此時準備好行駕照之後,不要立刻交給員警。從容的下車之後,一定要記得隨手
: 將車門關上,並將行駕照交予員警檢查。
臨檢任意下車實在是個很不好的習慣
遇到臨檢應先將車停放路邊 熄火 雙手放在方向盤上方或明顯處等員警過來
員警要求出示證件再出示證件
如要求下車再下車
不要任意自行下車
要是在國外 警方攔查任意下車
後果會如何就自行想像了
:
: 3. 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親切的告知員警
: ,如有需要檢查任何的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由於車輛屬於私人財產,所以任何人不
: 得私自進入,所以如果警察自行開啟 車門之時,警察就已經違法)
:
: 4. 如果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此時請要求員警出「搜索票
: 」,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即使員警有明
: 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
: 物品逕行盤查。
如有需要 請警方自行動手檢查
等於同意警方搜索了
可能會符合 刑事訴訟法131-1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
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意思就是您自己同意搜索 警方也不需要搜索票
:
: 5. 如果警察以妨礙公務為由威嚇車主時,請明確告知妨礙公務的法律規範,並明確告知
: 憲法中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 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 第八條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
: 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
: 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第二十四條
: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
: 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分則之第三章妨害公務中規定)
: 第85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三
: 、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 第86條
: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
: 鍰或申誡。
: 6. 如果接受臨檢時,車主沒有自行打開引擎蓋,那麼警察是沒有權利自行開啟引擎蓋,
: 針對引擎室內的各項規格做檢查,由此可避免引擎是拉桿等物品被開單的機會。
:
: 7. 如果警察意欲自行開啟車門並進入車內時,請拿出各位的數位相機或是照像手機,對
: 於警員的行為給予拍照存證,並且記下員警的編號與所屬分局,即刻撥打110專線報案申
: 訴。(遭遇車輛臨檢狀況時,手邊如果有任何錄音設備,請務必開機進行錄音存證,如遇
: 有員警態度不佳的狀況時,此為投訴時的最有利證據。)
就像剛剛上述小弟所說的
如果您已告知警方如有需要自行動手 等於同意搜索
既然同意搜索了 進入車內也沒什麼問題
以小弟自己被攔查的做法
靠邊停車 熄火
雙手放在方向盤上方明顯處 等員警走過來
如果不喜歡員警看車內的話
車窗開個小縫 可以讓員警看到你的臉 以及跟員警對談以及遞證件即可
乘客跟駕駛都該保持良好態度 最好什麼動作都別做 等員警查驗身分
如果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會有危害行為
警方可強制乘客與駕駛離車
警方若要求打開引擎蓋
告知員警依照大法官釋憲文535號 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中
有寫明了
應對於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的易發生危害為限 並且應告知實施之事由
如無理由 請員警歸還證件 要求離去
絕不可自行離去或是有搶奪證件之行為
如有上述行為 以強暴脅迫的方式搶奪證件自行離去
會觸犯刑法135 妨礙執行職務罪
也就是妨礙公務 逮捕移送
若導致員警受傷 員警可能會個人控告傷害罪
如果未有搶奪證件等動手行為 只是在那用一些比較難聽的言詞罵員警
警方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妨礙公務罪處理
如員警堅持要求打開引擎蓋
請員警說明實施之事由 否則員警則是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
民眾有權可向督察單位投訴
並告知員警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與30條規定
第2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30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
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請員警開立異議紀錄表
你可以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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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鑑於最近出現臨檢被開單的文章,在網路上找到了一篇應對的文章,
: 不知道有沒有用,貼出來跟大家討論討論...
: http://forum.ctcar.com.tw/showthread.php?p=7741
: 1. 遇到警察攔檢時,一定要態度平和、親切以對,如果惡言相向,恐會招致更多的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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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車輛停妥後,首先搖下車窗,並且親切的詢問員警所為何事。接著員警會要求出示行
: 照駕照,此時準備好行駕照之後,不要立刻交給員警。從容的下車之後,一定要記得隨手
: 將車門關上,並將行駕照交予員警檢查。
臨檢任意下車實在是個很不好的習慣
遇到臨檢應先將車停放路邊 熄火 雙手放在方向盤上方或明顯處等員警過來
員警要求出示證件再出示證件
如要求下車再下車
不要任意自行下車
要是在國外 警方攔查任意下車
後果會如何就自行想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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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親切的告知員警
: ,如有需要檢查任何的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由於車輛屬於私人財產,所以任何人不
: 得私自進入,所以如果警察自行開啟 車門之時,警察就已經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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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果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此時請要求員警出「搜索票
: 」,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即使員警有明
: 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
: 物品逕行盤查。
如有需要 請警方自行動手檢查
等於同意警方搜索了
可能會符合 刑事訴訟法131-1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
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意思就是您自己同意搜索 警方也不需要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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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果警察以妨礙公務為由威嚇車主時,請明確告知妨礙公務的法律規範,並明確告知
: 憲法中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 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 第八條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
: 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
: 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第二十四條
: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
: 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分則之第三章妨害公務中規定)
: 第85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三
: 、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 第86條
: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
: 鍰或申誡。
: 6. 如果接受臨檢時,車主沒有自行打開引擎蓋,那麼警察是沒有權利自行開啟引擎蓋,
: 針對引擎室內的各項規格做檢查,由此可避免引擎是拉桿等物品被開單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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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如果警察意欲自行開啟車門並進入車內時,請拿出各位的數位相機或是照像手機,對
: 於警員的行為給予拍照存證,並且記下員警的編號與所屬分局,即刻撥打110專線報案申
: 訴。(遭遇車輛臨檢狀況時,手邊如果有任何錄音設備,請務必開機進行錄音存證,如遇
: 有員警態度不佳的狀況時,此為投訴時的最有利證據。)
就像剛剛上述小弟所說的
如果您已告知警方如有需要自行動手 等於同意搜索
既然同意搜索了 進入車內也沒什麼問題
以小弟自己被攔查的做法
靠邊停車 熄火
雙手放在方向盤上方明顯處 等員警走過來
如果不喜歡員警看車內的話
車窗開個小縫 可以讓員警看到你的臉 以及跟員警對談以及遞證件即可
乘客跟駕駛都該保持良好態度 最好什麼動作都別做 等員警查驗身分
如果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會有危害行為
警方可強制乘客與駕駛離車
警方若要求打開引擎蓋
告知員警依照大法官釋憲文535號 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中
有寫明了
應對於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的易發生危害為限 並且應告知實施之事由
如無理由 請員警歸還證件 要求離去
絕不可自行離去或是有搶奪證件之行為
如有上述行為 以強暴脅迫的方式搶奪證件自行離去
會觸犯刑法135 妨礙執行職務罪
也就是妨礙公務 逮捕移送
若導致員警受傷 員警可能會個人控告傷害罪
如果未有搶奪證件等動手行為 只是在那用一些比較難聽的言詞罵員警
警方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妨礙公務罪處理
如員警堅持要求打開引擎蓋
請員警說明實施之事由 否則員警則是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
民眾有權可向督察單位投訴
並告知員警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與30條規定
第2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30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
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請員警開立異議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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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at 2009-09-07T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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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9-10T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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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9-02T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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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9-02T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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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la
at 2009-09-01T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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