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與一台橫跨車道的機車(A車)發生車禍
機車騎士有受傷
現在走法院過失傷害的程序
前幾天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報告出來
說: A車未依遵行方向(逆向)行駛,為肇事主因。
(我)B車超速且橫跨分向限制線行駛,為肇事次因。
鑑定會是依據我的行車紀錄器上面的GPS紀錄顯示63KM/H,評定我超速
該路段是沒有標示速限的一般道路所以速限是50KM/H
想請問我是否可以主張行車紀錄器上的速度顯示不能當作依據?
而聲請覆議?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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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騎士有受傷
現在走法院過失傷害的程序
前幾天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報告出來
說: A車未依遵行方向(逆向)行駛,為肇事主因。
(我)B車超速且橫跨分向限制線行駛,為肇事次因。
鑑定會是依據我的行車紀錄器上面的GPS紀錄顯示63KM/H,評定我超速
該路段是沒有標示速限的一般道路所以速限是50KM/H
想請問我是否可以主張行車紀錄器上的速度顯示不能當作依據?
而聲請覆議?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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