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傷害的刑責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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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無紅綠燈號誌的路口,只有閃黃燈跟閃紅燈,我方是幹道直行,對方是支線道要左彎,我看到對方時已來不及,撞上對方的車尾,想問這種情形是我方的肇事因素較多嗎?(我方受傷車子受損,對方無受傷,但車子她說她要去估,也要我賠償)
今天找保險公司出險才知對方只有輕型駕照,但當天她是騎重型車,所以她是越級駕駛.這樣保險公司說她沒駕照不理賠,是有這種說法嗎?
事情發生有二個星期了,我想等我傷全好,才跟她合解,但她今天一直要我合解,而且說雙方都有錯,就要我把醫療費用及車損修理的費用加起來平分,一人一半,可以這樣嗎?我因為這個車禍請了半個月的假,我有工作損失吔,她說這個不能算,事倩發生到現在也沒來看過我一次,所以我也想申請精神撫慰金..但這些全是要對方自費,如果不告她傷害,我的損失要如何要回呢,聽說責任有三,七之分,那麼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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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mar avatarKumar2011-10-10
智多星回答你~那是無紅綠燈號誌的路口,只有閃黃燈跟閃紅燈,我方是幹道直行,對方是支線道要左彎,我看到對方時已來不及,撞上對方的車尾,想問這種情形是我方的肇事因素較多嗎?(我方受傷車子受損,對方無受傷,但車子她說她要去估,也要我賠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閃黃燈為幹道,閃紅燈為支線道。我方若是行駛於閃黃燈之幹道上,則對方可能因支線車未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至於我方則可能有行經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等肇事次因。建議釐清肇事責任:於事故三十天後,可至事故地交通隊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免費),上面就可清楚看出雙方的肇事責任主次因。如果研判結果與事實不符,可自費三千申請鑑定,鑑定時,好好敘述自己有利的論點。簡單來說,對方的肇事責任較大,以私下和解而言,肇事比例通常採�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1-10-09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依序如下
A指揮人員
B號誌(紅綠燈,閃黃閃紅)
C支道理讓主幹道先行(慢、讓、倒三角形標示牌等等)
D少車道理讓多車道
E轉彎車禮讓直行車
F左方車禮讓右方車
=
那是無紅綠燈號誌的路口,只有閃黃燈跟閃紅燈,我方是幹道直行,對方是支線道要左彎,我看到對方時已來不及,撞上對方的車尾,想問這種情形是我方的肇事因素較多嗎?
路權為主,違規為輔
該處有特種閃光號誌
閃紅燈應暫停禮讓閃黃燈先行(對方主因)
你可能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煞停應變的次因
也可能無原因
事故先報警三十天後申請初步分析表,或者自費三千送鑑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十一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我方受傷車子受損,對方無受傷,但車子她說她要去估,也要我賠償)
你有責任(未注意次因或者其他次因,還是需要賠償��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1-10-10
建議:
1.先申請調解
2.如果對方賠償不足或無誠意賠償時...我方再考慮提告過失傷害
3.加油!
如有疑問歡迎來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