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攔車砸車了 我這樣算逼車? - 汽車
By Edwina
at 2019-04-11T11:57
at 2019-04-11T11:5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dancemoon (文少)》之銘言:
部分恕刪
先說
法律上,行為是否犯罪是一回事
是否有刑事上責任是另一回事
是否有民事上責任是又一回事
並不是如鄉民的正義一般全有全無
: 看了大部分的推文,支持正當防衛跟認為反擊會反而被起訴的各半
: 先躲車上已經立於不敗之地,如果對方沒擋死有縫隙,大可以直接開走,
: 等他回自己車上要追再說,但至少先遠離立即性風險。
: 當對方拿棍棒下車
: 如果撞他車可以跑掉,後續再主動報警會算肇事逃逸嗎?車損會算全責嗎?
先從撞人車子以逃跑來說
只要造成該車輛無法繼續正常行駛,刑法185第一項通常跑不掉
假如對方受傷
刑法185-4,也就是一般俗稱的肇逃,也會成立
這邊是犯罪與否的認定
但你逃走是為了保護自己生命及身體安全
碰撞該車是唯一或損害最小路線(比如後方有其他車輛下)
你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正當防衛有個前提要"現在不法侵害",就是對方正在做
在他拿著球棒下車往你走過來的當下,只要還沒開始敲打
你就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但因為他手上拿著球棒,表情兇惡,朝你走來
這些條件可以合理預期接下來你的車或你的人身安全會被攻擊
也就是你將遭遇生命、身體或財產之危難
所以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再來是主動報警要同時考慮對方報警的時間點問題
倘若你在對方報警後才報警
會變成自白、主動投案
但如果你是在幾乎同時或先於對方報警
或至少要在警方不知道你車牌的情況下主動報警
這才符合自首的要件
緊急避難跟自首等是可以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的法定要件
也就是到這邊之後有很大可能在刑事上就沒事了
民事上責任認定原則上同於刑法,但是法官也會考慮其他因素
所以也不是說你不用坐牢就也一定不用賠錢
尤其像這種刑民混合、原因斷點又不是明確單一的狀況
就讓保險公司去吵吧
: 如果判斷撞車也跑不掉,那倒退再油門平A斷他腿,最好直接把他頂在兩車
: 上再躲車內報警車禍,第三責任險會理賠嗎?
如果你能確定附近沒有任何行車紀錄器跟監視器的話
不過保險通常不賠故意行為
而且警察到場量剎車痕的時候抓包的可能性也不是沒有
是說你都倒車了
幹嘛不直接繞別條路離開就好?
: 如果真的不幸被棍棒破窗,身為一個專業的露客,車門邊放一把營槌也是
: 很合理的,只好把他當釘子敲了!
建議不要,這很容易防衛過當
很多還手的去到警局變成互告傷害就是這樣
然後下面推文
PTT本來就臥虎藏龍
不過訴訟法准許證人有權拒絕證言條文寫得蠻清楚的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同法第181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得拒絕證言。
同法第183條
證人拒絕證言者,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但於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得
命具結以代釋明。
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
法官裁定之。
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依同法第193條可以罰3萬
但是要法官才能下裁定,檢察官頂多向法院聲請裁罰
也就是證人堅持不說,只要法官認為有理由,檢察官也拿你沒輒
還是說您就是檢座
才這麼厭惡我說出不能說的秘密來破壞你的偵查手段?
那真是抱歉,我還以為作證前的告知義務都是講真的
--
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
部分恕刪
先說
法律上,行為是否犯罪是一回事
是否有刑事上責任是另一回事
是否有民事上責任是又一回事
並不是如鄉民的正義一般全有全無
: 看了大部分的推文,支持正當防衛跟認為反擊會反而被起訴的各半
: 先躲車上已經立於不敗之地,如果對方沒擋死有縫隙,大可以直接開走,
: 等他回自己車上要追再說,但至少先遠離立即性風險。
: 當對方拿棍棒下車
: 如果撞他車可以跑掉,後續再主動報警會算肇事逃逸嗎?車損會算全責嗎?
