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刑法第五條之屬人主義 - 汽車
By Irma
at 2014-10-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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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例1.要是台灣人甲去香港參與佔領中環運動,跟香港警察發生衝突,被認為是“妨害公務”,台灣人甲同樣受中華民國刑法追訴處罰?2.台灣人乙在中國深圳開車,酒駕撞死了大陸人丙,被中國人民法院以“公共危險罪”起訴,台灣人乙同樣受中華民國刑法追訴處罰?3.台灣人茂在中國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證被公安查獲,台灣人同樣以中華民國刑法追訴處罰?4.台灣人在大陸參加法輪功活動被大陸以“顛覆國家”(內亂)起訴,台灣人同樣以中華民國刑法追訴處罰?台灣人不是很危險嗎?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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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4-10-14T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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