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和車禍肇事者談民事賠償,麻煩幫我拿個主意。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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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bert
at 2009-02-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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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初載小孩去上學,過馬路時被闖紅燈的車撞了。
當時是我方綠燈剛起步,對方闖紅燈(他說是黃燈,不過我確定是紅燈,校門口有人證)。
對方是中部某區域醫院的醫師。
他先擦撞到一台直行機車,再撞上我(我是要左轉到校門口),
因為我載著小朋友,當時還特地多等了兩秒才起步,
幸好是有先擦撞到別台,車速有慢下來,不然我兒子不知要飛到那裡,
當時我有戴安全帽,兩個小孩沒有戴。
我是右腳挫傷,傷口三處,都不大(約3~5公分而已),
不過現在還有一個小傷口沒完全好,
本來想自己擦藥,不過過年那個禮拜自己擦藥,結果傷口又紅又腫,右腳也有點水腫,
超怕腳爛掉,又回去診所換藥了,
傷口現在很小,在小腿脛骨。大概只有1.5公分左右。
本來以為是我有糖尿病,傷口才會好得慢。
結果醫生說在腳踝和脛骨的傷本來就比較難好,
一直拖到現在還沒好。
老大有腦震盪,右腦血腫。住院三天,又觀察兩個禮拜,
抽了一次積血約80c.c,現在已經沒問題。
老二並無大礙,不過直到現在,每次要騎機車出門就一直問:會不會被車撞?也有點排斥,常叫我開車比較好。
剛出事時肇事車主有打電話來關心(人沒來,只有電話,那時小孩在住院,沒和他多談)
約兩個禮拜後來賠過機車修理費後就沒有再打來,
請保險公司寄強制險的理賠書來後,已完全沒消息。
因為車禍的關係,本來打工的工作沒了(薪水一天700元),
剛出車禍那兩個禮拜也完全不良於行,不過現在已經OK了,
除了那個雖小卻讓我快抓狂的傷口之外。
我有反省,因為沒給小孩戴安全帽,他才會撞到頭,現在都沒載他過馬路,
放他自己走天橋,雖然現在路口有警察伯伯在站岡,我還是怕再遇到一次。
當時已有報案,請警察來做筆錄,不過沒請他送調解,
因為不知道強制險和民事賠償是分開的。
現在要和對方談民事賠償,不知是要請家裡長輩出面跟對方談,
還是直接去申請調解(但不是大傷,怕被認為小題大做)。
那又要叫對方賠多少才算合理。
麻煩網友給我個意見。謝謝。
Tags: 開車

All Comments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09-02-27T08:29
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你]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
記住"
你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求償者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了。
請求項目與依據見以下列表:
侵權損害賠償追溯時效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警方無法ˋ也不得介入任何民事糾紛。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剛出事時肇事車主有打電話來關心(人沒來,只有電話,那時小孩在住院,沒和他多談)
約兩個禮拜後來賠過機車修理費後就沒有再打來
我們稱這種人是典型,不見棺材不流淚型的被告,那就要他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你還是趕快在追訴期限案發6個內,就刑事部份提告,才是正確的作法,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迫對方才是你們的最佳籌碼。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09-02-25T20:32
首先 校區附近時速只能30公里
相信對方時速已經超過,否則不能連撞兩台車。
我認為20萬是個合理的數字,畢竟小孩傷的很重。
工作沒辦法做,小孩怎麼生活呢?
小孩受傷,小孩的未來會不會發生問題?
只是,當下因該要說出他有"危險駕駛"的事實。
現在我就不知道有沒有效了!
嗯!我會很壞心嗎?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09-02-24T17:37
有第三人強制險就不必擔心這擔心那直
接問對方市那一家保險公司理賠員是誰?請對方出面協助
對方若不理或無誠意你得趕快採取索賠,因有索賠時效
2009-02-25 12:11:02 補充:
因有4~6個月索賠時效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09-02-24T14:40
因為妳有受傷,刑事最快,但只有6個月內要提告
Mia avatar
By Mia
at 2009-02-28T04:40
合理的要求就請對方就醫療費用及你無法上班天數每天補貼
並且提出食症醫療費用當然就是門診收據等等
無法上班的補貼則需請你們公司開出證明證明你那幾天都沒上班每天公司實際給你的薪水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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