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要上法院相關疑問 - 開車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2-02-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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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們好
本人最近有一起行車糾紛案件現在要上到法院,
想詢問一些不懂的地方跟我可做的事情.
今年元旦當天早上約快8點,與一位友人在台14甲線下山途中所發生的事情
(昆陽停車場下山往翠峰停車場方向)
因當天元旦上山賞日出遊客車輛甚多,下山也有些路段塞車,大概快8點左右,
行經22.5K處,後方一輛廂型休旅車就在彎道間突然要超車,但礙於對向上山有車輛,
廂型休旅車超車失敗,就一直猛按我喇叭,之後到路稍寬路面隨即又超車而去,
但超車時故意急煞及逼車之動作出現,我就刻意離他一段距離保持安全;
沒想到過了約0.5公里左右(23K路牌之前)誇張的事出現了...
廂型休旅車當下直接停在路中間,人就下車跟我要理論為什麼害他超不了車,
為什麼我不讓他超車之言語,隨即後面一輛車也下來一位先生,
來了解發生什麼狀況,沒想到那位先生跟他認為都是我的問題,
就強行拉我車門,把手伸進來要動手,也把我車門拉把硬拉開門,
把車門把給拉斷了;因為沒解除安全鎖開車門,導致連六角鎖也變作動不良
(車門無法關起來,也有零件鬆脫的聲音).
車門被強行拉開後,他們一個就是拉我衣服要作勢打人,友人在旁一直勸和,
其中一人發現我有行車紀錄器在拍攝,也把紀錄器扯下也很聰明的丟到路旁高山裡,
當下友人發現情況不妙,也快打電話報警,對方見狀才一哄而散,所以只簡單記下車牌車型;
電話中警察局也聯絡說會派人處理,但元旦當天該路段多處車禍交通塞車,
派出所請我們車輛能行駛下自行前往派出所報案,就到了派出所.
到派出所後員警一開始不太想承辦,認為只是車牌及車型不能證明什麼,
也說頂多告個毀損罪而已,而且告不太成立,要我自己考慮一下;
但我堅持要找到對方,警方才照車牌去找對方車型,確定都無誤後,
通知對方來派出所協調做筆錄一下.
過了快3小時,對方才出現在派出所,也承認說有停車下來爭執跟拉門之動作,
至於行車紀錄器部份避重就輕不多提,但他認為門不可能是他拉壞的,
所以也不想做任何賠償,且一直在跟人通電話找救兵,
最後是派出所所長出面協調,決議說我先去做檢查及估價,如確定是硬拉損壞,
他就負賠償責任;礙於元旦車廠沒技師,於隔日在去檢查.
隔日入廠檢查確定車門無法閉合為六角鎖作動不良,無法確實緊合,
拉把也確定是拉斷之斷裂痕跡,總共報價5千多,含行車紀錄器約快8千,
打去給對方卻說不可能修理那麼貴我想坑他什麼的,所以又去第二間私人修車廠,
但檢查結果一樣,費用也是要4千左右,對方還是不認帳...
最後所長說那調解不成就直接送法院來處理,又跑一趟南投去拍照損毀的地方,
跟開三聯單,然後說要幫我送去分局刑事局偵察隊處理...
想請教各位大大說,我是1月7日才正式拿到三聯單的,
1.那現在流程是案子送去分局刑事局偵察隊處理,要多久才會收到法院通知?
2.還有員警跟我說我沒辦法把案件移來台北或其他區域法院,都會一直在南投的法院開庭,
是真的沒辦法移來台北或其他區域法院審理嗎?
還有上法院後是不是先去偵查庭完才可能上庭呢(對方是哪一階段會被判決呢?)
(因為對方是南投當地人,一聽到警察說我是台北人,就說"要告給妳告,
反正跑也是我在跑,他方便的很",聽了就很氣,佔地利之處就能這樣嗎!?)
3.警員所說的毀損罪也"可能"無法成立,是為什麼呢?還有其他罪名能告他嗎?
