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鄰居說好可以暫停他的車位,但仍被管委會上大鎖(20點) - 汽車
By Thomas
at 2007-08-06T00:00
因為常常幫姐姐開車接送小孩子上下學的關係,所以經常出入其居住的大樓,然而近日有一個新任的委員不斷的找大家的麻煩,要求所有住戶一律不能暫停他人的停車位,目前在管委會中熱烈討論中,而且要求一旦通過本條例後,一發現停在車格內的車子非住戶本人(停車位所有權人),就立即上大鎖並且罰款一千五來作為開鎖費,然而,我常常暫停的位子是對門的鄰居的車位,由於我出現的時間他通常未回家,對他來說並無影響,因此在和他商量後,他認為只要在他返家前離開,平時隨便我們停車無妨,但是該位機車的委員仍堅持要警衛上大鎖及要求罰金,並警告其不可以因人情壓力而放水,否則一律炒魷魚,因此警衛們在擔心飯碗不保的情況下,即使條例未通過也老是來趕車雖然一直說明該車位使用人同意,並立即以電話聯繫證明給他看,仍遭凋難想請教,若是在通過管委會的條例之前及之後,如果發生停在該車格卻被強硬上大鎖的情形,我可以如何主張權利呢?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下,我或是對方是否觸犯了任何法律呢?...Showmore
貴社區管委會的作法己涉嫌刑法第304條(註一),下次被鎖車時,記的向警察機關報案。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註二),就算某甲的車位被某乙佔用時,也輪不到管委會來管,應由某甲依法提出告訴。註一: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註二: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2007-08-0611:54:27補充:至於樓上會員[醜小鴨]的做法,聽聽看看是可以,別傻到和它一樣。其云:「經過警衛亭時把大鎖狠狠的從警衛亭玻璃砸過去....」等語。如果警衛亭玻璃破了,將涉嫌刑法第354條(註三),因此導致人員受傷時,將涉嫌刑法第284條(註四),另還可提起民事訴訟。遇到這種情形,連車牌都不用記就找的到它,只要去找其客戶(住戶)就知道是誰了。註三: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註四: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2007-08-0816:49:44補充:「凡社區內住戶及停車位所有權人及其親友或業務往來對象,開車出入本社區停車場者,必需於車上放有管委會印製之停車證否則一律上大鎖!」管委會只要有上鎖的動作,就會涉及刑法(註一)。也就是說管委會可以阻止(註五)沒有識別證(註六)的車子進入停車場,但是不論是否有識別證!只要車子停進停車格時,管委會就不應該介入。註五:管委會要派人在車門檢查識別證。註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之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故為達管理成效,要求配載識別證應屬合理範圍。...Showmore
先修正一些數字:因為....通常會去參選的人只有幾種...太閒或太想掌權...30%很有服務熱忱....10%正直服務熱忱正常(雖被動,但一但被選上還會認真辦事的)50%想圖利10%再批此委員之不對處:然而近日有一個新任的委員不斷的找大家的麻煩要求所有住戶一律不能暫停他人的停車位大樓規約有一個車位只能停一部特定牌照的車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有通過一個車位只能停一部特定牌照的車嗎?如果都沒有就是管委會越權與侵權.用一張明信片或一封Email發給縣市政府,就先說管委會侵權,請其派員糾正:一、停車位:屬於約定專用或專有部分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現在這位多事的委員已經在干涉了住戶專有部份的自由使用權了.二、管委會之規定及行為超出了區權會的授權且與法抵觸,故其為無效。三、過去所非法收取的費用請依法歸還!副本給管委會及主委!要整這種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及前條會議記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就要你姊姊(住戶)及被罰關係人之身份,以函文要求:於期限影印大樓的停車管理、鎖車及罰款等之區權會之會議記錄與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此函正本給管委會,副本給縣市政府!!如果管委會置之不理就向縣市政府檢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如果管委會影印的資料沒有規約與區權會之會議資料,只是管委會的會議資料的話,那就等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的解釋處理後,再進行下一回合....於管委會,調解委員會,或法院中討回被罰的錢!!是專有部份,排除他人干涉,其他的侵權之法才會成立......如果停在地下室的車道或其他公設地方,被鎖車罰錢那就不好討了!!但這還是要於區權會通過才算數的!!...Showmore
要求所有住戶一律不能暫停他人的停車位(這是指在未告知的情況下)解決辦法是:叫你鄰居寫一份使用權利書給你(請註名車號)(這樣就依法有據).然後影印一份放在警衛室(給警衛當護身符).如果他再鎖.(看誰鎖的)1通知警衛的公司主管解決.(威脅不處理就提告)2.叫警察來處理.有權利書.你可主張復原權利.可要求對方復原.如不復原.你可請求自行復原的金額(走法律提告.不太建議.耗時間)管委會委員很好應付的.在怎麼機車.只要你依法有據.他們是不敢亂來.只是一般住戶都流於口頭上.不知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所以該提出證明就提出來.因為口說無憑.PS:如果說有了證明他再鎖.沒關係.你也去買大鎖鎖他的車或門(看誰下令的).反正他鎖在先.我們鎖在後.支付開鎖的錢(賠給對方.對方也要賠給我.爽了開鎖的)付得起...Showmore
這種情形我遇過,結果自己找工具把鎖撬開,經過警衛亭時把大鎖狠狠的從警衛亭玻璃砸過去我不是住那個社區,我只是去客戶家工作,我也沒違規停車,不明白為何被鎖車並貼上通知要開鎖費去跟警衛反應時他看我不是住戶根本不鳥我,一付要我花錢消災的態度這根本就是變相擄車勒贖,偏偏老子也不是好惹的軟角色,把鎖撬開後飛車離開,經過警衛亭時順便把大鎖"還給他"~~只是很奇怪...你們住戶怎麼會自己選出一個機車委員???...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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