先從撞人車子以逃跑來說
只要造成該車輛無法繼續正常行駛,刑法185第一項通常跑不掉
假如對方受傷
刑法185-4,也就是一般俗稱的肇逃,也會成立
這邊是犯罪與否的認定
但你逃走是為了保護自己生命及身體安全
碰撞該車是唯一或損害最小路線(比如後方有其他車輛下)
你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正當防衛有個前提要"現在不法侵害",就是對方正在做
在他拿著球棒下車往你走過來的當下,只要還沒開始敲打
你就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但因為他手上拿著球棒,表情兇惡,朝你走來
這些條件可以合理預期接下來你的車或你的人身安全會被攻擊
也就是你將遭遇生命、身體或財產之危難
所以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再來是主動報警要同時考慮對方報警的時間點問題
倘若你在對方報警後才報警
會變成自白、主動投案
但如果你是在幾乎同時或先於對方報警
或至少要在警方不知道你車牌的情況下主動報警
這才符合自首的要件
緊急避難跟自首等是可以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的法定要件
也就是到這邊之後有很大可能在刑事上就沒事了
民事上責任認定原則上同於刑法,但是法官也會考慮其他因素
所以也不是說你不用坐牢就也一定不用賠錢
尤其像這種刑民混合、原因斷點又不是明確單一的狀況
就讓保險公司去吵吧
: 如果判斷撞車也跑不掉,那倒退再油門平A斷他腿,最好直接把他頂在兩車
: 上再躲車內報警車禍,第三責任險會理賠嗎?
如果你能確定附近沒有任何行車紀錄器跟監視器的話
不過保險通常不賠故意行為
而且警察到場量剎車痕的時候抓包的可能性也不是沒有
是說你都倒車了
幹嘛不直接繞別條路離開就好?
: 如果真的不幸被棍棒破窗,身為一個專業的露客,車門邊放一把營槌也是
: 很合理的,只好把他當釘子敲了!
建議不要,這很容易防衛過當
很多還手的去到警局變成互告傷害就是這樣
然後下面推文
推 DaneiLJ: 別亂聽人講,刑法0分。三小緊急避難、拒絕證言?04/11 09:11
我是不知道您哪邊高就啦 PTT本來就臥虎藏龍
不過訴訟法准許證人有權拒絕證言條文寫得蠻清楚的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同法第181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
得拒絕證言。
同法第183條
證人拒絕證言者,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但於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得
命具結以代釋明。
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
法官裁定之。
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依同法第193條可以罰3萬
但是要法官才能下裁定,檢察官頂多向法院聲請裁罰
也就是證人堅持不說,只要法官認為有理由,檢察官也拿你沒輒
還是說您就是檢座
才這麼厭惡我說出不能說的秘密來破壞你的偵查手段?
那真是抱歉,我還以為作證前的告知義務都是講真的
--
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
Tags:
汽車
All Comments
By Oscar
at 2019-04-15T22:53
at 2019-04-15T22:53
By Caroline
at 2019-04-18T19:08
at 2019-04-18T19:08
By Sierra Rose
at 2019-04-20T09:47
at 2019-04-20T09:47
By George
at 2019-04-24T20:14
at 2019-04-24T20:14
By Linda
at 2019-04-28T17:50
at 2019-04-28T17:50
By Emma
at 2019-04-30T16:02
at 2019-04-30T16:02
By Rachel
at 2019-05-01T10:57
at 2019-05-01T10:57
By Kelly
at 2019-05-03T09:08
at 2019-05-03T09:08
By Oliver
at 2019-05-04T10:18
at 2019-05-04T10:18
By Erin
at 2019-05-07T13:26
at 2019-05-07T13:26
By Queena
at 2019-05-08T04:10
at 2019-05-08T04:10
By Anthony
at 2019-05-11T01:45
at 2019-05-11T01:45
By Anonymous
at 2019-05-13T02:36
at 2019-05-13T02:36
Related Posts
腰痛了很久該怎麼辦?
By Lucy
at 2019-04-11T11:16
at 2019-04-11T11:16
被逼車的時候你們會怎麼做?
By Hedy
at 2019-04-11T10:10
at 2019-04-11T10:10
被攔車砸車了 我這樣算逼車?
By Ina
at 2019-04-11T09:52
at 2019-04-11T09:52
請問速度顯示差異
By Hedda
at 2019-04-11T09:00
at 2019-04-11T09:00
這是什麼車
By Isabella
at 2019-04-11T01:05
at 2019-04-11T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