雖然我知道警察說紀錄器被丟下山難找回,就不算證據了,也更難舉證,
但對方自己承認有擋車拉門的動作也沒辦法成立嗎?
報案至今快2個月了,也不知識什時候才會收到法院通知出庭,
所以請教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告訴我我該怎麼做比較好,謝謝各位大大.
已更新項目:
Miles您好:
謝謝您先詳細大致跟我說部份不明白之處,再次感謝;
但還有您所說的幾點疑問有問題想問:
1.對方已觸犯"強制罪"?
關於這點詳說的話,對方是在"做筆錄"還有跟"我還有所長調解中"自己承認的,
所長也請他示範怎拉門動作,外加我筆錄也要我詳說他怎拉門的;
我沒有被拉下車,而是待車上被他們拉著外套衣領對我大小聲並作勢打人,
因行車紀錄器被丟下山,聲音沒辦法提供,剩友人在旁看整個過程,
這樣提"強制罪"會有效嗎?(因同您所說檢察官不一定會採信,我們是朋友)
2 個已更新項目:
2.對方一開始已表明"不可能賠償任何損失",派出所也基於這樣,
才沒送調解委員會;因為沒強制力一定要去參與調解,對方也有人指點,
才說申請調他不會去,說看我有多少時間跟他耗;外加佔地利優勢,
也歡迎我提告,說台北跑南投跟南投跑南投,看誰比較累比較花錢,
他沒什麼影響,所以沒辦法調解的事上法院調解有用嗎?
3 個已更新項目:
3.若你被拉下車後對方有作勢要打你或持任何器具要作勢傷害你,也觸法恐嚇危害安全罪:
這個部份當地派出所說沒辦法提告耶...他說我身上沒有受傷,外加也沒有影像或聲音,
就沒有"傷害罪"跟"恐嚇罪"的問題,原因一樣,沒影像聲音,只有友人在旁邊看整個過程,
所以要提這點"恐嚇危害安全罪"要怎麼提呢?
4 個已更新項目:
Miles警察大您好:
再次謝謝您回覆疑問;我不是認為警察再推拖之詞,只是納悶會變成這樣.
畢竟警察覺得真的是很小很小一件事,賠錢就解決了但對方就不吃這套...
我知警察的事情很多,當然小事件能和解對警察及我們是再好不過了,
但近期的Ma案跟一些案件,真的讓我們這種市井小民更無奈...
我相信還是有很認真的警察在默默執行他的工作職務,是我們沒辦法看到的,
所以請您們多加油,也說聲辛苦了.
最後還是您那句"基於經驗法則去作解釋"會比較釋懷一點,
畢竟沒上到法院去給法官審理前,真的都有很多變數吧?
就看上法院後,不懂的地方在請教律師或在上來發問了.
還是謝謝Miles警察大的詳細回覆,感恩.

All Comments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2-02-27T15:42
1.因分局偵查隊需要一些行政作業流程大約一個禮拜(不包含公文展延次數),送至地檢署後必須要依檢察官所承接的案件來安排時間,所以你可能要多擔待一些時間.建議你詢問當初受理該案的警員,問他承接該案的偵查佐姓名後直接撥偵查隊電話詢問何時送至地檢署.這樣一來,你大約再多等一個月應該就會開庭.
2.因為管轄權的關係,若是以毁棄損壞案件來函送的話是屬二年以下之輕罪,所以你必須只能在南投開庭.無法轉至台北,畢竟發生地在南投.
3.不懂為何無法成立毁損罪!一來他有將你強制拉下車,只要你能舉證是由他所開得車門,且當下對方凶神惡煞的,理當你不可能會下車與對方起爭執(安全顧慮).再者你朋友若有看到對方開車門的話,是可以作為佐證,但檢察官不一定會採信,因為他是你朋友,你們是認識的,怕會有串供之虞.
