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在高速公路開一半很衰的踩到了前方掉落的物品,
瞬間左前輪的爆胎,一直震,趕緊減速打雙閃燈的把車開到路肩停妥。
然後換備胎,都弄妥後,再打雙閃燈以安全的速度和車距切回右側車道內。
下了交流道立刻去換輪胎。
結果今天竟然收到一張罰單,民眾檢舉,用行車紀錄器,說我行駛路肩。
我有行車紀錄器證明我是熄火後從路肩開車切入。
還有當天換輪胎的車行收據。。。。(已經心情不好了)
我是打算申訴,不過還是想先了解我這樣開有什麼不妥的地方。
如有缺失之後會更加注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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