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腳踏車撞上我還要自付車子維修費!有交通法規可約束腳踏車嗎? - 開車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06-08-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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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七夕)我跟男友出遊,前往南投清境(14甲線)以20公哩之速度低速爬坡前進,在某個轉彎處,對向車道(下坡路段)突然快速飛來ㄧ部自行車撞上我們,是ㄧ個來自台北全家四口來南投渡假的小朋友,他跟弟弟在毫無任何安全裝備在公路上快速行駛,家長開車竟跟不上孩童,可知孩童速度相當快,原本私下談好對方將會賠償,但是到了派出所備案後,家長卻又反悔,當時山上沒有車廠可幫我們的車損估價,下山後估價竟要花上約ㄧ萬元,且要兩個工作天,真是冤枉丫!請問我是否有管道申訴?腳踏車沒有交通法規約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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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06-08-08T03:04
既然有到派出所備案
和解又談不攏~~~(家長卻又反悔)
版主所問在此依法規法條條款告知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二條 (兒童及少年之定義)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三條 (兒童及少年之保護教養)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第8項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獸力行駛之車輛。
腳踏車屬車輛類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
  慢車之裝載,應依左列規定: 
  一、兩輪腳踏車不得附載坐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各地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第一百二十六條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
處理方式:心平氣和,關心對方小朋友
聯絡對方家長再出面談和解
再告知他觸犯的法條~~口氣要技巧平和
小朋友若有受傷,以你方車強制險理賠(再告訴對方申請學生保險,可申請醫療費用給付)
肇事責任若事故分析你方駕駛無肇責(駕駛行為無過失)~~~自行確認;有無違規,有無靠右行駛
對造刑事告訴應以不起訴處分
再靜待司法判決,法院應該會還你一個公道(加害人並非肇事者)
此時移至民事庭時,要求對方你民事車損部份求償(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
車輛維修單據保留(該事故所損壞的部份)
不需律師
在法院服務處即可詢問書狀該如何寫
希望你能於和解時,讓對方曉以大義
退一步想,認倒楣吧(錢再賺就有),別把事情搞太大
遇到這種事就當經驗學習
畢竟小孩的無知是父母未盡職責的懲罰~~~(下坡雙載,而你車估價要花上約ㄧ萬元,受傷該不輕>-<”)
快樂的假期,遇上不愉快的事故,但是圓滿的處理
將來回憶錄會是很欣慰的一筆
祝順利圓滿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06-08-06T17:07
至今才知道腳踏車算是屬於慢車,那麼為什麼沒有強制規定要戴安全帽啊?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06-08-06T21:55
有法
之前有個藝人也是騎腳踏車撞倒了一個騎機車的
也是被要求賠償的
雖然還沒達到和解還在談
不過由此可知並不是被腳踏車撞到,腳踏車就不用負責的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0714/17...
當初應該現場就叫警察的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06-08-05T16:28
你可以去這裡看看:電子公路監理網(網路申訴)https://www.mvdis.gov.tw/wps/portalhttps://www.mvd...   73    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第   74    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第   75    條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第   76    條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第 四 章 行人第   78    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第   80    條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
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
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第   81    條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第   81- 1 條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
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學開車~到後來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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