而你稱對方承認有擋車拉門的動作,若你當時有被拉下車理論的話,對方已觸犯強制罪,若你被拉下車後對方有作勢要打你或持任何器具要作勢傷害你,也觸法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上的種種,前提是你必須要寫入筆錄內,如果沒有你,只好等開偵查庭時再向檢察官作陳述.但你要有個心理準備,因為毁損罪是告訴乃論,所以有民事賠償的情形,所以你可能在開偵查庭時檢察官會要你們雙方和解,若無法和解時檢察官才會依當時狀況的所有行為符合刑法罪責依法起訴,法院開刑事庭時就一定會被轉到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才會至法院開刑事庭作判決。
2012-02-28 09:45:12 補充:
1.你說是坐在車內被對方拉著外套衣領對你大小聲並作勢打人,如果他的話已使你身心畏懼、害怕等情形就已符合恐嚇危害安全罪.而我所謂的強制罪是指,他擋住你行車的動線,這已符合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再者,檢察官會不會採信你說的話,基於自由心證的原理,檢察官會不會傳喚你朋友、會不會聽信你朋友的陳述,這完全都是檢察官自由心證的.2.雖然沒有強制力去參與調解的行政作用,但他的調解結果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建議你可以去參與調解,即使對方不去,也會有不和解的決果書.有了這張就全權交由法官去為你們作調解.
2012-02-28 09:45:19 補充:
3.警方說沒有辦法成立是說.除了人證(你朋友外),並沒有客觀中立的証據可以釐清當時情況發生,但不代表就絕對不會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如果向對方提恐嚇危害安全罪在1.已有跟你述,可以參閱.
2012-02-28 09:47:23 補充:
希望再補充的這三點對你有幫助,再者也希望你繼續支持警察的工作,畢竟警察會跟你說的大部份都是基於經驗法則去對你作解釋,所以不要認為有推拖之詞.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2-03-02T04:41
為何不構成毀損器物罪
原因很簡單
法條上要到不堪使用
版大想想 沒有車門的車 可不可以開
除非版大能證明沒有車門的車不能開 不然與法條不符合
強制罪是版大可以提告的
因為車門被強行拉開 就是證據
至於和解 是因為車禍為財產權損失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未來仍需調解
現在若調解不成 當然版大可以書狀聲請拒絕調解
2012-03-09 06:53:28 補充:
至於訴訟地 就看板大事故發生地點與被告戶籍地
當然版大可以提出移轉管轄聲請
但如果沒足夠理由 理論在南投機率最高
至於恐嚇危害安全罪 目前若只有朋友作證 證據力不夠
除非有其他證據 不然較難構成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2-02-29T00:21
terry您好:
同我打的內容,是詳細始末版了,很單純的行車糾紛,
無奈治安差成這樣子!
警察也覺得小事情,但動手動腳把東西弄壞事情變更複雜化,
我只要求賠償損壞部份金額就和解,對方認為他不須要賠償什麼,
最基本的一句道歉跟對不起也沒有,只說他在當地那條路開車那麼久了,
他知哪可超跟不可超車,但元旦當天去合歡山的車有多少,大家都心知肚明,塞車難免,車多下山慢不是我能控制,且上山車擋住他超車,全怪我頭上,連警察也感莫名其妙,後來才說在山上冷沒睡好,下山又塞車脾氣上來,就這樣子,但不能當理由吧?...
我的疑問就同我說跟Miles大說的問題一樣,想請教該怎麼做比較好,
或是我可採取的行動,謝謝您.
2012-03-11 23:32:42 補充:
Goro-Shigeno您好:
毀損器物罪是另外一個警察接才受理(原報案警察如您說難成立)
而受理的警察是在"筆錄上"寫:"車門把"被拉斷,導致"無法正常"開關門;
車門無法"完全閉合",導致"無法正常"開關門,如同前項間接所屬;
檢附車廠檢查資料一份;車廠估價單一份,發票維修後補.
最後才已毀損罪送案開三聯單的,但他說強制罪機會不大呢...
所以我真的很混淆,因為Miles警察大說的跟您有出入,
大概只能說沒上法院審理,都有很多變數吧?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2-02-29T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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